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公诉

不批捕的案子怎么公诉,第1张

不批捕的案子也是可以照常 公诉 的,因为 逮捕 一般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情况。不 批准逮捕 只是有可能不起诉,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逮捕是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采取 取保候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 逮捕条件 :包括证据条件、罪行条件和危险性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逮捕条件中的“犯罪事实”既不是“主要犯罪事实”,也不是起诉条件和定罪条件中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逮捕至少需要查清“定罪事实”,即要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为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数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中已有犯罪事实的,即符合逮捕条件。 第二,罪行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则被排除在逮捕的适用范围之外。 第三,危险性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危险性条件有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以上危险性均是强调可能性,并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 适用逮捕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均全部考虑在内,缺一不可。 特殊逮捕条件,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无须单独考量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并不会全都将这些犯罪的人都逮捕后才可以开始公诉的,如果是涉及到危险性的人员才会先行将他们都逮捕控制起来,而如果只是简单的小案子需要进行 诉讼 只需要在开庭的时候将对方通知到庭就可以了,不批捕的公诉也是和正常流程一样的。

检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诉,具体原因如下:

1、批捕,全称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批捕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有一系列的程序,还可能会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检察院不批捕不可以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距离事发近一个月后,“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名嫌犯被批捕。

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连日来,一篇自称为王某文妻子自述的文章再度引爆舆论,其认为自己丈夫有错无罪。受害者周某在网上爆料与事实不符,涉嫌虚假陈述,甚至诬陷。

对于只有张某被批捕,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依法办理。

当天,王某文代理律师郑晓静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并未正面回应,其称,王某文8月11日已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8日上午郑晓静与王某文见面后,通过王某文个人陈词,认为其不构成猥亵,遂提交了不批捕申请。目前律师还不能阅卷,尚未对王某文批捕,反映了检察院对该案件的认真和慎重。

目前为何只有张某被批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荔律师告诉贝壳财经记者,一个人被批捕,一个人正在审查是正常过程。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是从接到公安机关报捕的时间计算,审查批捕期限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20天。

通常情况下,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意味着最终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存在对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的证据,尤其是现在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之后,批捕后被起诉的可能性则非常大。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一个犯罪嫌疑人批捕,一个犯罪嫌疑人正在审查的因素有很多,一个主要原因是两个人可能不是共同犯罪,对犯罪事实、证据的要求不一样。另一方面,可能是两个人涉嫌犯罪的情节不一样,面临的刑罚不同,对于较轻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人没有批捕的必要性,或批捕可能会造成羁押超期。

付建称,被批准逮捕就是意味着很大可能犯罪事实已经被查清,已经就有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还在审查是否代表犯罪证据不足?

赵荔认为,还在审查,并不代表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检察院通常会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作出决定,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案件事实及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王某文

为何被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14日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就“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8月18日,代理律师郑晓静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了王某文,并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申请书。郑晓静表示,8月10日,王某文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至今,王某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赵荔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在某宾馆或酒店的房间执行。

赵荔解释称,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适宜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提供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实践中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能与案件的证据充分程度有关,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也可能变通地执行为监视居住措施。

网传王某文妻子文章会

左右

案件

发展吗

付建告诉记者,影响审查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犯罪事实、证据问题,还有被申请批准逮捕人面临的羁押期限可能会超出刑罚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之前又已经被羁押了很长时间,在之后批准逮捕时,就会在预计判处刑罚与已经羁押时间之间做出考量。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审查,一般都是基于办案事实、证据做出的考量,王某文妻子自述文章如果查证属实,免去或减轻王某文的刑事责任,对于批准逮捕的申请会产生一定影响。

赵荔称,自称王某文妻子的文章涉及一些案件事实,如果这些事实是办案机关之前未掌握的,可能会影响检察院对王某文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也有可能通知王某文妻子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对其文章涉及到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决定。

批捕后

离真相还有多远

付建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下一步检察机关需要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情况进行侦查准备工作。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开始准备审查起诉工作,即准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开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赵荔告诉记者,如果检察院决定批捕,案件还会回到公安机关继续侦查。通常逮捕之后侦查机关还有至少两个月的侦查期限,重大复杂的案件,这个期限最长可能达到七个月。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宋美璐实习生李明芮编辑王进雨校对柳宝庆

法律主观: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一定要起诉吗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一定要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 法院 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 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 、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主观:

从批捕到宣判应当经过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法定程序。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公安局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侦查,侦查终结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期间一般是两个月的时间;检察院受到案件后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是一个月的时间;最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没有批捕是不会直接公诉的,检察院只会对已经批捕的案子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进行同意,同时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法律分析:一般刑事案件从检察院批捕后还需要走的程序如下: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如下:

刑事案件从检察院批捕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具体时间是不确定的,它与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有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难以取证等复杂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其他复杂案件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能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退回两次。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后,要在收到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表白网

原文地址:https://h5.hunlipic.com/biaobai/399706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04-08
下一篇2024-04-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