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向同班17岁女同学小李(化名)表白失败后,持刀潜入小李寝室,趁其熟睡将其杀害,经审理驳回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犯罪嫌疑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情回溯到2018年8月,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袁某决定到巴中高考复读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了同班同学小李,并在同年的11月11日向小李告白,却被小李以高考后再谈此事为由拒绝了。这一情况在小李的朋友李某1的证言中得到证实,李某1在证言中介绍,袁某第一次告白时小李曾将袁某通过QQ约小李的聊天记录给她看,并邀请她一同去。在告白现场,“袁某表白,小李拒绝了,袁某站在那里一直不走,我去劝,袁某才走了”,此后袁某又纠缠小李多次均被拒绝。
据多名二人的朋友及班主任廖某的证言,在告白失败后,袁某曾用美工刀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并于11月14日向班主任廖某请假回家。但据廖某证言,袁某申请请假8节课称要回家调整,但向袁某父亲电话询问却发现袁某并未回家,随后廖某在当地网吧寻找袁某未果。直至同月16日袁某才返校上课,表现正常。
这一平静持续到11月18日,当天晚上9点左右袁某从学校对面的文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进入学校,在小李的寝室外观察。据一家五金店的店主曹某证言,在事发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袁某曾来到他店里称要购买可剪小拇指这么粗钢筋的钳子,随后从店内购买了一把断线钳和两个锯条。袁某在小李寝室外等待到熄灯后,于次日(11月19日)凌晨2时,开始用断线钳和锯条破坏小李寝室阳台上的护栏,三小时后破开并进入寝室,将熟睡中的小李当场杀害,随后用同一把刀自杀,经当地医院抢救生还。
袁某行凶过程被和小李同寝室的小王(化名)发现,据小王证言,在19日当天5点多她突然听到小李在“啊啊啊”的叫,察觉不对打开床头灯便看到袁某背对着她,“喊了好几声袁某他没理,双手在动,继续压在小李身上”,随后寝室里的人都被惊醒跑出去找宿管阿姨。袁某行凶被寝室管理员熊某、米某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10,小李经医务人员检查当场死亡。
针对此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某提起上诉。
据二审上诉理由,袁某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为感情纠纷引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数项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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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起新闻,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提出建议应该怎样委婉的拒绝人。难道学习一下怎样委婉的拒绝人已经成为一项求生技能?
作为一个亲职教育类的公众号,我比较关心袁某疯狂背后的心理动因和成长经历的影响。
与人际能力相关的议题当中,经常出现将“占有”误解为爱情或友情的权利。
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婴儿对他人是有绝对的占有欲的。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环绕他身边的妈妈不只是想占有而已,甚至视为是他世界的一部分。慢慢地,虽然他知道照顾他的这个人比他还更有力,但无法遏止的占有欲,还是让长大后的他跑到父母的床上(潜意识里不甘心爸爸占有了妈妈),或是在上弟妹出生后又有了尿床赖皮等退行行为(潜意识里以为回到昔日的幼小就可以继续占有父母)。
当然,更不用讲狠狠地咬母亲的乳房或其他攻击动作了。这些动作背后其实是有着强烈的毁灭欲望,小孩如果有这些侵略性动作,因为还小,大人们也就觉得是可爱的。但是,如果长大到个头跟父母一样高了,还有这些攻击行为,其实是十分具有伤害性的,足以危及一个人的身体安全,甚至是要命的。
只是,随着成长,从婴儿到小孩,人们开始学会自己不再有权利占有另一个人,即使他和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多么深厚。从占有到分享,从一个人的世界到两个人的世界,甚至是可以容纳两个还在成长变化的意识的世界,这中间,存在着许多的发展。
然而,像情杀这类的现象,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许多没发展成谋杀或严重冲突的,却也充满了跟占有欲有关的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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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大学里的一件事,虽然后果没有发展到袁某这么严重,却让我们看到了冰山下的情形,让人不寒而栗。
有位同学和女朋友吵架,女朋友跑了。然后,他妈妈来到了学校……
大一的时候,他们俩便认识了,开始交往。没几个月,随着摩擦的增加,女孩子表示要分手一阵子冷静一下,那同学便呆在寝室不愿上学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表示有自杀的念头。
这位疼爱自己儿子的妈妈,简直吓坏了。她去找那位女孩,也找女孩的父母,希望能帮助她儿子走出来。女孩的父母听到她儿子的状况,忧郁症啦、自杀倾向啦、抗拒上学而旷课太多遭退学啦,也十分善良地劝女儿帮帮忙。
这女孩也果真回去了,而且真诚地给这位男同学再一次机会,绝非虚与委蛇。
没想到,这一次冲突更严重了。妈妈的宝贝儿子在教室里看到女友和其他的同学们愉快地聊天,几乎要抓狂了。他不断指责女友:“你难道不知道我的心情不好吗?为什么没安慰我,还刺激我呢?”“当初复合不是要重新再来吗?怎么自己男友心情不好,还在和别人打情骂俏?”甚至最后,说着说着激动起来,还揍了女友好几拳。
这次,女方父母出面了。女孩子才说,原来上次分手就是因为出现了好几次这样的暴力,而每次事后男孩都苦苦相求,表示会痛改前非,表示都是自己最近一切不顺遂才会如此的,女儿才一次又一次给他机会。女孩的父母了解了这一切,一方面愧疚自己劝女儿帮忙,竟是将女儿送入虎口;另一方面,更是愤怒无比,在电话里悍然阻止了要去送礼探伤的男孩妈妈:“你再来,我们就去告你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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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危险情人,充斥在每一所大学或中学里;不管是排名前面的好学校,还是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学校,都有这样的情形。如果这些危险情人没有成长,一切没有改变,以后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然而,他们的父母可能压根没有想到这些,他们还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单纯而善良的,从来就没和危险情人或家暴加害人这一类可能性做任何的联想。
