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会侵犯人权吗?不愿被拍应该怎么办?

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会侵犯人权吗?不愿被拍应该怎么办?,第1张

你好,我觉得公共场合拍摄不愿公开的明星算侵犯人权。明星发现被人拍摄,要根据被拍摄的地点,拍摄者的身份和行为特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但一定要淡定,不能莽撞。一、至于民众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对外公布的,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对外公布,亦或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的场合在摄影棚内、室内或者其他非公共场合,那偷拍行为便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二、公众人物感觉受骚扰可报警处理。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证实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已拍摄内容。即便拍摄者是用于个人欣赏,也已经触碰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红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骚扰,甚至可能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骚扰过分的话可直接报警。三、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偷拍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所以明星应当对隐私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度应为法定。所以说,明星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不过有些狗仔及私生饭实在是太过分,简直要把明星逼到崩溃,所以才出现了一例又一例的明星怒斥、动手事件。总之不论是狗仔还是私生,是为了营销热度还是因个人喜好,都应该守住底线,毕竟明星也是人,同样需要私人空间!

祝你工作顺利。

我觉得正常的大学应该都会有表白墙吧。毕竟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那个一见钟情的Ta,但是却不知姓名。这时候表白墙的作用无疑是强大的。除了一些暴露隐私的表白墙,管理制度好的表白墙,是对大学生的校园生活很有利的。下面就谈一谈我们学校的表白墙吧!

我们学校的表白墙,当然可以表白同学,寻找那个你觉得一见钟情的他,而且表白墙不发偷拍照片,照片只发经过照片本人同意的。这样既保护了同学的隐私,又能寻人。除了表白这种本来的功能外,这些年还开拓了其他业务。就比如说失物招领,发布回学校或离开学校时的拼车信息等等。每天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提问,只要你想提问的都可以发给表白墙,他也会在QQ空间po出你的问题。在评论区会有很多热心的人帮你解答。毫无疑问,很多人都从表白墙都得到过帮助。

除此之外,表白墙还会很贴心的公布一些学校重大的新闻,例如停水停电。在新生入学时为他们提供详细的路线,以及进入校园后,各种注意事项和建议。所以几乎每年新生还没有入学,就会被安利然后关注表白墙。积年累月下来,关注表白墙的人数已经在在校生中占很大的比例。这样一来,表白墙的动态评论区也成为了大家讨论各种话题的聚集地。现如今校内论坛存在感低,校园贴吧不再辉煌。表白墙,无疑是大家发表言论的首要阵地。没有老师的监管,这里也成了大家对学校政策的发泄口,无论对学校相关政策或者行为有什么不解疑问,甚至是不满,都可以来表白墙和人讨论,你可以得到支持,但也有时候会和人对线。大家在讨论中,观点得到发散,思想会更加趋于成熟。

 无论如何,对于表白墙从来说,好的管理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主观:

一、侵犯别人隐私权算不算犯罪

一般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但侵犯隐私权达到法定条件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三 、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民法典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民法典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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