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不一样的,但是出国留学一般学生不会选择与中国法律大不同的方向,一般是由于下面的原因,学生选择的方向也集中于某些领域:
全球范围内贸易形式和政治关系的变化使得法律实务和法律适用呈现出急剧扩展的势头。各国在各个方面都达成协议,例如贸易与关税、航空公司补偿与气候变化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谈判和立法活动。在英国学习法学课程能使学生有机会攻读各种部门法。大多数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赴英都选择了国际商法或国际贸易法,原因一是欧洲的刑法、宪法等系统与中国的差别很大,中国学生无法直接报读该专业的硕士;原因二是中国经济飞速增长及大量国际贸易的发生,
使这类专业成为了最热门的专业之一。
英国的法律专业硕士课程适合中国学生选择的几个主要专业方向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Commercial Law(商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知识产权法), International Cooperate Law(国际协作法),Maritime Law(海事法)等。大连海事学院的大部分学生都选择去南安普顿大学修读海事法的硕士学位。
这是大部分也是适合中国学生选择的几个主要的专业方向,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
跨专业考也是可以,但是涉及到一个问题,一般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会学数学这种基础类课程,所以商科、理工科转起来就有一些困难,文科类的是可以转的~~
专业与就业是由关系的,希望你可以考虑清楚自己是要学什么专业~~
“某国家***在一次英国访问时得到了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陛下的亲切会晤,席间***提出想看一下英国的《宪法》,女王一时尴尬但立刻微笑着镇定的回答:英国的宪法在每个法律制度里体现,因此没有宪法。某国家***回国后开始饿补法律”。 世界上目前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中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宪法》的诠释的不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一切制度的母法。中国当然是属于大陆法系的一支,是以成文的法律原则作为审判标准,欧洲的法国和德国也是奉行此法。而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即没有条文的宪法,法官以习惯法和前任判例作为审判标准。两者的特点极为不同,尤其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上。
中国是大陆法国家不承认判例,但近年来都开始吸收英美法的精华了,很多发达国家留学在法律、医学及核能等专业都是很有限制的,即使是有本科专业背景英文成绩或工作经验,也很难被录取,因为毕竟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但在英国这些方面是不受明显限制的,这也体现了英国教育制度的灵活和包容性,因此,每年到英国留学的美国人和欧洲人是最多的。
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英国高校的法律专业在全球也有较高的知名度,教学实力堪称一流。牛津(OXFORD)、剑桥(CAMBRIDGE)、杜伦(DURHAM)、伦敦大学亚非学院(SOAS)、曼彻斯特(MANCHESTER)、爱丁堡(EDINBURGH)、格拉斯哥(GLASGOW)、阿伯丁(ABERDEEN)、布里斯托(BRISTOL)、菲尔德(SHEFFIELD)等众多世界顶尖学府的法律专业,在业内具有极高的威望。
但是,中国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如果去英美法系的国家留学,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你是打算回国发展还是想要闯荡一下再回国
你是打算移民或者打算毕业后在国外发展
你是打算继续考博士然后回国任教吗
如果以上问题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建议你再仔细考虑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无论你是否回国的话,要知道留在国外,与当地的法律界人士比,你英语比不了;与国内“土鳖”相比,你法律条文背诵比不了。靠这个专业移民就更难了。如果不改行的话,可谓是路漫漫啊。
你若打算读完硕士考个博士回国任教的话,这一条还是可行的,但是,前提是你最好学International 字头的专业,否则,博士的头衔可能有碍你找到薪酬与社会地位相当的工作。
因此,在众多的法律课程中,建议中国学生更多的选择International Business/commercial Law(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Maritime Law(海事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知识产权法)等。中国经济飞速增长及大量国际贸易的发生,涉外律师和涉外法律顾问的人才缺口相当大, 使这类专业成为了最热门的专业之一。作为老牌的海运大国,英国的海商法也闻名于世。海商法强势的学校有诺丁汉(NOTTINGHAM)、斯旺西(SWANSEA)、南安普敦(SOUTHAMTON)。
在目前的的留学大军中,应届毕业生或者工作经验1-2年的学生居多。如果没有法律的第一学位又想读法律专业方面的硕士,可以申请MA的专业。鉴于本人的亲身经验,发现很多法律专业的“土鳖”都弱在语言关上。因此,很多本科是语言方面专业的毕业生不仿考虑上面的专业。这样,既拿了学位,又学了商务方面知识,还掌握了法律知识。可谓一举三得!
