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开庭前的辩护方案中会准备哪些

律师在开庭前的辩护方案中会准备哪些,第1张

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有:做好会见工作、认真阅卷、掌握案情、制作辩护意见等,对于律师需要在法庭上根据相关法律适用情况来提出合法的辩护程序,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律师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

      (2)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

      (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

      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以上就是律师在开庭前需要准备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对当事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辩护,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具体情况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题主是否想询问“作为一名律师你对法律庭审活动有什么看法”?

1、走进庭审现场,“零距离”接触、观摩一场公开、透明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庭审的庄重、法纪的严明,在深受廉政警示的同时,在法锤掷地敲响与落定间,触及内心的更有对法律权威新认知,对法治思维的些许新思考。

2、庭审以“看得见方式”将“程序正当”贯穿始终。法律无疑是最强调程序的。庭审中,不论是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还是回避、辩护,期间、送达等的详尽说明与核实,以及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每一个环节的推进,无不体现审判过程的严密、严谨;贯穿始终的程序规则,无不彰显审判中立,法律的公平、公正。

3、庭审以“事实为依据”将“罪刑法定”生动诠释。公诉机关一一出示、宣读、播放证据,对被告人身份证明之细,犯罪事实查实之清,法律条款适用之明,一切铁证如山,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当事人履职中所作的决定(决议),均严格民主集中合法合规程序,部分“招呼”“提醒”也是合情合理,其所审批、督办的工程项目,无违规违纪现象,鉴于当事人为地方建设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请求从宽量刑。

4、庭审的“神圣与威严”将“法治信仰”烙印于心。同属政法系统,在司法机关从警多年,而走进法庭之际,庄重带来的威慑,冲击仍然猛烈。开庭前系列程式,在书记员一声洪亮的“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将仪式感推向高潮。法袍,法槌,法官沉稳、浑厚的声调,司法文化所折射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敬仰;庄严、神圣所传递的,是司法的独立、权威,审判的理性与秩序,令人肃然起敬。而后审理的过程和细节,更让人读懂了“一袭黑袍,一声铮响”所代表的法治形象、法律威严的深层涵义。

A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除律师和办案人员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容易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可以从嫌犯以及检察院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7、条件许可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向检察院、法院出示或请求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2、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诉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讯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

  3、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确有必要时,就重大疑难聘请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指出辩护观点;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4、律师通过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是万能的--啥都能做;不是无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邪恶的--居然为罪犯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会见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及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出席法庭对检察机关所举控诉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相反的证据;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勘验、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中不管是在怎样的阶段委托律师的,此时律师都能发挥自己的作用,最大限度的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具体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嫌疑人、被告人做些什么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在案件被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法庭审理辩论结束之前的任何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所在单位均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及相关法律服务。这一期间律师的主要服务内容有:

      1、会见被告人;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及证据材料,

      3、调查取证,申请鉴定;

      4、出席法庭对检察机关所举控诉证据进行质证,提出相反的证据;

      5、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重新勘验、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6、针对公诉人对案件发表的公诉意见,就案件性质、情节、事实、证据及量刑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和意见,为被告人辩护,维护其合法权利;

      一审判决之后聘请律师,主要服务内容为: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性质是否符合实际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是否适当;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代为起草上诉书,参加二审审判活动诉讼,出庭为上诉人进行辩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二、刑事审判的法庭辩论程序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同,那么此时律师能够做的事情也就不一样。以上就是对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法律主观:

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时就称之为被告人,而在庭审阶段则正是辩护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阶段,必须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一、辩护人开庭怎么辩护庭审辩护是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从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裁判者发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证据结合事实、事实结合法律的旨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三、辩护人的基本特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力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等进行辩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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