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案件是一审判决死刑,但是二审驳回一审的判决,判决为死缓,缓刑两年执行,之所以这么去判定,让我们来看看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我们就知道了,由于男生的高考成绩不理想,男生决定参加高中的高考复读班,在学校期间,男生爱上了他的同学,并于同年向女生表白,但在高考后被女生录取,所以拒绝谈论这个问题。
在告白失败之后,男生于用工具刀割了左手,并请假回家直到晚上,男生从对面的文具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在学校就寝的时间里,并用断线钳,锯条弄开防盗窗,带着水果刀进入学校,并在女生的卧室外面观察。男生在女生的卧室外面等着,直到灯关了,凌晨2点的时候,他开始使用断线钳和锯片损坏女生卧室阳台上的护栏,三个小时后,他开门进入卧室,杀死了当场睡觉的小李,然后用同一把刀自杀,并被当地医院救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故意杀人案男生向一个同班的女同学告白失败后,用刀偷偷溜进女生的卧室,在女生睡着时杀死了他。审判被驳回原来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变更为犯罪嫌疑人男生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死刑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这是《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也称为死刑,这是因为中国目前对死刑的审查非常严格。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本质上不是特别糟糕并且特别残酷,则基本上不可能判为死刑,如果没有缓刑,那是最痛苦的惩罚,因此缓刑不一定是件坏事,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看法是不一样的,他们认为女生真的是太无辜了,就仅仅因为拒绝了男生而就要付出生命,对于犯罪的人来说,死缓还是可以判为无期的,还是有生还的可能性。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向同班17岁女同学小李(化名)表白失败后,持刀潜入小李寝室,趁其熟睡将其杀害,经审理驳回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犯罪嫌疑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情回溯到2018年8月,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袁某决定到巴中高考复读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了同班同学小李,并在同年的11月11日向小李告白,却被小李以高考后再谈此事为由拒绝了。这一情况在小李的朋友李某1的证言中得到证实,李某1在证言中介绍,袁某第一次告白时小李曾将袁某通过QQ约小李的聊天记录给她看,并邀请她一同去。在告白现场,“袁某表白,小李拒绝了,袁某站在那里一直不走,我去劝,袁某才走了”,此后袁某又纠缠小李多次均被拒绝。
据多名二人的朋友及班主任廖某的证言,在告白失败后,袁某曾用美工刀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并于11月14日向班主任廖某请假回家。但据廖某证言,袁某申请请假8节课称要回家调整,但向袁某父亲电话询问却发现袁某并未回家,随后廖某在当地网吧寻找袁某未果。直至同月16日袁某才返校上课,表现正常。
这一平静持续到11月18日,当天晚上9点左右袁某从学校对面的文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进入学校,在小李的寝室外观察。据一家五金店的店主曹某证言,在事发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袁某曾来到他店里称要购买可剪小拇指这么粗钢筋的钳子,随后从店内购买了一把断线钳和两个锯条。袁某在小李寝室外等待到熄灯后,于次日(11月19日)凌晨2时,开始用断线钳和锯条破坏小李寝室阳台上的护栏,三小时后破开并进入寝室,将熟睡中的小李当场杀害,随后用同一把刀自杀,经当地医院抢救生还。
袁某行凶过程被和小李同寝室的小王(化名)发现,据小王证言,在19日当天5点多她突然听到小李在“啊啊啊”的叫,察觉不对打开床头灯便看到袁某背对着她,“喊了好几声袁某他没理,双手在动,继续压在小李身上”,随后寝室里的人都被惊醒跑出去找宿管阿姨。袁某行凶被寝室管理员熊某、米某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10,小李经医务人员检查当场死亡。
针对此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某提起上诉。
据二审上诉理由,袁某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为感情纠纷引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数项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1
针对这起新闻,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提出建议应该怎样委婉的拒绝人。难道学习一下怎样委婉的拒绝人已经成为一项求生技能?
