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快递小哥混熟了是怎样的体验?网友:丢了一个件,搞得像在告白
现在快递和外卖行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经常去一家店久了自然而然会跟那家的老板混得熟悉起来,偶尔想换别家的时候心里还会觉得有点不好意思。和快递、外卖小哥混熟了是怎样的体验?有网友表示:“丢了一个件,搞得像在告白!”这样的聊天记录,小编看着都不好意思了……
不喜欢出去,又不想煮饭的人对这种感觉应该深有体会,长时间点一家的外卖,有一天吃点别的看见别家的老板送过来还会有点别扭,还会害怕拿外卖的时候碰到原来那家的老板。跟老板熟悉以后点菜方便,老板给的分量也足,送的时候也会给你快点,但是现在的人其实也会害怕这样的关系,因为你不可能一直只吃一家的东西。
对快递来讲,这种关系相对就比较简单,因为每家提供的服务都差不多,长时间在同一家收发快递也容易有安全感,而且人们对快递的选择权都比较有限,但是外卖存在的选择空间就大了很多,所以人们对外卖的感觉会比快递要复杂很多,既想拥有熟悉的便利,又不想太过限制自己。
来看看网友们有什么想法:
@筷子:记得读书的时候跟卖炒面的大爷混熟以后,就没吃过隔壁的肠粉。
@缺失的指针:默契就是老板的手机响的时候他就知道要给谁送什么东西。
@SS的身材:想去别家就大大方方去嘛,其实老板也不会计较这些,都是出来挣钱而已。
不管你觉得这种关系是好是坏,但无法否认的是只要在一个地方生活久了总会认识一两个这样的老板,在不伤害原来老板的利益的情况下换换口味其实也不是什么问题,您说呢?
对于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工伤的认定通常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用工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并不鲜见。为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事项作出《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发布于2005年,是基于传统用工模式下对劳动关系的考量标准,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行业的渗透,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用工形态发生了很大改变,《通知》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标准在外观上趋于弱化,甚至与现实用工模式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认定存在争议。然而,劳动者的权利不因互联网技术下用工方式的改变而受到漠视,更不能游离于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之外。经济新业态下,需要对“互联网+传统行业”这种经济模式下的用工特点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准确予以界定。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从两个方面衡量: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也是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具体到本案,传统的用餐方式需要顾客至饮食店购买,而在互联网参与下,“外卖小哥”根据互联网派发的订餐信息提供送餐服务,需方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佳肴。本案即是如此,某平台仅仅是订餐、供餐信息的提供者,平台将供需双方的信息汇集,由供需双方选择,平台本身并不具有向需方送餐的功能,而送餐劳务需要第三方协作才能完成。配送公司配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餐饮管理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从事的工作正是配送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配送公司系餐饮供需双方劳务提供者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外卖小哥每月报酬由配送公司发放,外卖小哥虽然也从某平台收取一定的提成费用,但每月仅100多元的提成,显然并非外卖小哥每月付出劳动的对价。 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
其次, 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根据外卖小哥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外卖小哥固定在“江苏非送-中南站”点,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如不按时上线,配送公司有权停工。因此,可以清楚表明外卖小哥须服从配送公司的指示命令、受配送公司管理和监督,配送公司可通过考核等手段对外卖小哥进行约束。配送公司虽然可另外从事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但这属于配送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外的自由零星安排,并不影响本案外卖小哥对配送公司人身从属性的认定。
