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生表白失败捅死女同学,从死刑改判死缓,死缓最终能执行死刑吗?

四川男生表白失败捅死女同学,从死刑改判死缓,死缓最终能执行死刑吗?,第1张

死缓有部分情况下会执行死刑,但是大部分会减刑,具体就刑法对死缓所给出的相关条例,在这分析一下:

1、在死刑缓期时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或是狱中挑衅等等,在两年的缓刑期满后,会减为无期徒刑;

这个四川男生表白失败之后,摸进女生宿舍杀害了女同学,一开始判的是死刑的,但是因为他有悔改情节,就改成了死缓,可谓是求生欲极强的一位了,这样的情况之下,两年之后有可能会减刑,因为他的求生欲太强了,并且深黯求生之道,所以这一位肯定是会减的。

2、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过后,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种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这一种多半是团体作案的情况当中当了污点证人,这样的人在缓刑过后是会得到减刑的,并且减刑直接就减成了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发生的机率还挺大。而重大的立功表现有污点证人、帮助狱警抓逃跑的犯人等等,这些都是可以减刑的情况。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并且在这期间没有悔过,也没有好好表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当然,也有部分犯罪哪怕是判了死缓之后,依然是没有悔过,并且还挺嚣张的人群,这些人在两年期满之后,就会执行死刑。至于提前执行的,案例比较少,但是如果在关押期间,种种挑事、斗殴、袭警等等,比关进来之前还恶劣的,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重新进行起诉,然后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然而,在四川男生捅死女同学的案件下,估计最终执行死刑的机率是极低的,多半是由死缓降为无期,然后慢慢减刑,二十来年之后,就会重新出来了。

造成此案的最根本原因是这个男生太偏激,虽然不了解这个男生的性格,但可以很武断的说,这个男生的心理状态不健康。作为一名成年男性,他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思考能力,这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一、男生多次表白被拒捅死17岁女同学

2018年男生因为高考失利,所以选择复读一年,在复读班的时候就喜欢上了同班女同学,9月开学,11月表白,被女同学以高考后再谈感情为由拒绝。随后男生多次表白,但都被女生拒绝。据同学所说,男生在表白失败以后的反应就不算太正常。后来男生向班主任请假,再请假以后却没有回家,消失了两天没有人知道他在哪里,两天后回到学校。

后来在学校附近的商店内买了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据五金店老板所说断线钳、锯条是男生在事发前一月购买。男生拿着这些东西割开了护栏,潜入了女同学的宿舍,然后将其在熟睡中杀害,随后自杀,但是却被医院抢救过来。之后男子被判处死刑,但是在二审的时候又被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而死缓基本上都会改成无期,然后再减刑。

二、造成此案的原因

主要原因就是男生的想法太偏激,他这个人的思想很不正常。而且作案工具在事发前一个月就已经购买,那个时候他还没有表白,不管他当时想做什么,他那个时候就有了潜入女生宿舍的想法。也有一部分原因,就是防护力度不够,这个男生为了打开护栏,大概花了三个小时,从凌晨2点一直到凌晨5点,这么长的时间都没有发现他,当然这并不是主要原因,毕竟没有人能想到会有这样的人存在。

三、个人看法

这个男生应该是9月入学,他选择在11月的事后表白,再参考他购买作案工具的时间,他可能在10月初的时候就盯上这个女生。这是喜欢吗,仅仅一个月的时候,感情来的就有那么热烈吗,还是说这是一种心理不成熟的表现。这位男生在被拒绝以后的表现就很不正常,据说还曾经割腕。这个时候就应该警惕,不要轻视心理偏激者,可笑的是这个男生还曾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为由争取减刑,然而经过检查,他并没有精神病,他就是单纯的心理不健康、不正常。

2018年8月,被告人袁某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到巴中班复读。在校期间,袁某喜欢上同班同学李某。同年11月11日20时许,袁某向李某表白,李某表示高考后再谈此事。此后,袁某无法静心学习,情绪极不稳定。

同月18日上午,袁某产生不能和李某活在一起就死在一起的想法

同日21时许,袁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断线钳、锯条和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进入巴中中学龙湖校区,并将作案工具隐藏于学校绿化带内。学校熄灯后,袁某藏匿于实验楼教室内。

次日凌晨2时许,袁某来到李某等人所住宿的位于1楼的3114寝室外,用断线钳、锯条破坏阳台防护栏。5时许,袁某剪断防护栏钢筋条,借助木凳潜入李某的寝室,爬上李某所睡的上铺,用水果刀多次捅刺李某的头颈部,致李某当场死亡。

扩展资料:

一审判决死刑 二审改判死缓

一审判判认为,被告人袁某在向被害人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刀不断捅刺被害人头颈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残忍、作案情节恶劣并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被告人袁某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袁某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袁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袁某与小李二人为同学关系,将多项上诉理由驳回,认定在审理期间,袁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家属经济损失,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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