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常菜》何文惠为什么不让洪昌碰?

《家常菜》何文惠为什么不让洪昌碰?,第1张

电视剧《家常菜》中何文惠与刘洪昌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他们的感情并不算怎么好。

在电视剧《家常菜》中,大龄青年刘洪昌是国营二食堂的一名厨师,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刘洪昌喜欢上了一位姑娘何文惠,因此就对何文惠展开了追求。不过可惜的是,何文惠已经有了一个青梅竹马的恋人,所以多次拒绝了刘洪昌的表白。

《家常菜》是北京颐和尚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继出品的年代情感剧,由安建执导,黄志忠、左小青、宋春丽及童瑶领衔主演。

该剧讲述了国营食堂大厨刘洪昌,在妻子文慧去世后,不求回报的一人支撑起生活窘迫的妻子娘家,用自己的一生完成了对妻子“一句话,一辈子”的承诺。

八十年代初某城市。在国营二食堂工作的大龄青年刘洪昌(黄志忠饰)爱上了因家境贫寒而放弃了上大学机会的文惠(左小青饰)。虽然遭到了刘洪昌的母亲(宋春丽饰)和哥哥百般阻拦,但刘洪昌仍然和文惠结婚了。

我想你的这种情况,可能是她还未从上场恋爱中完全走出来,不过对方已婚就对你没什么威胁了…她需要的是时间,有些女生在一段恋情无果后就会把自己的情感大门关闭起来,这也是一种逃避与害怕的心理,女孩一般都爱幻想,心里有着侥幸的心理:希望自己的爱情出现奇迹、出现转折……可现实一次次粉碎了她们的梦想!她们怕伤害,可现实的结果告诉她们还是被无情的伤害了!她们就害怕了,对爱情不信任了,变得小心翼翼了……害怕被爱情再一次欺骗,害怕自己再一次受到伤害,害怕自己陷进去就不能自拔…所以她们就显得犹豫不决,谨慎小心了!你要做的就是持续坚持下去,努力让她对你有信心,对你的感情有信心,你的付出她能看到、能体会到,你的心意她也明了!当你用心去为她做着一切,你的真心呵护、关心她也能感觉的到,你无需表白,你的默默付出一定比你的言语表白更能打动她的心!

电视剧《家常菜》中何文惠与刘洪昌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他们的感情并不算怎么好。

在电视剧《家常菜》中,大龄青年刘洪昌是国营二食堂的一名厨师,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刘洪昌喜欢上了一位姑娘何文惠,因此就对何文惠展开了追求。不过可惜的是,何文惠已经有了一个青梅竹马的恋人,所以多次拒绝了刘洪昌的表白。

。何文惠是一名女学生,原本考上了大学也已经收到了录取通知书。不过因为家里有一个双目失明的老母亲,和三个年纪尚幼的弟妹要照顾,所以何文惠放弃了上大学的机会,留在了服装厂做一名临时工。

但是后来,何文惠的弟弟在矿上和人打架出了事,何文惠想让青梅竹马的恋人帮助自己救回弟弟,但是青梅竹马的恋人害怕不敢去,让何文惠非常的伤心难过。

反而是刘洪昌听到消息后,二话不说就赶了过去,帮助何文惠救回了弟弟,何文惠因此对刘洪昌心生感动,在刘洪昌承诺会和她一起照顾失明的母亲、年幼的弟妹之后,何文惠终于答应了刘洪昌的求婚。

但是结婚之后,何文惠一直不肯和刘洪昌同房,所以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之后,也一直没有生下一个孩子,可以看得出来,何文惠嫁给刘洪昌只是一种无奈的过来选择。

虽然说后来又发生了一些事情,两个人的关系开始有所缓和,何文惠终于接受了刘洪昌,但是可惜为时已晚,何文惠在给刘洪昌生下一个孩子之后没多久,就发生意外早早去世了。而刘洪昌仍然坚守着自己对何文惠的承诺,将三个弟妹都抚养成人。何文惠其实从始至终对刘洪昌都只是感动而并非爱情。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7月31日,革命党人、新闻记者沈荩被杖毙狱中。其死因扑朔迷离,一种说法是由于泄露清廷与俄国签订的秘密条约而惹来杀身之祸;另一说法是各地报界事故频发,清廷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沈荩之死在当时产生了重要影响,清廷对于此案的处理方式,不但没有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反而引起中外舆论的强烈反响。

惨死狱中

沈荩,祖籍江苏吴县,随其祖到湖南,寄籍善化(今长沙县)。沈荩自幼天资聪颖,为人狂放不羁,鄙视科举,无意功名,但心怀大志,常与友人纵谈天下之事,并与好友组成文社,议论时政,因成员有12人,湘人称为“十二神”。在维新变法时期,沈荩与谭嗣同、唐才常交往密切,积极参与新政。变法失败后,他随唐才常来到上海,与唐才常等组织自立会,筹组自立军,往返于湘鄂之间,准备发动武装起义。1900年,自立军起义,沈荩为右军统领,起事于湖北新堤(今洪湖)。由于经费缺乏,部署疏漏,汉口自立军机关被张之洞破获,沈荩之右军也旋即告败,唐才常等遇难。自此沈荩进入清廷缉拿黑名单,开始了逃亡生活,经武昌至上海,辗转于京津等地,于1903年7月10日被捕。

