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慈的问题

关于宋慈的问题,第1张

宋慈,字惠父,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建阳(今属福建)人,与理学大师朱熹同乡。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卒于南宋理宗淳 六年(1246年),享年六十四岁。早岁习儒,入仕后经历十余任地方官,多负刑狱之责,终于广东经略安抚使。一生经办案件数不胜数。逝世前两年(公元1247年)撰成并刊刻《洗冤集录》五卷。此书是其一生经验、思想的结晶,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它比意大利人佛图纳图·菲得利写成于公元1602年的同类著作要早350多年。

作者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因而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的必备之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750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当时程朱理学盛行。这是一个庞大完整而又十分精致的唯心主义思想体系。宋理宗(公元1225-1264年在位)时,程朱理学被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不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被分别谥为“元公”、“纯公”、“正公”、“文公”,并从祀孔子庙,荣耀至极。可见此时理学影响之大。

作为朱熹的同乡和后学,宋慈受过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业于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号)高第”吴稚。入太学后,又为当时著名理学家、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所赏识,遂师事之。中进士后又多年为官。按照常情,这样的人一定具有浓厚的理学唯心主义。

然而宋慈在法医学理论上和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却是唯物主义倾向。在其传世名著中非但没有空洞的理学唯心主义的说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实求真精神。程朱理学认为,“合天地万物而言,只是一个理”,而人心之体又体现了理或天理,“心之全体,湛然虚明,万理具足”,“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这就是说,心中什么理都有,无须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现实情况,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却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义倾向的“格物穷理”之说,变成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向内心“穷理”,而是向实际求真。

当时州县官府往往把人命关天的刑狱之事委之于没有实际经验的新入选的官员或武人,这些人易于受到欺蒙;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脏,又不对案情进行实地检验,或虽到案发地点,但“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因而难免判断失误,以至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冤狱丛生。

身为刑狱之官,宋慈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他在听讼理刑过程中,则以民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四叨臬寄(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一表白,确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认真态度的写照。他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则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宋氏不泥师教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的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的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从实际,而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难能可贵的。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的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的积极意义。

宋氏的求实求真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验方面。检验尸体,即给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在多年的检验实践中,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在此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仅从流传至今的《洗冤集录》一书来看,其中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的。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参考资料:

只有宋慈的生平介绍 没有找到宋慈夫人的介绍

宋慈:法医学鼻祖

“狱事莫重于大辟(死刑),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这是《洗冤集录》序里的开头语。作者大声疾呼,告诫一切司法人员都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因为法医的检验决定人的死生,一定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这位作者,就是被后世誉为“世界法医学奠基人”,央视一套黄金档正在播出的大型古装剧《大宋提刑官》的主角宋慈。

小吏出身有志济民

宋慈,字惠文,福建建阳人,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公元1186年),生于一个中等的官僚家庭,父宋巩官至广州节度使。宋慈少时拜朱熹的弟子吴稚为老师,受朱熹理学思想影响很深。又与当地名流学者杨方、黄干等交往,咨询经典,广记博览,颇能融会贯通。青年时期进入太学,史籍称他“善辞令,据案执笔,动辄千言,”平日喜欢诸葛亮著作,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宋慈31岁中进士,正式开始仕宦生活。那时南宋已江河日下,外有蒙古军连年南侵,内有贾似道等奸臣当道。官场上有“为官容易,使吏最难”之说。当官容易因为谗佞专权,非亲不用,非财不取。做吏则要处处小心,一旦犯罪,轻则刺配,重则抄家杀头。当时江西南安、福建汀州、邵武等地发生农民起义,宋慈忠诚于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率官兵镇压,因平义军有功,改任长汀县令。

宋慈49岁(公元1235年)任南剑州行政官,办事精明仁爱,深得民心。时正值浙江西部遇饥荒,他深入民间调查灾情,了解当地豪强巨室,不但逃避赋税,还趁天灾囤积居奇,弄到“米斗万钱”的地步。他便上书宰相李宗勉,请求实行“济粜”法,按灾情轻重,“析人户为五等,上者半济半粜,次粜而不济,次济粜俱免,次增受济,下者全济之,米从官给。”朝迁采纳了他的建议,颁布了法令,打开富豪的粮仓,分给赤贫农户,并减免租税,使百姓顺利地度过了灾荒。