诚然,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本案劳动关系即是如此,外卖小哥无需固定在配送公司固定场所之内、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配送公司供助互联网技术无形掌控外卖小哥并为之劳动,并根据配送公司的业绩支付报酬, 劳动法律法规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进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后法院综合判定,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江苏某配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法院支持了 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认为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在经济新业态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结合用工特点和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综合界定。本案中,外卖小哥只有按配送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后才能从配送公司取得报酬,由此具有经济从属性;配送公司有专人开会、分工、考核,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二维码注册,每天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每月的休息时间均由配送公司安排,由此,外卖小哥与配送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不能因为经济业态的变化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考试周,空闲时间很多。考完试躺床上就懒的出去了,于是点了人生的第二次外卖,我躺在床上,迷迷糊糊,睡眼惺忪,打开团。问我要不要定位?,拒绝,打开搜索,第一条就是我曾经订过的某麻辣烫,好吧,那就麻辣烫吧,付款成功。手机一扔继续睡,一个小时后,我被一阵电话声吵醒,接听,“亲我在XXX庭X号楼下等好久了,你什么时候来拿?”我在学校啊!我在成都啊!一千三百多公里你是怎么送到我家的??怪我没改定位,怪我没看清楚,都怪我。
贵阳一家烧烤店老板,在这个寒冷的冬天,做了一件让我们和外卖小哥都暖心的事情。这家店铺的老板,对于进店取餐的外卖小哥,都会送给他们一瓶水,或者是倒一杯热水,让他们能够更好的工作。
就我个人看来,老板这样的做法,不仅不会影响到烧烤店的生意,更是会因为自己的做法,让更多的人到店铺就餐。
在大多数人的内心,都喜欢这种具有人情味的老板。而且对于这样的店铺,也自然会十分的喜欢。老板给外卖小哥送水的做法,只会让门店更得人心,只因为下面这两个重要的原因:
一、微不足道的小事外卖小哥的身影,在我们的身边非常的常见,而且现在很多人,对于外卖小哥也十分的理解和支持。
正如同这位老板而言,在寒冷的冬日里,给外卖小哥递上一瓶水,或者是一杯热水。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在外卖小哥和顾客看来,又会是另外的一种心情。
我想外卖小哥会更加用心的配送,而顾客则认为老板心地善良,而且为人也十分的热心。我们喜欢这样的老板存在,而且也愿意成为他门店里的常客。
二、正能量的传播老板的行为对于自身,也并没有太大投入,但能够这么做,这就是社会所需要的正能量。他这样的行为,说明自身也十分的尊重外卖小哥,而且也深知他们的不容易。
尤其在寒冷的冬日里,能够在温暖的门店中,喝上一杯热水。我想温暖的不仅仅是外卖小哥的身体,而是外卖小哥和顾客的内心。
对于这样的正能量事情,值得我们大家去宣传,而且效仿老板的做法。学会关心身边的人,并善待身边的人,让这个社会能够充满和谐和美好。
倾向于是借口,且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
第一个不真实:外卖员的薪水没那么少
各大平台外卖员的薪水还是挺透明的,就算刚入行、新人、订单少等等负面Buff都叠到一起,一个月三四千够吃饭肯定还是没问题的。不至于说饿的不行了必须偷吃的。
作为外卖员哪家饭菜便宜很容易知道,“吃不好”有可能,“吃不饱”不太可能。哪怕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也有15元随便吃的快餐(东三环内,金饭碗)。再放低点要求煎饼、灌饼肯定能吃饱。
第二个不真实:俩人的配合的太熟练了
从视频看,外卖小哥前脚锁车进楼,妻子立刻下车跟着进楼观察对方动态,然后给丈夫打信号。后者不到5秒就完成转移外卖,直接启动车子走位等妻子跳上后座。
这一套行云流水,要不是有监控根本找不到人。有理由相信至少有商量和预谋,很可能不是第一次配合。
第三个不真实:饭店老板也没那么冷漠
实际上,不少饭馆对骑手都很优待,因为也担心订单没人接,放置变退单。夏天有免费的饮用水,冬天可以进门加热水之类的。还有不少饭馆有“爱心餐”,困难了不花钱可以吃碗面之类。
虽然不是所有饭店老板都这么热心,但要是遇到难处,连饭都吃不上,和取外卖的老板好言请求,不至于多给份米饭都不行。在大城市里不至于当骑手还吃不起饭。
从以上种种看,“深夜没吃饭”或许属实,“实在饿了”多半是狡辩。真是深夜没吃饭,少挣一两个订单,早点买菜回家吃饭再出来。至少别偷同行的啊,还从人家车座里面直接拿。
你去饭馆取餐的地方,问问老板说有没有做多的或客人退单不要的,多半问几家都有老板给你。(经常有没骑手接单或客人取消的废单)和你的站长说说对方都会给你想办法。
起码在这个事件里,感觉夫妻俩送外卖不至于这样,还多是借社会情绪。
现在我们的社会更人性化了,大家会对底层人员更有爱心。正因为社会上“吃不起饭,到了派出所有人先端来热饭”之类的正面事情多了,本能的犯罪后先把自己包装为弱势群体。
所谓“君子可欺之方。”
而外卖小哥后备箱不上锁,也正是因为相信社会上“没人会低劣到偷骑手的外卖”,高估了人性。
这样的人应该给留下信誉记录,不能从事任何服务业,尤其是餐饮这样和健康诚信高度相关的行业。最多从事一些体力劳动,才出不了大问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表白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