作为一个亲职教育类的公众号,我比较关心袁某疯狂背后的心理动因和成长经历的影响。
与人际能力相关的议题当中,经常出现将“占有”误解为爱情或友情的权利。
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婴儿对他人是有绝对的占有欲的。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环绕他身边的妈妈不只是想占有而已,甚至视为是他世界的一部分。慢慢地,虽然他知道照顾他的这个人比他还更有力,但无法遏止的占有欲,还是让长大后的他跑到父母的床上(潜意识里不甘心爸爸占有了妈妈),或是在上弟妹出生后又有了尿床赖皮等退行行为(潜意识里以为回到昔日的幼小就可以继续占有父母)。
当然,更不用讲狠狠地咬母亲的乳房或其他攻击动作了。这些动作背后其实是有着强烈的毁灭欲望,小孩如果有这些侵略性动作,因为还小,大人们也就觉得是可爱的。但是,如果长大到个头跟父母一样高了,还有这些攻击行为,其实是十分具有伤害性的,足以危及一个人的身体安全,甚至是要命的。
只是,随着成长,从婴儿到小孩,人们开始学会自己不再有权利占有另一个人,即使他和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多么深厚。从占有到分享,从一个人的世界到两个人的世界,甚至是可以容纳两个还在成长变化的意识的世界,这中间,存在着许多的发展。
然而,像情杀这类的现象,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许多没发展成谋杀或严重冲突的,却也充满了跟占有欲有关的严重冲突。
02
我想起大学里的一件事,虽然后果没有发展到袁某这么严重,却让我们看到了冰山下的情形,让人不寒而栗。
有位同学和女朋友吵架,女朋友跑了。然后,他妈妈来到了学校……
大一的时候,他们俩便认识了,开始交往。没几个月,随着摩擦的增加,女孩子表示要分手一阵子冷静一下,那同学便呆在寝室不愿上学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表示有自杀的念头。
这位疼爱自己儿子的妈妈,简直吓坏了。她去找那位女孩,也找女孩的父母,希望能帮助她儿子走出来。女孩的父母听到她儿子的状况,忧郁症啦、自杀倾向啦、抗拒上学而旷课太多遭退学啦,也十分善良地劝女儿帮帮忙。
这女孩也果真回去了,而且真诚地给这位男同学再一次机会,绝非虚与委蛇。
没想到,这一次冲突更严重了。妈妈的宝贝儿子在教室里看到女友和其他的同学们愉快地聊天,几乎要抓狂了。他不断指责女友:“你难道不知道我的心情不好吗?为什么没安慰我,还刺激我呢?”“当初复合不是要重新再来吗?怎么自己男友心情不好,还在和别人打情骂俏?”甚至最后,说着说着激动起来,还揍了女友好几拳。
这次,女方父母出面了。女孩子才说,原来上次分手就是因为出现了好几次这样的暴力,而每次事后男孩都苦苦相求,表示会痛改前非,表示都是自己最近一切不顺遂才会如此的,女儿才一次又一次给他机会。女孩的父母了解了这一切,一方面愧疚自己劝女儿帮忙,竟是将女儿送入虎口;另一方面,更是愤怒无比,在电话里悍然阻止了要去送礼探伤的男孩妈妈:“你再来,我们就去告你儿子!”
03
这样的危险情人,充斥在每一所大学或中学里;不管是排名前面的好学校,还是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学校,都有这样的情形。如果这些危险情人没有成长,一切没有改变,以后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然而,他们的父母可能压根没有想到这些,他们还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单纯而善良的,从来就没和危险情人或家暴加害人这一类可能性做任何的联想。
袁某二审改判,父母应该出了不少力。改判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了,袁某是没有经济实力做到这一点的。
这样的小孩,如果不是有无止境帮忙的父母帮他挡住一切应有的处罚或应有的代价,他们早就该学会自己无止境的欲望是该自我控制了,他们原本就不是这世界的神祗,而世界也不是围绕着他而转。
死缓是犯罪分子因罪被判处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的意思,一般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期满后即可减为无期徒刑。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的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后执行死刑。死缓是不能监外执行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无期徒刑才可以监外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第50条对此有如下规定: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3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个人被判死刑之后就是害怕,称自己有精神病,但是根本没有悔过之意。
袁某和李某就读一所学校,袁某因为高考没有考中理想的学校所以在李某的学校复读,袁某因为自己复读的压力比较大,所以慢慢的就对李某这个平时对自己各方面有帮助的女孩子产生了恋爱之慕,在某一天袁某借机向李某表白,但是因为他们是在同读高三,各自的学习压力都非常大,所以李某拒绝了袁某的表白,表示恋爱这些事情要等高考完之后再说,正是因为李某拒绝了袁某,让袁某产生了偏激的想法。
袁某买了工具在2018年11月19日潜入女生宿舍,对李某行凶,也对自己的颈部刺了一刀准备自杀,但是最终袁某还是被抢救过来了,但是李某却永远在这一天沉睡。警察将袁某逮捕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将袁某判了死刑,但是袁某在一审判决后提起诉讼,袁某认为自己有精神疾病,一审没有鉴定,而且他的父母代他向李某的父母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并且自己有悔罪之意,不应该判处以死刑。二审法院认为袁某确实有悔罪之意,可以酌情对他从轻处罚,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判决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11月19日原本在花一样的年纪的李某拥有光明有前途的未来,但是袁某却让她的生命永远的停在那一天。袁某不能因为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有悔罪之意就被判轻,他应该要为自己做的事情付出代价,他让一个无辜的女孩子永远的离开了人世,没办法继续孝敬她的父母,没办法在花一样的年纪享受她应该有的青春,也没办法拥有自己的人生,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袁某剥夺了她的权利。
死缓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罚方式,全称是死刑缓期执行,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判“死缓”缓刑到期后,一般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很少有再执行死刑的。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恶劣的可能仍会被执行死刑。判了死缓的人通常二十年左右才能出狱。
一、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适用死缓的条件是:罪犯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第五十条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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