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警察带走是啥情况

莫名其妙被警察带走是啥情况,第1张

警察上门带走人,一般是有了一定证据之后才会这样操作,一般有几个流程:1、首先警方上门之后,会出示警察的工作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2、除了出示工作证件,警察可以当场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3、警察应当传唤传票的起因和依据,不接受传票或者不正当理由传唤传票的,可以强制召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需要传唤调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当场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公安机关应当传唤传票的起因和依据。不接受传票或者不正当理由传唤传票的,可以强制召集。

被警察带走联系不上家属需要报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综合上面所说,被警察带走之后,作为执法人员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通知家属,而且告知所要处理的结果,如果被带走了之后而没有通知家人也联系不上的话,那么家属就可以选择走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才不会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搜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2公安机关并未出示搜查令,就进入你的家里,已经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拿电警棍已经伤害到你的身体,和精神。

4公安机关滥用职权的,知法犯法,错误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5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对公安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被警察带走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请去反映情况,帮助警方了解案情,或者录取证人证言。

2、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带走留置盘问。

3、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被带回去进行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

4、可能涉嫌犯罪,被带回去实施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等等。

留置盘问和拘传都是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行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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