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和外卖小哥》

《医生和外卖小哥》,第1张

原著[闻人澈]、平台[猫耳]、全四期(已完结)

类型:现代纯爱、年上、一见钟情、救赎、HE

主役攻-严之文,CV炒肉君;受-周昱,CV水无涯

        内容简介:严之文是一名眼科医生,在医院遇到了前来送外卖的周昱,彼时周昱因为摔倒受了伤,严医生这时候就因为一见钟情开启了关心模式哈哈哈,反复督促周昱送完外卖之后来医院看病。看病结束后严医生将周昱送回家,才发现周昱的居住环境非常差,因此就更心疼这个18岁就出来打工挣钱的小朋友了。后来周昱因房东问题搬了出来,严医生就顺势将小朋友拐回了自己家,名正言顺的照顾关心。

       严医生从自己在周昱学校任教的朋友那了解到周昱是因为要还债才休学一年的,马上就是新学期开学的时候,要是不去学校报道就不能保留学籍了。周昱正好还完了最后一笔债,打算预支一下工资当作学费并去学校报道,但是这时候周昱的堂弟出来作妖了,他拍了严医生扶着醉酒周昱的照片,打算以此作威胁让周昱帮他还钱,周昱怕严医生受牵连,就真打算忍气吞声贷款来帮堂弟。但幸好被严医生发现了,并三言两语吓退了堂弟,嗯,这就是成年人和学生世界的参差吗哈哈哈。严医生还发现周昱手里欠条上的金额被人改动过,于是就带着周昱把那些钱都要了回来,顺便说一句,还的债都是自己亲戚的,这些亲戚看周昱无父无母,就落井下石在所欠金额后加了一个零,啧,真是黑心。

        后来,严医生向周昱表白,周昱也认清了自己的感情,两人确定了关系。番外,严医生将19年的生日礼物都补给了周昱,啧,又是为别人的爱情感动流泪的一天。周昱小朋友很爱哭哈,也能理解,小小年纪受的委屈太大了,性子也软,还很善良,幸好有我们的严医生,周昱小朋友不用再受苦了。

PS:主役声音很搭,水水在这里面的声音更软了。

                                                                     第26天

于非送外卖去了,可能是因为他想要提供一种便捷、经济、安全的方式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从而节省时间,节约成本,提高生活质量,满足更多人的口味。同时,外卖以其快速的服务和丰富的食物选择,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首选,特别是在社交活动方面,外卖也被广泛使用。

每年的520过去不久,总能看到一些情侣撕破脸闹上法庭的新闻,比如就在上个月,520才过去没多久,就爆出一则新闻,“男子起诉前女友退还21个520红包”。

近几年关于分手“退红包”“退礼物”的新闻越来越多,法院认为,“520”、“1314”等转账行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予,不得要求退还,而其他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的存款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

那么在澳洲,情侣分手了,一方想要索取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和钱,有可能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在澳洲,分手后想让前任退还礼物,究竟有没有戏?

案例

先来看个案例

去年有这样一个新闻:

墨尔本一对情侣分手,为了一只博美的所有权闹上法庭。这对情侣关系从2017年6月开始交往,于2019年结束关系。恋爱期间男方花费4000澳元购买了这只博美作为礼物送给女方,分手后女方带着狗离开,男方先是发了一封短信,之后又发了一封律师信要求女方归还狗,一个月后,男方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拥有这只博美犬。

然而,地方法官驳回了男方的请求,法官认为这只狗是男方买来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应该继续归属前女友所有。

在法律层面上,“赠与”是如何定义的?

赠与(gifting)指的是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赠送某物。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没有交换的交易。

怎样算是一个有效礼物?

必须是金钱或者某种个人财产;

必须是自愿给予;

必须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即不期待任何回报;

慈善行为,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所以,结合开篇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完全出于自愿行为,并且是无条件赠与,那么即使分手了,送出去的礼物也是无法要回来的。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涉及到订婚/结婚戒指的问题,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经典案例

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

有一个经典案例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这个案例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方接受订婚戒指是为了结婚,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是否必须归还戒指?对此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Andrew Vacopoulos和Vicki Papathanasopoulos是一对于2005年8月6日订婚的情侣,当时Andrew送给Vicki一枚价值15250澳元的订婚戒指。大约10天后,他们的关系恶化了,Vicki决定取消婚礼。并让Andrew把戒指拿回去,但Andrew拒绝了。”Andrew对Vicki说:“戒指是礼物,你留着吧。”之后Vicki留下了这枚戒指,不久Vicki的父亲把戒指和其他和Andrew有关的东西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不久Andrew提起诉讼,要求Vicki归还这枚戒指或等价金钱,理由是,送戒指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条件是Vicki要嫁给他。但后来她没有嫁给他,就没有满足礼物的条件,因此这礼物就不应该属于她。

Vicki认为,虽然这枚戒指在Andrew第一次送她的时候是有条件的礼物,但在两人关系结束的时候,Andrew拒绝收回,这枚戒指就成了绝对的礼物(absolute gift)。因此,尽管没有嫁给Andrew,但这枚戒指是她的,她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

法院引用了1926年Cohen v Stellar的案件,其中概述了与订婚戒指有关的法律原则:

1如果一方收到了一枚以结婚为条件的戒指,但并没有履行结婚的条件,那么分手后,收到戒指的这一方必须归还这枚戒指。

2如果赠送戒指的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结婚承诺,那么不能要求归还戒指。

3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婚约,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订婚戒指和其他类似的有条件礼物必须退还给赠与的一方。

在初审中,法官认为,在Andrew拒绝拿回戒指后,Vicki成为了这枚戒指的受托方(bailee),即她持有这枚戒指,但并不拥有这枚戒指。因此她没有权利随意处置,丢弃。当得知婚礼取消时,Andrew有可能想要挽回这段关系,希望他们的关系能继续下去。这并没有改变礼物的性质。

Vicki提出上诉,但最后法官维持原判。虽然这么说不太浪漫,但是法官认为,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和商业交易的性质是有相似之处的,因此同样受到合同法的约束。通俗来说就是,一个不按照合同法来履行义务的人,也拿不回押金。

在这个案例中也就是意味着,在终止婚约后,即使Andrew一开始拒绝拿回戒指,但是终止婚约的Vicki也失去了对订婚戒指的所有权,最后她的上诉被驳回,并被要求支付Andrew的法律费用,以及戒指的等价金额。

虽然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很不浪漫,但是恋爱这件事,就是甜蜜的时候你侬我侬不分彼此,一旦闹掰,锱铢必较,一分一毫都不想让前任占便宜。小到今天文中说的礼物、戒指,大到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等,作为律师,都会建议提前签订相关协议,避免在撕破脸的时候人财两空。

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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