袁某二审改判,父母应该出了不少力。改判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了,袁某是没有经济实力做到这一点的。
这样的小孩,如果不是有无止境帮忙的父母帮他挡住一切应有的处罚或应有的代价,他们早就该学会自己无止境的欲望是该自我控制了,他们原本就不是这世界的神祗,而世界也不是围绕着他而转。
问题一: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一、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这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在性质上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法》第64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 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因此,责令退赔”究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也正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轨道,而没有另行规定责令退赔。可见,“责令退赔”和提起诉讼都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只不过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而已。
二、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 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作为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其与刑罚部分的内容同样都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院判决是很难想象的。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执行力。因此,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理应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自然在此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 “一事二理”之嫌。阻却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得利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任何一个涉及赃款赃物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对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没收,那么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就无法得到必要的挽回,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不完整和缺乏公正性的。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属于被害人,理应在追缴退赔后返还被害人。若经过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自然无需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再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去执行,仍存在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 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何况即使被害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此时犯罪分子往往已在异地服刑甚或已经被执行死刑,在此状态下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多多。若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对自己所受损失进行救济的话,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谓费而不惠,实效不佳。而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调查>>
问题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问题三: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从重处分。
《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问题四: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财物
问题五: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执行案怎么理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侵财型犯罪,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要通过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侵财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应该能作为执行根据。不然,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罚金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问题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是关于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问题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怎么理解 具体要根据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实际获得赔偿额相较而言。关于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和实现。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已经提起附带民事,并在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八: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赌博。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