1、百搭风格:
百搭一般为单品,可以搭配各种衣服,很实用的单件服饰,一般都是比较基本的、经典的样式或颜色,如纯色系服装、牛仔裤等。
2、瑞丽风格:
有“可爱先锋”,主要受众群是学生MM,“伊人风尚”主要受众群是年轻白领,而“服饰美容”大家都可以看,但总体说来,瑞丽的主要风格还是以甜美优雅深入人心,看它们的专属模特桥本丽香就是最好的诠释。
3、学院风格
也许身处校园生活的女生,总是想方设法找机会把自己打扮得性感成熟,但只要一旦踏出校门,很快女生就会重新迷恋简单却又充满理性的学院派风格。
4、韩版风格
韩装舍弃了简单的色调堆砌,而是通过特别的明暗对比来彰显品位。款式的丰富变化来强调冲击力,那种浓艳的,繁复的,表面的东西被精致的,甚至有点羞涩的展现取而代之,简洁得连口袋都省了的长裤,不规则的衣裙下摆,极具风情都在表白它的美丽与流行。
5、民族风格
民族风格更趋向于中国的民族风格的服饰,包括纯民族盛装华服、演出服饰、符合日常穿着的改良民族服装和含民族元素的服装,服装以绣花,蓝印花,蜡染,扎染为主要工艺,面料一般为棉和麻,款式上具有民族特征,或者在细节上带有民族风格。
6、淑女风格
自然清新,优雅宜人是淑女风格的概括,蕾丝与褶边是柔美新淑女风格的两大时尚标志。
7、通勤风格
通勤与OL最大的区别是通勤更具有休闲风格,是时尚白领的半休闲主义服装,休闲已成为这个时代不可忽视的主题。
它不仅是度假时的装束,而且会出现在职场和派对上,人们宽容地接纳了平底鞋、宽松长裤、针织套衫,因为这些服饰品让穿着者看上去温和,更加贴近自然。重点在于打造干练、简洁、清爽的形象。
大学毕业出国留学?你是说读研么?
我隆重介绍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
在Manager
Magazine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
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Muenster);
弗赖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eiburg)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
波恩大学(University
of
Bonn)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
曼海姆大学(University
of
Mannheim)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
不莱梅大学(University
of
Bremen)在Manager
Magazine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
科隆大学(University
of
Koeln)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
奥格斯堡大学(University
of
Augsburg)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
海德堡大学(Ruprecht-Karls―University
of
Heidelberg):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
杜塞尔多夫大学(University
of
Dusseldorf)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其实随着德国的跨国公司的勇入
象奔驰宝马等
对德业务不是太少
正因为缺少德文的专业法律翻译
才显得这方面的人才的珍贵
物以稀为贵嘛
要加油哦o(∩_∩)o
1楼 不要乱讲
梦幻没有最强的门派 只有最强的玩家
如果装备是一样的情况下 PK 当然是魔王
飞升了的全魔天宫 虽然很牛 但是只限于群P 单P 不是很狂
魔王 单P 一个三味下去 伤害可观啊 一般像大唐 狮驼 之类的门派(指的是全力加点的) 遇到魔王简直是头疼啊
龙宫群P最牛 龙吟磨掉MP 接着“嘿嘿” 你懂的
天宫在群P的时候 伤害才显的可观
而且楼主 你不要忘记了 魔族在法术方面可是有优势的哦
五庄
飞升后 如果是全力五专 你就落了 除了烟雨外 其他技能都是鸡肋 如果是敏五庄 你就不用担心了 带几个好点的宝宝 PK除非遇到速度比你快的 还有一个门派 医生(化生寺)(医生速度不一定速度要比你快 因为医生防高 你打他基本不疼 医生的克星只有女儿 只有用女儿慢慢熬)
理学的解释 [Confucian school of idealist philosophy of the Song and Ming dynasties] 宋明时期的一种 崇尚 理性的唯心主义哲学 思想 。包括以周敦颐、程颢、 程颐 、朱熹为代表的 客观 唯心主义和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主观唯心主义。前者认为理是永恒的,先于世界而存在的 精神 实体,世界万物只能由理派生。后者提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认为主观意识是派生世界万物的本原。也叫道学 详细解释 (1) 宋 明 儒家 周敦颐 、 邵雍 、 张载 、 程颢 、 程颐 、 朱熹 、 陆九渊 、 王守仁 等的哲学思想。 宋 儒致力阐释义理,兼谈性命,认定“理”先天地而存在。 明 儒则断言“心”是宇宙万物的根源。 宋 周密 《齐东野语·理度议谥》 :“ 理宗 未祔,议諡……遂拟曰‘理’。盖以圣性崇尚理学,而 天下 道理 最大,於是人无间言。” 元 刘将孙 《题阁皂山<凌云集>》 :“近世 周益公 之辞藻, 朱文公 之理学, 杨诚斋 之风节,与人交皆不数数,独为 阁皁 笔墨,先后辉映,其 倾倒如此。” 明 陈汝元 《金莲记·构衅》 :“下官 程颐 ,别号 伊川 …… 自惭 理学名儒。” (2)教学上 理科 的旧称。 词语分解 理的解释 理 ǐ 物质 本身的纹路、层次,客观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事物的 规律 ,是非得失的 标准 ,根据:理由。理性。 理智 。理论。理喻。理解。 理想 。道理。理直气壮。 自然 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学的解释 学 (学) é 效法,钻研 知识 ,获得知识,读书:学生。学徒。学习。学业。学友。学者。学阀。学制。学历。学步邯郸( 讥讽 人只知 模仿 ,不善于学而无成就,亦作“邯郸学步”)。 传授知识的地方:学校(简称“学”
