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杀人案回顾:男子因表白被拒,持刀残忍杀女孩后欲自杀,结果怎样?

中南大学杀人案回顾:男子因表白被拒,持刀残忍杀女孩后欲自杀,结果怎样?,第1张

2011年5月8日下午3点,中南大学南校区的升华公寓楼下发生一起持刀杀人案,犯案男子王啸持刀将中南大学一女学生捅死,女生当场死亡,在确定女生死亡之后案犯进行自杀,但没成功被救活。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该男子对女子痛下杀手?是情杀吗?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件吧。

案件回源:失败的表白,扭曲的心

案犯名叫王啸,1988年7月出生在山东青岛,他很小时,父亲便去世了,母亲不久后再婚。在新的家庭中,王啸感受不到家庭温暖,他一直选择用网络游戏来麻醉自己让自己感觉到快乐。

他初中毕业便不再上学,而且一直没有正经工作,因为长期沉迷网络游戏,一直受到虚拟网络的影响,让他产生了极强的物质占有欲。

受害者张佳(化名),遇害时正在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读大二。2007年,19岁的王啸认识了长相白皙笑容可爱的张佳,他对张佳一见钟情,便对她表白,可是被努力学习的张佳拒绝,此后两人没有了交集。

直到2011年5月2日,张佳从学校来到山西参加其舅舅的婚礼,遇到了同是来参加婚礼的王啸,王啸再次见到曾经的梦中情人,心中又起波澜。

因为王啸从未谈过恋爱,所以他觉得张佳就像是他的初恋,于是他报着极大的希望再次向张佳表白,但是同样再次被张佳拒绝。

被拒绝的王啸心中由爱生恨,张佳的态度让他心中的占有欲走向极端,他萌生了想要杀死张佳并与其殉情的念头。

案件经过:得不到你就要毁灭你

2011年5月8日,王啸从青岛搭乘飞机来到了长沙,并联系了其在长沙快递公司工作的网友李某,叫李某以收快递为由把中南大学的张佳约到其公寓门外。

张佳下楼之后便看见了等候多时的王啸,王啸谎称要送礼物给张佳,让张佳转过头去之后,他便从礼物盒中拿出了其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对着张佳狠狠刺去。

王啸的恶行吓坏了路过的同学们,女生们纷纷尖叫,张佳身中数刀,当场死亡,王啸抱着张佳的尸体,仰天大笑后,用杀死张佳的刀子狠狠扎向了自己的心脏…

案件结果

警方接到报警电话立刻赶往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濒死状态的王啸送往医院,王啸被救治成功,而张佳却已经救不回来了。

2012年6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这样的判决,王啸在法庭上十分满意地笑了笑,并放弃上诉,接受了结果。可看见他豪无悔意的张佳父母,再一次伤心的哭晕过去。

最后的话

世界这么大,为何单恋一枝花?从小封闭的案犯被自己的偏执和占有欲拉入了深渊,变成了自认为是“情种”的恶魔,并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是多么可悲的事。

愿逝者安息,天堂没有痛苦。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 法院 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 死刑 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 》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长沙一男子因示爱被拒绝而将女子杀害,被判处死刑,你如何看待这样的刑罚?在我看来,这样的刑罚是非常得当的,该男子犯下了杀人的错误行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将该男子判处死刑,在我看来是比较赞同这样的刑罚。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常出现当一个女子出现在一个男子身边的时候该男子一般情况下都会对女子表达出他对女子的爱慕之情。可是在我们表达爱慕之情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尊重女子的选择。或许她对你根本没有任何的好感,觉得双方在一起是很没有必要的,也不是很合适,所以拒绝了男子的表白。在表白的时候,如果女子拒绝了,那么作为男子,就应该拿出男子的气概,不应该时时刻刻的都在去对女子做出纠缠,甚至对他做出不利的事情。