问题九:刑事案责令退赔,法院会不会查封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问题十:被告人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退赔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损失,就应该判决责令退赔,否则被害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2011年5月8日下午3点,中南大学南校区的subsubbli公寓发生了一起持刀谋杀。行凶者王晓持刀将中南大学一名女学生刺死。女孩当场死亡。男人杀死女人的原因是什么是爱吗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例吧。
王晓,1988年7月生于山东青岛。他的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他的母亲不久就再婚了。在新的家庭里,王晓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他总是选择用网络游戏来麻痹自己,让自己感到快乐。
他初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并且一直没有认真的工作,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一直受到网络虚拟的影响,使他对物质拥有有着强烈的欲望。
受害人张佳(化名)遇害时是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2007年,19岁的王晓遇到了张佳,一个有着可爱笑容的漂亮女孩。他第一眼就爱上了她,并向她表白了自己的爱意,但努力学习的张女士拒绝了。从那以后,两人再也没有见过面。
直到2011年5月2日,张佳从学校来到山西参加他叔叔的婚礼,遇到了同样参加婚礼的王晓。王晓又一次见到了梦中情人,他的心又变得汹涌起来。
由于王力宏从未谈过恋爱,他觉得张佳就像他的初恋。于是,他又满怀希望地向张佳表白,但张佳还是拒绝了。
被拒绝的王晓生心中爱恨交加,张佳的态度让他心中的占有欲走向极端,他生要杀死张佳及其为爱而死的想法。
2011年5月8日,王晓乘飞机从青岛飞往长沙,并联系了在长沙快递公司工作的一位姓李的网民。他让李某以收到快递为借口,邀请中南大学的张佳到他的公寓来。
张佳下了楼,见到了等了许久的王晓。王晓假装要送张礼物,让张回头。说完,他从礼品盒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向张家。
张佳被刺数刀,当场死亡。王晓笑着抱起张家的尸体,用那把杀了张家的刀刺向自己的心脏。
警方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奄奄一息的王被送进了医院。王某被成功治疗,但张佳却无法获救。
2012年6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王晓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这样的判决,王晓在法庭上满意地笑了笑,放弃上诉,接受了判决结果。但张佳的父母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再次哭泣并晕倒。
世界那么大,为什么暗恋一朵花一个被封闭的年轻罪犯被自己的妄想症和占有欲拖入深渊,变成了以为自己是“种爱”的魔鬼,变成了永恒的仇恨,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啊!
罗翔参与刑法修订是真的吗?假的,说罗翔参与刑法修订都够扯的了,怎么还有传他参与刑法修订的…
他的水平,我理解就是天花板。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大家都知道,这个家伙是从事教育工作的,教的就是刑法。也是大家理解的大学老师,教授。所以人家是专业的。
第二,这个家伙是参与刑法修订更改注释的,也就是说,他不但会背,也比我们死记硬背更理解刑法的精髓。你比如,我们去做一道题,咱们是去理解题意,再作答,而他是出题人,他知道考点在哪里,也是我们理解的精髓在哪里。
第三,这个家伙会把复杂的刑法,用老百姓的语言表达出来。这一点就非常厉害了,一个抽象的东西,能用语言表达形象化具体化,说明了他对刑法的运用是切换自如,得心应手。这个具体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自己目前所从事的工作,跟亲戚朋友表达时,是否会让别人理解不了,或者听不懂。
综上所述,罗属于即有理论,又天天实践的专业从业者,法外狂徒张三,绝非浪得虚名!
简单的说,国内就那么几所法学院,著名的法学院基本手指头能数的过来,罗翔的身份是著名法学院的教授,什么意思?他的学生基本都是未来的法院工作人员,说白了罗翔是法律界的权威,他的弟子都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罗翔愿意给你打官司,基本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不会徇私舞弊
看看张三讲天津皮带案那一集,明明是男主喜欢女孩,表白被拒。霸王硬上弓,被女主皮带勒死。事后在在男主家里找到日记,大致内容是今天去摊牌,做最后的争取,如果她答应了就答应了,不答应,自己也就不活了。所以警方推断,男子被拒绝后强来,女子反抗,男子厌世,女子拿皮带勒他时没反抗。因为男子体重200斤,女子不到100。理想太悬殊。在所有法律界,和大众看来,女孩都是无辜的。最后因为男孩父母不停到北京闹,最后女孩判刑了。你说律师说的法条都对,现实还是不行
打官司是输是赢,除了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外,其实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证据。
证据过硬,官司就很可能会赢;证据缺乏,官司就很可能会输。律师水平再高,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下,也不会有太多可操作空间。
我国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也就是证据,法律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
在证据上,可操作的空间不大,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地方,律师能力水平高低,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但这种影响毕竟还是有限,即使是有争议的法律适用,也有业界的倾向性意见,律师的意见最终扭不过法官的意见。
说回罗翔,像这样一位以主讲司法考试成名的大学教授,真正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到底靠不靠谱?
