王强和李明都买一本趣味数学,但王强的钱少5元2角,李明的钱少7元2角,如果两个人的钱合在一起就刚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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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124元,趣味数学124元一本。

以下是数学题的相关介绍:

数学题是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的。数学题大致可分为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作图题、思考题、阅读题、规律题、解答题。熟练地解题要靠平时的学习知识来灵活运用。

要看清楚是不是直接写得数,如果是,就不能写过程,不是直接写得数就要写出过程,初学者过程要求详细,学的时间久些就可以适当简略些。记得要写“解”(特别是解方程),在考试时这样的题目因为解失分很不值,也要尽量不让它失分。算完再验算一下。直接将得数代入即可。

以上资料参考——数学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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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通过某软件认识女子,二人同居,女子住到男子家中,这天,女子不见了,男子为了找回女子,居然向公安机关报警女子偷了26000元钱。

案件详情

一对情侣吵架后,王强发现孙丽不辞而别,打她电话也不接,东西也没有了,很是生气。于是跑到派出所报警,称孙丽在其家中盗窃26000元现金并逃跑。并指使自己的父亲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称孙丽盗窃了家中26000元现金。后来孙丽被抓获归案,在审讯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并不是王强报警所说的这样,王强系捏造事实报假案。

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王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确实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但其主观上的目的并不是意图使孙丽受刑事追究,而是想通过公安机关帮助其找到女友孙丽,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案件的结果如何?

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是不是也不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了呢?

王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该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做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王强在向公安机关报假案后,为了增加证据的可信度,指使父亲向公安机关作伪证称孙丽盗窃了家中26000元现金,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依法做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强的行为已经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案发后,王强真诚悔罪,向孙丽承认了错误,赔偿了损失,获得了谅解,检察机关认为王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王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刑终2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蒲淞南路108弄32号,现住上海市纪念路55弄108号501室。2014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友东,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港沿镇齐成村齐村621号,现住上海市乍浦路326号508室。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静,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鄞县,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耀华路550弄32号503室,现住上海市许昌路1600号2310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1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强、陆友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冯莎莎、姚骏、王子华、胡蝶、石小妹、刘俊平、王春美、沈竹轩、顾丛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办案说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判决认定: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静与“老吴”商定在王静租借的本市杨浦区许昌路1600号2310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被告人陆友东受“老吴”指使,提供“百家乐”账号、配钞,并在赌场中为赌客网络投注,陆友东代表“老吴”按洗码量的2‰提成。被告人王强负责为赌客“接和”、结算赌资并在陆友东不在场时为赌客网络投注。

经营一周后,王静按洗码量的2‰分给陆友东提成款1,950元。同年7月5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及参赌人员冯莎莎等人,扣押配钞26万元、电脑机箱、电视机、参赌人员的赌资若干,现均已被收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陆友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王静、王强、陆友东退出违法所得。

上诉人王强上诉称,原判决量刑过重。

王强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王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未获利,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决对王强的量刑过重,请求对王减轻处罚。

上诉人陆友东上诉称,其系从犯,原判决量刑过重。

陆友东的辩护人对于原判决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陆友东系受人指使参与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陆减轻处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强、陆友东以及原审被告人王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在共同犯罪中,王强、陆友东的作用并非次要、辅助的,不能认定为从犯。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所作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上诉人王强、陆友东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审 判 员  孙 晔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冠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https://wwwshezfycom/view/cpwshtmlid=627840

解:(1)因为1140°÷180°= ,故王强求的是九边形的内角和;

(2)少加的内角的度数为(9-2)·180°-1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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