长沙一男子因示爱被拒绝而将女子杀害,被判处死刑,这样的判处在我看来是比较赞同的。毕竟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此结束在了该男子的手上,该男子也应该为他的错误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们都很崇尚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我们把生命看得无比重要,可是这个长沙的男子寝室生命是对生命的不屑,甚至做出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他进行处罚。

作为男子向女子示爱,那么男子就应该是很爱这个女子的爱,一个人就应该打心底的去尊重这个女子,尊重她的选择,而不是去伤害她。在我看来,这个男子可能并不是那么的喜欢女子,只不过是他比较有很强的占有欲罢了,这样的占有欲并不是喜欢,而是一种自私的表现。长沙一男子因示爱被拒绝而将女子杀害,被判处死刑,这样的刑罚在我看来是比较正确的,也是比较赞同的。做了错事就应该为了你做错的事情而付出代价。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袁某在向同班17岁女同学小李(化名)表白失败后,持刀潜入小李寝室,趁其熟睡将其杀害,经审理驳回原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犯罪嫌疑人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情回溯到2018年8月,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袁某决定到巴中高考复读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了同班同学小李,并在同年的11月11日向小李告白,却被小李以高考后再谈此事为由拒绝了。这一情况在小李的朋友李某1的证言中得到证实,李某1在证言中介绍,袁某第一次告白时小李曾将袁某通过QQ约小李的聊天记录给她看,并邀请她一同去。在告白现场,“袁某表白,小李拒绝了,袁某站在那里一直不走,我去劝,袁某才走了”,此后袁某又纠缠小李多次均被拒绝。

据多名二人的朋友及班主任廖某的证言,在告白失败后,袁某曾用美工刀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并于11月14日向班主任廖某请假回家。但据廖某证言,袁某申请请假8节课称要回家调整,但向袁某父亲电话询问却发现袁某并未回家,随后廖某在当地网吧寻找袁某未果。直至同月16日袁某才返校上课,表现正常。

这一平静持续到11月18日,当天晚上9点左右袁某从学校对面的文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进入学校,在小李的寝室外观察。据一家五金店的店主曹某证言,在事发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袁某曾来到他店里称要购买可剪小拇指这么粗钢筋的钳子,随后从店内购买了一把断线钳和两个锯条。袁某在小李寝室外等待到熄灯后,于次日(11月19日)凌晨2时,开始用断线钳和锯条破坏小李寝室阳台上的护栏,三小时后破开并进入寝室,将熟睡中的小李当场杀害,随后用同一把刀自杀,经当地医院抢救生还。

袁某行凶过程被和小李同寝室的小王(化名)发现,据小王证言,在19日当天5点多她突然听到小李在“啊啊啊”的叫,察觉不对打开床头灯便看到袁某背对着她,“喊了好几声袁某他没理,双手在动,继续压在小李身上”,随后寝室里的人都被惊醒跑出去找宿管阿姨。袁某行凶被寝室管理员熊某、米某发现后报警并拨打110,小李经医务人员检查当场死亡。

针对此案,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袁某提起上诉。

据二审上诉理由,袁某称自己有精神疾病、该案为感情纠纷引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数项理由,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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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起新闻,众说纷纭,甚至有人提出建议应该怎样委婉的拒绝人。难道学习一下怎样委婉的拒绝人已经成为一项求生技能?

作为一个亲职教育类的公众号,我比较关心袁某疯狂背后的心理动因和成长经历的影响。

与人际能力相关的议题当中,经常出现将“占有”误解为爱情或友情的权利

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婴儿对他人是有绝对的占有欲的。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环绕他身边的妈妈不只是想占有而已,甚至视为是他世界的一部分。慢慢地,虽然他知道照顾他的这个人比他还更有力,但无法遏止的占有欲,还是让长大后的他跑到父母的床上(潜意识里不甘心爸爸占有了妈妈),或是在上弟妹出生后又有了尿床赖皮等退行行为(潜意识里以为回到昔日的幼小就可以继续占有父母)。