个人觉得,罗翔的许多观点还是停留在司法考试层面,近年来司法考试强调要与实务接轨,最好是有实际的案例改编,具有更强的实用性,贴合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司法考试的观点与实务中案件处理的观点更加切合,而且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确实也以司法考试为基础,在不断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
但即使如此,司法考试的案例仍是经过改编,将一些细节固定、明晰的案例,而真实的办案过程中,可能做不到如此尽善尽美,说穿了就是证据没有这么完美,案件情节也没有这样贴合法条,出现争议的可能性更大。
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罗翔,也不能只单纯从法条出发,而要考虑更多的案件的实际因素,也就是所谓的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虚拟案例中,我们可以侃侃而谈,对争议作理想化处理,但真实的案例中,则多了几分沉重,也多了几分慎重。
罗翔的理论水平很高,实践水平可能也不低,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角色位置的不同,未必能够比那些在一线办案的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更具智慧。
毕竟,律师考虑的角度,与法官、检察官考虑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大学教授兼职的律师又与全职律师思维方式有所不同,一个好老师未必是最好的律师,而对律师的好”的定义,又有多重因素。
仅就对委托人而言,好律师大概就是能帮他打赢官司的人,但这样的好律师又是否符合大众认知呢?
或许,唯一让我们确定的是,罗翔是一个资深段子手,将枯燥的法律知识向普罗大众传播,更多人在段子当中记住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且更具法律思维。
仅就此而言,他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从业者,也是一个不错的老师。
罗老师首先是教授,然后参加律考或司法考试拿到律师资格,一般都会在律所执业,不仅仅有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学校国际经济法的教授也跟他差不多,教书,著书,律所接案子打官司,兼职做一些大公司的法律顾问
打官司水平不一定高。首先,他受关注不是他讲课水平高,而是讲课风趣。第二,他讲的东西都对,但是实践起来麻烦。故意杀人判死刑,失手杀人就不会被判,谁都会讲,但是真正要教的是如果让法官相信嫌疑人是失手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他讲课只会说张三一不小心把人害死了,所以只能判伤害致死罪,不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讲课只用一句话说明了条件,从而得到结论,实践是律师要用尽有可能的证据或论据来让法官接受是这条件,而不是对方所提出的杀件。
要分领域,如果是刑事诉讼领域那么罗翔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教授以及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本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都足以超过90%以上的其他律师,这一点是不需要质疑的。
但是如果是民事诉讼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领域,那么在这些细分领域中,肯定有很多的其他类型的优质律师,他的真实官司水平是要超过罗翔的。这一点在罗翔脱口秀大会上也有明确的表示自己只是专注于刑事诉讼,就是我们所说的刑法。
个人非常喜欢罗翔教授,也经常在B站上看他的所有视频。罗翔他的逻辑思维能力是特别强的,而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链的逻辑推理,以及法条适用性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的理解都需要做到特别的精通,作为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的罗翔在最开始的立法阶段,都是有参与的至少提供过自己的意见。
所以他们这个层次对于法律,尤其是刑法领域的部分条文的理解是有着自己先天优势的,所以经常有网友调侃,如果自己的律师是张三罗翔的话,即便是出了意外自己也会没有事情,如果不出意外可能对方的律师都要进去,虽然这只是一个玩笑,但足以表明罗翔本身的水平之高。
那个今年考上南京农业大学的学生,新生开学后发了不少的朋友圈。发的朋友圈显示,报到前美美吃了一顿;报到后的第二天早饭,在学校食堂吃了一块钱的早餐,有点显摆的意思[呲牙] 接着,刚刚开学一个晚上又发朋友圈了——“大学生真实开学生活”。能够想象出来,大学校园是多么广阔,也能想象出来新生刚开学是多么忙碌。明显的喜悦溢于言表——军训开始,南京气温回升,真好啊!这显然是在北国秋来的时候,又去南京重新过夏天去了,羡慕!高中她可是靠追星的动力逆袭成功考上211学府的。今天中秋节了,她第一次离家这么远,估计她也没有时间想家,会和同学们欢度吧?
南京农业大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那个今年考上南京农业大学的学生,新生开学后发了不少的朋友圈。
这是那个孩子报到那两天发的朋友圈:
发的朋友圈显示,报到前美美吃了一顿;报到后的第二天早饭,在学校食堂吃了一块钱的早餐,有点显摆的意思[呲牙]
遗憾的是:开学“报到”写成了新闻报道的“报道”,有点丢人[捂脸]
接着,刚刚开学一个晚上又发朋友圈了——“大学生真实开学生活”。
三天内每天的步数都上一万了,估计这些年也没走过这么多步吧。
能够想象出来,大学校园是多么广阔,也能想象出来新生刚开学是多么忙碌。
怪不得昨天有位友友留言说,孩子新生开学这三天基本处于失联状态[捂脸]
这孩子开始军训后发的朋友圈——
明显的喜悦溢于言表——军训开始,南京气温回升,真好啊!
