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彩礼一给出去就要不回来了?
还是正式结了婚,就要不回来了?
要是给了彩礼后,双方并未结婚或日后很快离婚了,我还能要求返还彩礼么?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且听法加家硬核说法,涉及彩礼或婚约纠纷,这里有若干原则,还涉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举好证,说明白事理,找对好律师相当关键。
一、典型案例
王小美与刘小刚经人介绍相识,彼此能看上眼,加上到了结婚年纪,父母不停催促,认识不到半年时间就登记结婚。
小刚给了小美99999元的结婚彩礼,想着讨一个“万里挑一”的好彩头。可是没曾想到,刚刚结婚不到一年,小美突然离开了小刚家,之后起诉离婚,说是两人过不下去了。
女方要求离婚,而且态度坚决,小刚莫名其妙,但想着既然过不到一块去了,那就离了吧,幸好现在还没有孩子。但要求小美全额返还彩礼并承担结婚仪式的“席面钱”等费用。小美认为我人都嫁过来了,怎么可能还返还彩礼呢,坚决不给。争议不下,只好等法院判决。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原告给被告退还部分彩礼,未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席面钱”等费用。
原被告均未上诉。
二、法加家硬核说法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就解除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于是关于彩礼或者婚约的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了较大比例。
无论是给彩礼的一方(多是男方),抑或接受彩礼得一方(多是女方),都会有疑问——彩礼给了以后,如果双方并未结婚(有的同居了,有的连住都没住在一起),或者以后离婚了(有的是短时期就离婚了,有的则过了一两年才离),作为彩礼的赠送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什么能算作彩礼?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 究其核心,彩礼是一方及其家庭附条件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物,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如果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则宜认定为属于彩礼,例如一方按当地风俗,通过媒人等中间人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为彩礼;给付钻戒一般被认为存在缔结婚姻的目的,也属于彩礼范围。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应当结合给付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一般而言,双方是否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可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来,但单纯的情话表白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丢失无法恢复,那么还能依靠当时双方谈话时涉及婚嫁的录音,后期对方承认双方关系的录音亦能派上用场。但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宴请亲朋的费用等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比如因订婚或者举行婚礼而宴请亲朋的花费;婚纱摄影的支出;预订婚庆公司、酒店的相关费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等都不属于彩礼范围。总之,彩礼的认定需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等综合认定。
其次,对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或是部分返还,一般是以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定。
没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般要予以返回,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 因为从社会常理来看,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双方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最终的指向也是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若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双方分手,则彩礼可不予返还或少量返还。而且一般而言,经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对于“共同生活”标准的认定,需要男女双方在一起达成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而什么样的生活状态是稳定的,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裁量。如果只是偶尔临时性居住在一起,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构成稳定的生活状态,进而判决彩礼收受方返还按照习俗收受的彩礼。
另外一种是给付彩礼方和收受彩礼方是否有过错。 如收受彩礼方有过错,例如女方隐瞒不宜结婚疾病,男方则可要求全额返还;如给付彩礼方有过错,例如男方有出轨行为,则收受彩礼方可以减少或不退还彩礼;双方均有过错的,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可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返还数额。
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的,彩礼应不应该返还?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目前的婚姻纠纷中是比较常见的。 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该要回来,其实这是个误解。因为双方既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为法律所认可并保护。男方给付彩礼所追求的结婚目的也已经实现。 因此原则上,男女双方结婚后,不应该退还彩礼。离婚后能要回彩礼的也只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缺乏了解,或因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差异发生矛盾以致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的,彩礼应当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 因为相比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男方更看重的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双方登记结婚后,虽然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很短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相互支持的经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还有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彩礼给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未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另一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此处的生活困难意为“绝对困难”。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再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低保证明、经济收入证明、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在彩礼的返还数额上,也并非全额返还,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数额。
最终在一个案件里,法院是不是会支持彩礼返还?以及返还多少,是要一案一议的,因为毕竟生活实践千差万别。
在彩礼(婚约)纠纷的处理上,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有生活风俗与人情,还涉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纠纷,拿起电话,拨打400-1055-153,即刻联系您的家庭律师。
问一问专业律师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大致预判下案件可能性。
法加家全国接案,在全国各地均有律师谈案中心。
婚约有变,但向往美好生活的心不变。
挥别错的,才能遇见对的。
婚姻是美好的事情,值得我们所有人去追求、保护和维系。彩礼只是一个习俗,不应该成为恋人之间结婚的障碍,也不应成为两个家庭反目成仇的导火索。法加家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不因彩礼而影响自己的终身幸福!
本系列#法加家硬核说法#由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王巍博士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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