当然,更不用讲狠狠地咬母亲的乳房或其他攻击动作了。这些动作背后其实是有着强烈的毁灭欲望,小孩如果有这些侵略性动作,因为还小,大人们也就觉得是可爱的。但是,如果长大到个头跟父母一样高了,还有这些攻击行为,其实是十分具有伤害性的,足以危及一个人的身体安全,甚至是要命的。

只是,随着成长,从婴儿到小孩,人们开始学会自己不再有权利占有另一个人,即使他和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多么深厚。从占有到分享,从一个人的世界到两个人的世界,甚至是可以容纳两个还在成长变化的意识的世界,这中间,存在着许多的发展。

然而,像情杀这类的现象,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许多没发展成谋杀或严重冲突的,却也充满了跟占有欲有关的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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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大学里的一件事,虽然后果没有发展到袁某这么严重,却让我们看到了冰山下的情形,让人不寒而栗。

有位同学和女朋友吵架,女朋友跑了。然后,他妈妈来到了学校……

大一的时候,他们俩便认识了,开始交往。没几个月,随着摩擦的增加,女孩子表示要分手一阵子冷静一下,那同学便呆在寝室不愿上学了,甚至还有意无意地表示有自杀的念头。

这位疼爱自己儿子的妈妈,简直吓坏了。她去找那位女孩,也找女孩的父母,希望能帮助她儿子走出来。女孩的父母听到她儿子的状况,忧郁症啦、自杀倾向啦、抗拒上学而旷课太多遭退学啦,也十分善良地劝女儿帮帮忙。

这女孩也果真回去了,而且真诚地给这位男同学再一次机会,绝非虚与委蛇。

没想到,这一次冲突更严重了。妈妈的宝贝儿子在教室里看到女友和其他的同学们愉快地聊天,几乎要抓狂了。他不断指责女友:“你难道不知道我的心情不好吗?为什么没安慰我,还刺激我呢?”“当初复合不是要重新再来吗?怎么自己男友心情不好,还在和别人打情骂俏?”甚至最后,说着说着激动起来,还揍了女友好几拳。

这次,女方父母出面了。女孩子才说,原来上次分手就是因为出现了好几次这样的暴力,而每次事后男孩都苦苦相求,表示会痛改前非,表示都是自己最近一切不顺遂才会如此的,女儿才一次又一次给他机会。女孩的父母了解了这一切,一方面愧疚自己劝女儿帮忙,竟是将女儿送入虎口;另一方面,更是愤怒无比,在电话里悍然阻止了要去送礼探伤的男孩妈妈:“你再来,我们就去告你儿子!”

03

这样的危险情人,充斥在每一所大学或中学里;不管是排名前面的好学校,还是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学校,都有这样的情形。如果这些危险情人没有成长,一切没有改变,以后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加害者。然而,他们的父母可能压根没有想到这些,他们还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单纯而善良的,从来就没和危险情人或家暴加害人这一类可能性做任何的联想。

袁某二审改判,父母应该出了不少力。改判的其中一个原因是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了,袁某是没有经济实力做到这一点的。

这样的小孩,如果不是有无止境帮忙的父母帮他挡住一切应有的处罚或应有的代价,他们早就该学会自己无止境的欲望是该自我控制了,他们原本就不是这世界的神祗,而世界也不是围绕着他而转。

2011年5月8日下午3点,中南大学南校区的subsubbli公寓发生了一起持刀谋杀。行凶者王晓持刀将中南大学一名女学生刺死。女孩当场死亡。男人杀死女人的原因是什么是爱吗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例吧。

王晓,1988年7月生于山东青岛。他的父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他的母亲不久就再婚了。在新的家庭里,王晓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他总是选择用网络游戏来麻痹自己,让自己感到快乐。

他初中毕业后就不再上学,并且一直没有认真的工作,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一直受到网络虚拟的影响,使他对物质拥有有着强烈的欲望。