这显然是在北国秋来的时候,又去南京重新过夏天去了,羡慕!
拿出北方人的硬朗豪爽,军训中一展身手吧!
接着连发三条朋友圈——
“社牛社恐反复横跳”,可以想象她接触新环境新同学新老师的稀奇欣喜、忐忑不安的复杂心里。但没关系,都是成长路上的风景。
食堂的菜“都有辣椒”,作为北方人有点适应不了。慢慢来吧,也许会喜欢上辣椒,也许会找到许多新的不辣的南方菜肴。
“一车的快递”,这是安新家的节奏啊!女孩子会过日子,相信她会安置好自己的新家的。
而且忙乎得“已经六天没时间追星”了。高中她可是靠追星的动力逆袭成功考上211学府的。可见这开学有多忙乱!
今天中秋节了,她第一次离家这么远,估计她也没有时间想家,会和同学们欢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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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的男朋友 校园“表白墙”缘何成“诈骗墙”
校园“表白墙”缘何成“诈骗墙”
2019年,对苏州某大学大二学生陈华(化名)来说是“不平淡的一年”。她在学校“表白墙”上找到了心仪的男朋友。奇怪的是,这位“高富帅”男朋友隔三差五,以各种理由跟她借钱,最终发现被骗的她报了警。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其男友余强(化名)提起公诉。11月13日,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时下网络“表白墙”已成为各大高校里最“时髦”的交友方式。与传统“表白墙”不同,网络“表白墙”以聊天群、独立主页、小程序等形式开设在QQ、微信等媒介平台上,为学生们提供表白、征友以及团购拼单、旧物买卖等服务。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管理松散,不少校园的“表白墙”乱象频生。
“墙上”的男朋友
陈华在没事的时候,喜欢逛苏州周边各大高校的“表白墙”。2019年1月,她在QQ小程序“某大学表白墙”上看到一则“征女友”的信息,发布人自称“陆亦飞”,是该大学大三学生,父亲经营一家橡胶厂,母亲是当地另一所大学的教授。
通过查看对方“表白墙”上的资料,陈华觉得对方长相帅气,且家庭条件很好,心中暗生好感。互加微信后,二人相聊甚欢,陆亦飞很快就向陈华表白。
同时,陆亦飞还经常向陈华“晒”一些玛莎拉蒂等豪车的照片,并称自己家在昆山,还有三四套别墅。在他的“猛烈攻势”下,两人在网上聊了不久,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交往后没多久,陆亦飞称父母出国游玩,没空给自己打钱,向陈华“借”钱给朋友买生日礼物。考虑到对方家境殷实,加之对男朋友的关心,陈华二话没说就向对方转了2000元。
从那以后,陆亦飞向陈华“借”钱的频率越来越高,大到看病、修车,小到加油、充话费,甚至吃饭喝水。
“高富帅”男友怎么会连吃饭钱都没有?陈华渐渐产生怀疑。2019年4月2日,当陆亦飞以“交汽车违章罚款”为由再次“借”走700元后,陈华先后提出与对方视频、见面,均遭到拒绝,为此两人大吵一架后分手。
此后,陈华越想越委屈,当她再次联系陆亦飞时,却发现微信、电话均被对方拉黑,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她选择报警。
2019年7月31日,太仓市公安局侦查发现,暂住在太仓市双凤镇的余强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4日,警方将其抓获。据警方调查发现,余强的父母都是在太仓乡下务农的农民。2017年,他从专科学校毕业后,便一直在太仓务工。此前,他曾于2015年5月、12月和2018年8月分别因猥亵、盗窃,被行政拘留过3次。
余强向警方交代,他在学校时就喜欢逛各大高校网络“表白墙”。2019年1月,他先后在多所高校“表白墙”上发布“征女友”信息,因觉得名字不够好听,他在网上均以“陆亦飞”自称。
为了更有“吸引力”,余某还用网上搜到的照片,将自己包装成大学在读的“高富帅”。在与陈华发展为男女朋友后,他以需要生活费、看病、吃饭等理由,骗取钱财共446253元。
警方同时还发现,余强在与陈华“谈恋爱”的同时,还以相同手法,多次骗取另一名女生共178825元。
表白墙变成“人肉墙”
