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第1张

当事人权利起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反诉权,是指当事人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得权利。请求和接受调解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请求和接受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权利。和解权是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参加的情况下通过相互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权利。上诉权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权利。撤回起诉权是指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多种原因将案件从法院撤回的权利。申请回避权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出的问题与之进行辩论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是指当事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义务 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自己的义务。 法官权利 指挥诉讼权是指任命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案件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再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审理中发生的有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特定事项处分权是指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既不属于程序问题,又不属于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有关的某些事项作出处分的权利。如作出决定和命令。义务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权利 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的权利。(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义务 不能作伪证 书记员权利 义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律主观:

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时就称之为被告人,而在庭审阶段则正是辩护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阶段,必须要尽到自己的责任。一、辩护人开庭怎么辩护庭审辩护是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从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裁判者发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证据结合事实、事实结合法律的旨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三、辩护人的基本特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象、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行使辩护权,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在这一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以便从根本上加大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力度。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辩护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等进行辩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题主是否想询问“作为一名律师你对法律庭审活动有什么看法”?

1、走进庭审现场,“零距离”接触、观摩一场公开、透明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庭审的庄重、法纪的严明,在深受廉政警示的同时,在法锤掷地敲响与落定间,触及内心的更有对法律权威新认知,对法治思维的些许新思考。

2、庭审以“看得见方式”将“程序正当”贯穿始终。法律无疑是最强调程序的。庭审中,不论是关于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还是回避、辩护,期间、送达等的详尽说明与核实,以及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每一个环节的推进,无不体现审判过程的严密、严谨;贯穿始终的程序规则,无不彰显审判中立,法律的公平、公正。

3、庭审以“事实为依据”将“罪刑法定”生动诠释。公诉机关一一出示、宣读、播放证据,对被告人身份证明之细,犯罪事实查实之清,法律条款适用之明,一切铁证如山,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当事人履职中所作的决定(决议),均严格民主集中合法合规程序,部分“招呼”“提醒”也是合情合理,其所审批、督办的工程项目,无违规违纪现象,鉴于当事人为地方建设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请求从宽量刑。

4、庭审的“神圣与威严”将“法治信仰”烙印于心。同属政法系统,在司法机关从警多年,而走进法庭之际,庄重带来的威慑,冲击仍然猛烈。开庭前系列程式,在书记员一声洪亮的“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将仪式感推向高潮。法袍,法槌,法官沉稳、浑厚的声调,司法文化所折射的,是对法律的敬畏、敬仰;庄严、神圣所传递的,是司法的独立、权威,审判的理性与秩序,令人肃然起敬。而后审理的过程和细节,更让人读懂了“一袭黑袍,一声铮响”所代表的法治形象、法律威严的深层涵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表白网

原文地址:https://h5.hunlipic.com/biaobai/301555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01-28
下一篇2024-01-2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