受害人张佳(化名)遇害时是中南大学外国语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2007年,19岁的王晓遇到了张佳,一个有着可爱笑容的漂亮女孩。他第一眼就爱上了她,并向她表白了自己的爱意,但努力学习的张女士拒绝了。从那以后,两人再也没有见过面。

直到2011年5月2日,张佳从学校来到山西参加他叔叔的婚礼,遇到了同样参加婚礼的王晓。王晓又一次见到了梦中情人,他的心又变得汹涌起来。

由于王力宏从未谈过恋爱,他觉得张佳就像他的初恋。于是,他又满怀希望地向张佳表白,但张佳还是拒绝了。

被拒绝的王晓生心中爱恨交加,张佳的态度让他心中的占有欲走向极端,他生要杀死张佳及其为爱而死的想法。

2011年5月8日,王晓乘飞机从青岛飞往长沙,并联系了在长沙快递公司工作的一位姓李的网民。他让李某以收到快递为借口,邀请中南大学的张佳到他的公寓来。

张佳下了楼,见到了等了许久的王晓。王晓假装要送张礼物,让张回头。说完,他从礼品盒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向张家。

张佳被刺数刀,当场死亡。王晓笑着抱起张家的尸体,用那把杀了张家的刀刺向自己的心脏。

警方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奄奄一息的王被送进了医院。王某被成功治疗,但张佳却无法获救。

2012年6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王晓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这样的判决,王晓在法庭上满意地笑了笑,放弃上诉,接受了判决结果。但张佳的父母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再次哭泣并晕倒。

世界那么大,为什么暗恋一朵花一个被封闭的年轻罪犯被自己的妄想症和占有欲拖入深渊,变成了以为自己是“种爱”的魔鬼,变成了永恒的仇恨,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啊!

在现场立即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

因为袁某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认错的态度很好,所以在他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根据他的态度重新进行了判决,可能是觉得他有悔过的心想要给他一个机会,所以就将死刑改为了死缓。

一、男子上诉后法院举得他有悔过之心,还主动提出赔偿,所以就改死刑为死缓。

2018年复读的袁某认识了李某,而后袁某进行告白却被拒绝,在之后多次的纠缠下李某更是对袁某产生了厌恶,没想到在多次拒绝后袁某趁晚上的时候溜进宿舍将李某杀害,往后的事儿就比较简单了,报警、调查、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袁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没成想袁某提出上诉。

袁某在提出上诉的时候称,他愿意接受一切赔偿还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道歉,这时法院觉得他还年轻又有悔过的心,所以就将一审判决的死刑改为了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二、我觉得这男的不配改判为死缓,死性不改还撒谎,根本不知道自己错在哪儿。

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是很愤怒的,就因为李某没有接受袁某的表白他就想取走她的性命?不是在这吐槽他,李某没跟他在一起就对了,这么偏激的人配拥有女朋友?最让人气氛的是他在上诉时说的理由,他竟然声称自己有精神病想要逃过死刑,这种人给他死缓难道不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吗?

他夺走了一个花季少女的性命,在法院判决后他竟然想撒谎通过精神病摆脱刑罚,就算他能够赔偿对于受害者家属又有何用?难道他能赔偿一个女孩让他们一家团聚?尤其是他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犯案,出了事儿还想抵赖,这些事儿堆在这受害者的家属能咽得下这口气?我真心建议李某的父母直接上诉,这种人不配得到死缓也不配得到原谅,他既然想抵赖那就去阎王面前去说吧,别在人类生活的地方浪费粮食和空气!

最后:

表白不成功那就换一个喜欢呗,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美女难道不是满大街都是吗?何必单恋这一朵花!

要看是执行的哪一种死刑,因为不同的死刑流程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死刑分为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一般情况下枪决交由司法警察或者武警执行,注射死刑必须要在特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一、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一般死刑执行时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后,就会发布执行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命令后,要在七日内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综上所述,确定要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前必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命令,同时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因为在我国,死刑分为枪决或者是注射,所以不同的死刑方法的流程也不一样。枪决一般由武警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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