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民法意思表示是什么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在德国、日本还是在我国大陆和台湾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同时主张三要件说的观点,又由于内部构成要件有所区分而体现出不同。学生分析国内外各种观点,根据意思表示的产生过程进行分析,个人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组成。
是指表意人欲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而产生法律上的效果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必备要件。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和前提。目的意思通过效果意思表达于外,是表示相对人得以确认表意人意思产生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法律关系
是指表意人将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想要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即连接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桥梁。关于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中外学术界都有很大的争议。将表示意思作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根据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产生在表示意思之前。
将表意人内在心理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要件。表示行为时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如果缺少表示行为,表意人即使具备效果意思,也仅仅局限于心理内部无法表达于外部。从外部上看,亦无法查明、确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故缺少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但在判断表示意思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表示行为必须在表示人意志控制之下。若表意人在梦游、昏迷等无法对自己行为作出意识判断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表示行为,而意思是否出于本人真意则再说不问。第二,表示行为没有固定的模式,表意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动作、作为或不作为等多种形式进行表达。只须使相对人在客观情况下可以理解、辨认即可。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有哪些
(一)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 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的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遇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二)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其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
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
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
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
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民法典》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区分要式与否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别方式,此即为要式的意思表示。
我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依法定方式进行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其一,原则上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后果,原则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视为合同已经成立(第36、37条),及其在 租赁合同 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二,经补正有效。
(四)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表示主要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
要我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固然,婚嫁彩礼作为一个陈规陋习,随着攀比之风是水涨船高,令婆婆家苦不堪言,在这样的背景下,下限令大有急刹车的必要和合理性,然而,就是这个彩礼才给婆婆家来了个下马威,娘家言下之意就是让你看在钱的份儿上,知道心疼并且珍惜下自己的女儿呗!但是这样的举动往往都是收效甚微!婆家可认为娶来的媳妇儿是买的马,任婆家欺来任婆家打!往往彩礼不仅仅痛失约束力,反而成了话把子!根本就与爱无关!真成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辩证关系!因此大大需要提升双方对婚姻与家庭和谐的认识和思想意识等等素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是真的!!!
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国家公务员带头吧!这些人办喜事收红包,嫁女儿要彩礼,儿子结婚买房买车的话一律开除党籍公职,制订民法通典的领导,您请带头做到。
要管的话,先管管房价吧。
首先纠正一点,题主所说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限制结婚天价彩礼的描述和实际是有出入的,容易引起误导,在此纠正一下。
正确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仔细品读这条规定,你要注意规定所要表述的真正含义或者说重点,重点在于最后一句“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如果双方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给不给彩礼,或者给多少彩礼,理论上都不违反相关的规定。
实际上这条规定有点像针对那种“骗婚”的行为而制定的,比如说双方商议要结婚,女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而此数额明显超过男方的承受能力,但是为了可以结婚,男方东拼西凑凑齐了彩礼。
但是婚后不久,女方提出离婚,且不愿返还彩礼,这就触犯了民法典对于“彩礼”的相关规定,法院也相对会支持男方的退彩礼之诉求。
说白了就是女方不能借着婚姻的由头,“变相”的索取财物,特别是索取远超男方经济能力之外的高额彩礼。实际上也非常好理解,如果诚心奔着结婚去的,彩礼多少不会成为障碍,如果不是奔着过日子去的,彩礼必定会成为双方之间的阻碍。
高额彩礼已成一个 社会 问题彩礼自古有之,并且延续了几千年,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如今彩礼却被写进法律之内,足见彩礼已经成为一个 社会 问题,需要立法来加以管束。
近些年人们的收入有了大幅提高,随着而来的还有结婚彩礼的大幅提高,并且彩礼提高的幅度和速度甚至远超收入提高的幅度和速度,这就造成许多青年因为彩礼无法结婚,甚至因此发生一些刑事案件。
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降低了。
男方对于女方高额彩礼的要求,表现出一种不信任,普遍认为女方有“敲诈”之嫌,想借此为娘家多捞点。女方则普遍认为,彩礼要低了显得掉身价,或者抱有一种给自己买个“保险”的想法。
的确,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女方怕自己有一天也会面临离婚,所以想在结婚前收个“保障”,将来也好有备无患。实际上男方不愿多出彩礼也是一样的担心,也怕自己最后人财两空。
很明显,这就是相互不信任的直接表现,并且成为一种恶性循环。
爱情作为基础的婚姻才是最好的保障归根结底,彩礼只是婚姻成立之初的一种“契约”,也可以看做是双方第一次实打实的相互“表白”,用真金白银来表达对接下来婚姻的忠诚。
不过婚姻是一辈子的事,维系婚姻的关键因素始终离不开爱情,并以此为基础。那些白头偕老共度一生的典范夫妇,都是因为深爱着对方,并且将爱进行到底。
过日子需要物质基础,爱情条件也必不可少,缺少了爱情的婚姻,实际上就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这样的话,跟谁过有什么区别吗?