沈荩被捕后,清廷唯恐夜长梦多,决定速杀之。他从被捕到被杀仅20天。因7月正值光绪帝生日,为万寿月,一般不杀人,慈禧太后决定改为杖毙,即用棍棒活活打死。时《大公报》载,行刑之状惨不忍睹,刑部“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一年后,维新志士王照获罪下狱,恰巧关在同间牢房,其《方家园杂咏纪事》记:“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沈荩死时惨烈之状,不忍回想。

死因之谜

按清律,颠覆朝廷之罪当诛九族,以此推论,沈荩被杀本属难免,但行刑时间和行刑方式却给后人留下诸多疑惑。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时间规定,常规是“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代刑法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处决沈荩正为夏季,不符常规。采取杖毙之刑,也令人生疑,据此引发对沈荩之死的诸多猜测。

一种猜测认为沈荩作为记者,泄露了中俄秘密条约,招来杀身之祸。持这种说法者以章士钊撰写的《沈荩》一书为代表。据章书记载,1903年3月,“俄 有要求满 之密约七条,如下:(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且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章士钊称:沈荩作为记者获取密约内容并公布中外,全国震惊,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又因条约涉及列强在华利益,各国亦颇多微词,清廷一时间不知所措。后经调查乃沈荩散布所为,恼羞成怒,于是杖毙沈荩。针对这种说法,当时报刊《江苏》和《浙江潮》也发表过评论:“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曰:满 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 ,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满 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但经过研究,彭平一先生《关于沈荩与“沈荩案”若干史实的补证》、严洪昌先生《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两文对沈荩泄露密约一说均提出质疑,并已论证其不可能发生。

另一种猜测认为清廷有杀一儆百之意,以泄私愤。1903年,《苏报》在上海外国租界地区因发表推翻帝制、实现共和的文章,遭到镇压。当时《苏报》发表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大力赞扬和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主张用革命手段扫除专制。之后,又发表章炳麟(太炎)的《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直呼光绪皇帝为“载小丑”,讥讽康有为和慈禧太后都是“汉族公仇”。于是,清廷宣拿章炳麟、邹容等人,要将辱骂皇帝、宣传革命的章、邹二人处以极刑。但因此事发生在公租界,按照《上海租借权限章程》规定,原告应在公租界审判。由于列强在侵华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对于清廷的“引渡”要求,态度不尽一致。据《中外日报》载:“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苏报馆一案,英国参赞之意,以为诸人不应交与华官,日本公使以为未尝拘人。以前上海道既与各国领事立有约章,现在即应照约办理。惟俄、法两国则欲助中国 ,将诸人交于华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见各不相同。美公使之意以为莫妙于仍交上海领事办理此事也。”正在各方争论不下之际,沈荩被捕。清廷对当时报界鼓吹革命早已恨之入骨,可怜沈荩,遂成替罪羊。

笔者认为,沈荩之死最主要原因应是其曾为自立军。晚清帝后斗争异常激烈,自立军起义时提出的“光绪帝复辟”和“逆后当权”等诸多“狂悖”言论,是慈禧太后决不能容忍的,且公开叛乱罪不可赦,沈荩也因此早在通缉之列。当沈荩在京津之地辗转之际,已被人秘密盯梢,奏陈慈禧太后。在现存的一份没留姓名的宫中档密帖中,告密者称沈荩乃通缉要犯,为自立军头目,“隐匿京师南城外,行止无定”“与外洋内地匪党及大学堂同乡办事人密通消息”“若不设法歼除,诚恐异外生节”,在这份300字的密帖中丝毫未提泄露密约一事,却提及自立军首犯唐才常等已“获正法”,言外之意沈荩早该杀了,以此推论,沈荩被速杀杖毙也就不难理解了。

“沈荩案”的影响

“沈荩案”在中外引起强烈反响。当时《中国日报》发表唁文:“沈君之死,鬼神为之号泣,志士为之饮血,各国公使为之震动,中西报纸为之传扬。是君虽死之日,犹生之年!”《泰晤士报》认为清廷“狠心残暴,为历来刑法正义中所稀有”,将来“必有不得久安之势”。在中外舆论的谴责下,清朝统治愈发不得人心。

“沈荩案”的发生使清廷放缓了对“《苏报》案”的追究,使章炳麟、邹容等人免遭屠戮。“《苏报》案”发生后,清廷急于杀害章炳麟、邹容等人,可他们是在租界被捕,列强对于是否将其“引渡”给清廷争执不下。媒体对“沈荩案”的报道给了租界当局很大压力,一些外国官员也由此认识到清廷钳制舆论的野蛮行为,这些因素最终让租界当局决定拒绝清廷的“引渡”要求,从而在客观上保护了章炳麟、邹容等人。

另外,“沈荩案”等晚清一系列报案,也促使清廷对于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进行反省,并最终促成相关法律的出台。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 的载泽等五大臣先后回国,在奏折中提出“定 言论出版之律”。晚清风起云涌的舆论环境迫使他们承认,唯有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自由空间,才能有效加强舆论控制。由此,清廷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等新闻法规。制定和颁布新闻出版法律,虽是清末实行新政的一项内容,而“沈荩案”的发生、处理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无疑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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