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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昨天晚上我朋友一行三人,喝酒后打死了一名乞丐,(之前晚上好象也打过一次,没之后严重)请问会判到多种的刑罚,希望能详细!!谢谢虽然我知道他们是很不道德的,本来也不好意思问!希望能详细!!
解析:
他的这辈子基本就算完了……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杀人罪
〔释义〕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 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J〔、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 十六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 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 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请参阅本书附件五。
五、对邪教杀人和农村凶杀案慎重处刑的解释是本版新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说明〕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区别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
只有一艘??
你的问题是什么没有正确地描述清楚,是只有一艘船可以走还是只能走几个人。
建议下次问问题的时候可以描述清楚一点自己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的话,我们也没有办法可以回答你的问题,你也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个人意见不喜勿喷,谢谢。
某地有个财主婆有一天,她正在喝茶吃点心的时候,来了一个乞丐,向她讨杯水喝。财主婆听了,很厌恶地说:
“去那边喝点河水也行啦!”接着就撵他快点走开。
乞丐显然渴得很厉害,但无奈,只好踉踉跄跄地走开了。
财主家有一个长得很丑的烧饭姑娘,十分同情乞丐。她对财主婆的狠心,实在看不下去,就从自己吃的一份饭中拿出一个饭团,又盛了一碗水,从后面追赶前去送给乞丐。乞丐因为渴得要命。接过碗来就咕嘟咕嘟地把水喝光了,接着又把饭团子接到手里。乞丐非常感激姑娘,就把一条手巾送给了她,说是当作谢礼,然后,慢慢腾腾地走开了。
第二天早晨,天还没亮,烧饭姑娘已经起了床。她用那条手巾擦了擦洗过的脸,紧接着就去打水烧饭,忙得团团转。
太阳老高了,财主婆才懒洋洋地起了床。烧饭姑娘送过饭来。她一个劲地瞧着烧饭姑娘的脸,瞧得烧饭姑娘感到有点奇怪。
“我脸上沾上了什么脏东西么?”姑娘说罢,就拿出手巾来又擦了擦脸。
就在那时候,财主婆简直吓瘫了,她说:
“哎呀,你那条手巾怎么啦?哦,你的脸怎么啦?”她大声嚷嚷起来了。
听到喊声,女仆和男仆们一齐拥过来,见了烧饭姑娘,也都惊疑地说:
“这是怎么回事?快看她的脸!”
“她怎么完全变了模样?变成一个美女啦!”
这时,烧饭姑娘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她赶紧借来镜子一照,不觉也吃了一惊。原来被嘲笑的乌黑的猴子脸,已变成了雪白的脸蛋,眼睛也变得水灵灵的。她变成了一个美丽的姑娘。
“噢,用那条手巾擦一擦脸就能漂亮哪!借给我用用看。”财主婆说着就上前夺过手巾,使劲地擦了擦脸,结果,她的脸却并没有什么变化,于是便把手巾又扔给了烧饭姑娘。可是姑娘用它再擦一擦脸,却变得更美啦。
“你这条手巾是从哪里要来的?说给我听听!”
“是。昨天我给那个乞丐喝了水以后,他说是作为谢礼“怎么?是那个乞丐送给你的?哎,真气人,要早知道是这样的话,我该给他水喝就好啦!”
财主婆后悔得直跺脚,对奴仆们命令说:
“喂!你们快到四处去找找,给我把昨天来讨水喝的那个乞丐找回来!”
财主家的男仆和女仆们全部出动了,在那一带地方到处寻找乞丐。他们为了交差,只要见到乞丐,就扭着胳膊拖回家来。没过多久,财主家已经满院子是乞丐了。
“好哇,好哇!这里头也许有一个带着宝手巾的乞丐呀!喂,把喝的吃的东西都拿来!”
财主婆简直像改了脾气似的,她用恳切的腔调,请乞丐们吃喝。乞丐都很高兴,又吃又喝,最后就唱起歌跳起舞来,也有的吃饱喝足就睡着了。
乞丐们这样吃吃喝喝闹腾了整整一夜,直到第二天早晨,他们才一个跟着一个往外走。这时,财主婆高声大喊道:
“你们没有手巾么?有手巾的给我留下再走!”
虽然她这样说了,可是这些穷要饭的,即使有人带着手巾,也舍不得丢下。他们照旧一个跟着一个往外走,并不见有谁交出手巾。
眼看乞丐快走光了,财主婆气得脸发育,上前揪着走在最后的一个乞丐,粗声粗气地大叫道:
“把手巾给我!”
于是,那乞丐只好掏出怀里的一条脏手巾来,扔给财主婆才走。“哈哈!看哪,我也要到宝手巾啦!”
财主婆心里十分得意,赶忙用这条手巾去擦脸。不料,她当时就变成了一匹马,嘶叫着往山里跑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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