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官兵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军人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恋爱对象的家庭情况、认识途径、相处时间、发展程度,以及双方父母的意见,并如实填写《恋爱报告》。
《恋爱报告》一式二份,由报告人签字摁手印,一份留存在连队党支部,一份交政治部备案,备案时间少于6个月暂缓批复。
递交恋爱报告后,每月至少汇报一次恋爱进度、困惑和矛盾,婚恋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休假期间,每周汇报,归队后书面汇报与恋爱对象及家人相处情况,禁止发生婚前性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大部分都会嫁给军人。
在部队里无论是女军官还是女文职,从个人学历到家庭条件,应当都是比较好的存在。在找对象这件事上存在比较难的问题。由于女兵数量非常少,成为军营中的香饽饽。也许是职业相同,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对方,也许是战友情谊的升华。总之,女兵大多都嫁给了军人成为“双军家庭。
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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