我把作者简介和本书序言放上来,你自己看吧。下面的地址是电子书新浪下载网页地址。
作者简介
约翰·亨利·梅利曼,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美国斯坦福大学斯韦策荣休讲座教授及艺术系荣休教授。纽约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及法学硕士,圣母大学法律博士。1953年起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60年起任教授,1971年起任讲座教授。1980年起兼任斯坦大学艺术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学及艺术与法律。
序言
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其对象为:希望了解西欧和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国际关系学以及法学等课程而要求课外读物的学生。尚未研习外国法和比较法但却因工作或其它需要想弥补此方面不足的法律职业者,也可从本书受益。对于那些因履行公务或从事个人商务而须涉足欧洲或拉丁美洲(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来说,本书亦可提供背景知识方面的阅读材料。然而,本书内容的过于基础或简要可能难以激发外国法及比较法的专业同行们的兴趣。
虽然,在本书中我曾表明不打算介绍任何具体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对有关法国和德国的一些特殊问题也不得不加以论述。法、德两国对大陆法系有过卓越的贡献,时至今日,法、德两国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仍然占居主导地位。然而,法、德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典型”的大陆法制度,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最不典型的制度。法国革命的思想和法国法典编纂的方式对德国法典的影响是有限的;德国法学也从未真正盛行于法国。大陆法系中的其他一些国家却在很大程度上承继和融合了法、德两国的影响。此种情形,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国家和拉丁美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尤为显著,在某种程度上,此种情形也见于大陆法系的其他大多数国家。法国或德国的读者可能发现,本书的许多论述并未反映其各自法律制度的全貌,因为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典型性。大陆法系包括欧洲、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和中东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书中介绍的是它们共有的法律制度,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德两国。
这里我顺便说一下本书的观点问题。自然,我并不是建议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都接受或相信本书中关于大陆法系的评介,因为这些观点对于读者来说可能失之偏颇。恰恰相反,我始终表明,我是在论述“流行”的看法(我提请读者注意我在第十九章中一再强调的观点)。在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有持正统观点的法律职业者,有精通法学、富有批判性的法学家,这种法学家人数少并且不具有什么代表性。因此,即便在最落后的国家中,也会有少数法律职业者对本书的观点持相异的看法。在象法国和德国这样较为先进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开明而富有修养的法律职业者的人数较多,其法律秩序摆脱传统观念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较大。这是法、德两国制度不具典型性的又一例证。本书按大陆法系中持正统观点的法学家们的思想方法进行论述,这在法学思想的前卫人物看来,自然是错误的。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贝利斯·A·曼林告诉我需要有这样一本书,并鼓励我动笔。三位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佛罗伦萨大学教授莫罗·开普列,牛津大学前任教授F.H.劳松以及汉堡的马克·普兰克大学教授康拉德·委吉特,热心地阅读了本书初稿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我在斯坦福大学的同事乔治·图尔斯·毕尔博士在罗马法的许多问题上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不少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学者撰写的大量外国法和比较法的专著,使得本书能从中吸取不少教益。马克·普兰克学院研究协会的海因·科次博士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67年到1968年间兼任教学工作的研究生杰尔特·罗里斯,也在很多方面帮助了我,特别是对有关德国法律的问题提供了权威性的意见。罗斯·圣约翰·瑞格夫人干练、耐心和热情地为本书出版做了大量文书工作。在此,对上述各位谨致谢忱。
约翰·享利·梅利曼
1969年于斯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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