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业务机构:
1、 立案庭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对该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负责应由该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
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
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
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
对该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
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2、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3、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5、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
依法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除房屋买卖)纠纷;金融、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经济纠纷案件;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建设工程承包等案件。
6、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 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8、 行政审判庭
行政审判,即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因违法、失职、越权、未遵守造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而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判的方式进行权力制约。
9、 审判监督庭
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
扩展资料: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你好,没有判决庭这个称呼。
审判庭(Court)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机构。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审判庭,不同性质的审判庭管辖案件的范围和种类也不同。在中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其他需要设置的审批庭。各审判庭又庭长1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制的审批庭,另一种是独任制的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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