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给695开头的条形码是代表物品在中国生产。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 、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扩展资料
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简称EAN-13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简称EAN-8码。EAN-13码和EAN-8码的前3位数字叫“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管理和分配,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前缀码。
中国的前缀码目前有10个:690-699,696-699编码目前尚未采用。
参考资料:
一、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条形码需要支付1880元官费;
3、申请条形码需要大概1个工作日的时间;
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
5、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
6、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7、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结束。
二、常见的条码主要是EAN条码和UPC条码
EAN条码目前常用的条码,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除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外);
UPC条码要应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申请UPC条码前提必须先申请EAN-13码。
商品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也是商品条形码的基础。
所以所厂商识别码和商品条码就不是一个事情的。不用那么纠结呃。
一、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申请商品条形码需要支付1880元官费;
3、申请条形码需要大概1个工作日的时间;
4、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
5、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审批。
6、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7、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申请结束。
二、常见的条码主要是EAN条码和UPC条码
EAN条码目前常用的条码,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除美国和加拿大部分地区外);
UPC条码要应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申请UPC条码前提必须先申请EAN-13码。
三、注意事项
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商品条码注册业务须知EAN69商品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ANCC系统发展的基础。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作为一项零售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 1、商品标识代码的结构 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GTIN的三种数据结构,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条码表示。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中国厂商如需申请UPC商品条码,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办理。EAN/UCC-13和EAN/UCC-8的结构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1)EAN/UCC-13的数据结构 (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EAN/UCC-13代码结构一 (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EAN/UCC-13代码结构二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 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 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2)EAN/UCC-8的代码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EAN/UCC-8代码结构 商品项目识别代码 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 12904附录。 2、示例 厂商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惟一性、稳定性及无含义性三个基本的编码原则。 假设分给A厂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01234,其部分产品的编码如图4所示。 图4 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示例 http://wwwgs1cnorg/knowledge/ancc-system/retailasp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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