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索赔:,1、报案。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4、理算复核。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5、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6、赔付结案。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5、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是我们弥补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的重要措施,我们要学会如何拿到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很多人死在那儿就额到那儿,虽然这句话说的有些难听,但道理是在这的。在去年3月8号的时候,有一位王女士在北京一个火车站逆行的时候,不小心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给绊了一下,当时她就摔倒了,但是并没有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随即在王女士儿子把她送上火车之后,就开始出现了头痛,全身乏力,在到达目的地后还是工作人员扶着,她才能够勉强地下车。而到达目的地之后,她的家属也赶紧把她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抢救了15天之后,王女士还是不幸的离开了人世。
在王女士的家属了解到当天火车站发生的事情之后,认为自己母亲的死跟刘女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就像刘女士进行索赔,要求刘女士赔偿他们62万元。而根据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刘女士是正常的排队,而行李箱也是放在规范的范围内,所以法官认为,王女士的死亡与刘女士没有任何的关系,她不具备负法律责任。
在火车站、地铁站还有车站这种人多的地方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多加的注意,多看看脚下,特别是带有老人跟小孩的,一定要时刻的注意身边的老人跟小孩。而王女士的家人去向牛女士进行索赔也有很浓的此味道,本来是王女士自己的过错。
而诉讼不可能说什么案件都能够诉讼成功的,是也可以理解王女士的家人在失去他的痛苦,但是我们一定要讲理,遇到什么事情一定要再三思考之后再去做。其实王女士家属像牛女士索要赔偿,这种行为用脚趾头想也是不可能成功的。法官是会明辨正义的,千万不要认为不管是什么案件,法官都会予以认同。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索赔30万算不算情有可原,可以理解?
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遇到小偷偷取自己的东西,被自己发现后,肯定是要追的。在追逐的过程之中,小偷出现意外该怎么赔?
近日,长沙市宁乡市法院就受理了这样的一个案子。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胡某驾车带女友外出游玩,当他们玩儿差不多返回车子时,发现了异常:一名男子正在自己的车子旁,鬼鬼祟祟干着什么。胡某上前质问,该男子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然后拔足便奔。这时候,胡某才发现,自己的车玻璃被砸碎了,车子里面的包包也不见了。胡某意识到是“遭贼”之后,直接朝着小偷逃跑的方向追去。
小偷前面狂奔,胡某在后面紧追不舍,这时候胡某也看到了小偷手里拿着的包包,正是自己丢失的。两人追逐了好一段距离,直到追到了一条河流边上。此时还没有到汛期,所以河边一大片沙滩露在外面。此时,被胡某追赶的小偷,不小心跌倒,然后慌忙爬起来,径直往海中心跑去。
这时候,胡某一看前方存在危险,大声吆喝该男子不要再跑,但是想要急于逃脱的他对胡某的劝诫充耳不闻。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胡某果断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警务人员迅速出动,到现场时并没有发现该男子的踪迹。直到两天以后,该男子的尸体被人发现,证实了他死亡的消息。之后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哪知道该男子的家属却将此事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30万元的损失费。
然而法院一方在谨慎审理后认为,在此案中,胡某权益受到侵害时表现出的是常态行为,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可以被理解的一种行为。胡某在追逐过程中,发现沙滩危险,对其进行劝说,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说明胡某不存在伤害该男子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正有效的。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内心过不去这道坎,算是情有可原的范畴,一是他们痛失爱子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他们的儿子在这件事中不幸溺水而亡,虽然这件事情是他们儿子有错在先,但他们却认为如果没有胡某的追赶,他们的儿子也不可能这么年轻就过早的离世了。二是,他们作为普通人并不太懂法律,他们只纠结在儿子去世这件事上,却没有考虑到儿子是有错在先。
但是,要求索赔,且数额是30万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毕竟他们儿子的死,是因为自己偷窃在先,偷窃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了,且在胡某正常维权的过程中,他的儿子不听劝告,由此导致的死亡也不应该算在胡某头上。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也就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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