我一直认为门当户对非常重要,并且是维持婚姻长久的基础条件之一。
男人要了解自己的实力,要看清女方的人品,她是奔自己来的还是奔彩礼来的。
女人同样要了解自己的实力,自己究竟“值”多少彩礼,对面那个男人是奔自己来的,还是仅仅为了结婚而结婚。
高额彩礼可以买回一式两份的“结婚证”,未必可以买到长久的幸福。
低价彩礼同样也可以买回“结婚证”,未必就不能长久幸福。
对于结婚彩礼,我们的口号就是:不求最高,只求最合适。
不用控制要彩礼,男人不娶老婆,女人就没地方要彩礼,女人要彩礼越多,男人越不娶老婆,看谁能熬过谁。
光棍多,剩女也不少。光棍难,剩女愁,光棍苦,剩女烦,光棍没有家,剩女家没有。光棍喝大酒,剩女酒喝够。白天假笑脸,夜晚犯思念。男女那个不思春,彩礼彩礼坑死人。
要彩礼,要彩礼,一个要字卖了人。要的是卖价,讲的是买卖。不是卖人是卖啥?争的礼不是礼,有粉谁不愿意涂脸上,抹到屁股上那有人知道啊!赠送的是礼,表的是心意。瓜子不炒在人心吗!不管彩礼多与少,只要人性好。
民法典,典法人,交易场合没外人。你不说,他不说,手指一抓定个价。马市交易都在行,彩礼要的法不知,这与买卖有何异?
十分合理,我们国家还不是富裕国家,普罗大众更不是钱袋饱满,而嫁娶动不动就要十万八万,甚至二三十万,真的是一娶穷全家,这也为日后家庭的不稳定埋下祸根。于男方来说,这老婆是我用钱买回来的;于女方来说,我家人收了人家的大钱,过来后腰子难挺直,事事要看婆婆脸色。这样的婚姻根本就与爱无关,只是买卖关系。
不合理,愿打愿挨的事情,管的还真宽
不过这个 社会 是不允许男人吃亏的,舆论走向也是男人来定,所以真出台了政策,而且政策也是男人来定的,女人不倒贴男人就吃亏了,所以明年出台这个我也不奇怪
总之就是被人骂,我也实话实说,我可能愚昧,封建,自私自利 一个女儿我也不愿要 就酱紫
限制天价彩礼,初衷是好的!但是,从限制的角度上讲,是不是就相当于国家政府给出一个价位呢?咱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就是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都不一样,不要说不同地域就是同地域不同家庭对天价概念的定位都是不同的,所以,所谓拒绝天价彩礼,我觉得只要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就好。另外,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彩礼以及嫁妆,都是传统民俗礼法,过彩礼要的不仅仅是钱物,也是对双方家庭的一种尊重对新婚夫妻的一种祝福,更是对传统的一种传承,所以国家制法限制天价彩礼也是对彩礼的一种认可!具体何为天价,那就看每个个体的经济实力了。
不要彩礼,国家包分配新娘房子车子陪嫁不?
彩礼可以不出,但媳妇你也别娶,民间婚丧嫁娶不是靠制度约束的,政府一直提倡不要大操大办,可有谁照办了呢,尤其天价彩礼,我们县已高达20万左右,你出不起彩礼,有人出的起,因此年轻小伙都去打工挣钱,目的就是靠自已的劳动娶个媳妇,天价彩礼不但制止不住,反而会越来越高。
法律主观:
一、侵犯肖像权的告真的有用吗
自己的肖像权被别人侵犯没必要报警,可以直接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 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民法典》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表白墙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有需要可以找本地律师,对于表白墙上传照片的事情,如果上传过后发现并没有通过你的本人同意,以及影响到你的平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是在本人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就不算是侵犯肖像权。
三、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 自然人 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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