四次担任高级刑法官

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五十三岁,任广东提点刑狱(掌管刑法狱讼的官吏)。在这以前,那里的官吏多不作为,积留大量狱案。他一到任,便着手处理大批悬案积案,调查现场,验证材料。史称他“下条约,立期程,阅八月,决辟二百余。”宋慈办案严肃认真,执法如山,而且不畏权贵,决事果断,经八个月的检查,处决了一批犯人,昭雪了一批屈打成招的冤命案。解决了一大批疑案、积案,铁面无情地惩处了一些贪赃枉法的基层执法狱吏。他这种“雪冤禁暴”的事迹,在百姓中赢得了好名声,群众颂之为“清官”。

不久,宋慈改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每到农闲,这里便有盐贩子武装贩盐,搔扰江西、福建、广东沿途州县。宋慈严加惩治,使道路畅通、秩序安定,民心大服。此情呈报朝廷,受到重视,批准宋慈所行,下达浙江西部诸州县,皆仿效执行。

此后宋慈按刑广右(考察广西刑狱工作),不辞辛劳,不避污秽,亲自深入各地,考查现场,从不敢轻忽怠慢。“循行部内,所至雪冤禁暴,虽恶弱处所,辙迹必至。”一次路旁出现一首尸,遍身被镰刀砍伤十余处,开始以为是强盗所杀,后来点检衣物俱在,遂对此案产生怀疑。经传讯死者的妻子,得知死者生前曾与一借债人发生口角。便急速差人分头命令借债人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一下子居民上交镰刀七八十把,都陈列在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即查出此镰刀正是借债人所使,就擒讯问,犹不服。法官威仪凛凛,指着刀说:“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在场的居民失声叹服,杀人者终于叩首服罪。

淳�年间(公元1245年左右),宋慈任湖南提点刑狱。任职期间他听讼清明,决事果断,对百姓施以恩泽,对豪强施以权威,以至穷乡僻野,深山幽谷之民都知道宋提刑的大名,因而所到之处地方官吏和豪强缙绅等人不敢为非作歹。他对狱事能够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态度,比较实事求是,以民命为贵,这在封建法官中是少有的。

编撰《洗冤集录》

宋慈在法医学上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他采撷了前人著作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书中有关记载,参以自己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当地民间流传的医药知识,于公元1247年编辑了5卷本《洗冤集录》一书(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书室),用以指导狱事的检验。宋慈的《洗冤集录》可称为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专著。

宋慈特别重视法医的检验工作,对一些重要问题,如暴力死与非暴力死;自杀与他杀;生前伤与死后伤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触及和探讨,其中所述的大部分内容很有价值,且有不少符合现代法医学的原理。如对于生前溺死与死后推尸入水有科学鉴别。凡生前溺水尸体,手脚爪缝有沙泥,或者磕擦损伤,“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胀”。“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沟……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害致病损处,其痕黑色”。

《洗冤集录》还对于自缢、勒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均为机械性窒息)给予了出色的论述。如他说:外物压塞口鼻死者,眼开睛突,口鼻流清血水,满面血瘀赤黑色,大便失禁。《洗冤集录》对于生前死后刀刃的鉴别,对于梦死与梦尸的鉴别记载的也很明确。宋慈写道:“活人被刀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四畔”;若死后被肢解者,“皮肉如旧,血不灌瘀,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除此而外,《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很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的症状,及有关检验毒物的方法。还记载了用滴血法认定是否为直系亲的鉴定:“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此方法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无疑对后世的血清检验法提供了经验。

鞠躬尽瘁影响深远

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为官清廉,生活朴实,一生无其他嗜好,惟爱收藏异书名帖,喜金石刻。晚年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虽是后生晚辈,凡有一技之长,皆提拔引荐。他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务,犹亲自审察,一丝不苟,慎之又慎。他于淳�九年(公元1249年)三月七日,卒于广州,终年六十四岁。第二年七月十五日,安葬在福建建阳崇乐里。南宋理宗赵昀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特赠“朝议大夫”。

《大宋提刑官》剧中称《洗冤集录》为“奇书”,说它是宋慈穷毕生经验与心血写成的,是不错的。《洗冤集录》自公元13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后世的著作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补充的。后来,《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公元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刊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公元1863年荷兰人第吉利代将此书译成荷兰文在巴达维亚出版。公元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曾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这充分说明了《洗冤集录》一书在世界法医史上赢得了相当的影响与地位。《洗冤集录》是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的同类书籍早350年,宋慈因而被后世誉为古代第一名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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