值得关注的是,时下网络“表白墙”已成为很多高校大学生最“时髦”的交友方式。许多高校都有表白墙,有人发布交友信息,或者寻人启事进行表白;每到七夕、情人节、跨年,表白墙的运营者总是忙不过来;“双11”前后,拼单信息总是刷屏;日常的生活吐槽,考试周求重点,开学前求二手教材……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发现,许多高校“表白墙”账号热度高得惊人——南京某高校的“表白墙”账号有两万粉丝和2291万访客量,每条“说说”浏览量都过万;盐城某高校“表白墙”账号有两万粉丝和2398万访客量……
南京某高校“表白墙”运营者小石表示,“表白墙”一开始只是作为公开权限的QQ号公开发“说说”,有的“表白墙”粉丝量多,升级认证成校园墙,类似微博加V,在QQ空间首页会增添校园留言板,供大家畅所欲言。
小石表示,有时候因上课没看手机,半天不到时间,聊天界面已超过百条,还有人催促他发得慢。课间,小石手指飞快、马不停蹄地发几十条,一度因操作过于频繁,手机发生卡顿。
“求求墙帮我捞以下这位小哥哥”“我来给闺蜜找对象”,很多时候,这种“表白”尤其是放出,都是未经本人同意就公布对方照片,实际上是侵犯对方隐私,给当事人生活带来影响。
小石说,经常看到有人在“表白墙”上找人,下面也有人直接艾特照片里的同学,甚至直接发布电话号码。除了陌生人表白,其中不乏熟人“作案”,发出“丑照”,评论区更多的是幸灾乐祸。
此外,很多“表白墙”变成“人肉墙”,也有很多人帮偷拍者找人。南京某高校大三学生小闫曾深受其苦,他曾因被误会“出轨”,女朋友闺蜜在学校表白墙上公布了其姓名、专业等各种信息,随后一些热衷八卦的同学在评论里叫好,其中不乏他的同班同学。
“其实真相并不是表白墙上说的那样,我把几百条骂我的评论一一翻过去,心里非常难受。”小闫说,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樊国民律师说,大学生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专业信息等均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刑法》中专门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如情节严重,则涉嫌违法。
“表白墙”亟待规范发展
南京某高校大四女生小顾表示,通过“表白墙”的交友信息,真正获得爱情的案例其实并不多。有时候加上交友帖上的人,没聊两句,话不投机就删好友,导致她从那以后再也不敢尝试。“没有了怦然心动的感觉,一切太快餐化了,交心的不多”。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发现,一般来说,一所高校除了“表白墙”,还会有“吐槽墙”“段子墙”“万能墙”,等等,很少是学校官方在运营。另外,向“表白墙”投稿时,只需添加账号留言即可。如要匿名,表白墙会打码发布,但不会对发布者身份信息和发布内容进行详细审核。
有时候,“表白墙”的发布挑起矛盾,例如地域歧视的投稿,举报量多了,就会被封号。但没过多久,“表白墙”会以一个新QQ号形式存在。虽然“表白墙”有声明,投稿内容并不代表“表白墙”立场,但松散的审核机制,给一些不法人士假借交友之名进行诈骗。
南京某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表示,“表白墙”背后的运营者身份从不公开,大部分同学都不知情。
该学生表示,“表白墙”也会因为运营者升学等原因,退出运营团队,随后在“表白墙”上发布招募令,要求时间充足、有耐心,“接班”的运营者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不公开运营人员的身份信息。
连日来,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尝试向南京某高校“表白墙”打去QQ电话,运营者接通3次电话,知道来意后,拒绝告知年级、专业,“问别人也是一样的,我们都签保密协议了。”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一名办案检察官也表示,目前各类校园“表白墙”虽冠以大学名字,但都是非官方性质,管理者以在校学生甚至社会人员为主,对于所发布的信息难以做到严格审核。同时,“表白墙”的匿名机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藏身条件。
该检察官建议,大学生网友在聊天交友的同时,应提高警惕意识,注意对信息真伪进行鉴别,切莫轻易相信他人言语。尤其在涉及金钱交易和线下见面时,更需谨慎对待,莫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庄岩 凌雅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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