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私了,被顶替上学者的维权之路还有多远?
最近,比较热的社会新闻是,山东被顶替入学的陈春秀,以及她维权的故事了。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个故事。
陈春秀现在是一家幼儿园的老师,当年也因为高考落榜,最终无缘大学。结果在16年以后,当她打算通过成人教育,来实现自己的大学梦时,才豁然发现,自己已经从山东理工大学毕业了。此时的陈春秀终于意识到,原来是自己被别人顶替上了大学。
这件事,换做是大部分人,可能都不会去接受私了的,毕竟她被夺走的,不仅仅是一纸大学录取通知书,她被夺走的是整个青春,以及她被改写的人生。
在我们农村,特别是一些很穷苦的地方,对于一个农村娃来讲,唯一能改变自己命运的,就是靠读书上学,将来考一所好的大学。
因为,当今社会,要想谋一份好的工作,大不部分用人单位,首先要看的就是你的学历。纵使你的能力再强,但是你学历达不到要求,一切都免谈。
同时,上大学,对于每一个在年少时代拥有梦想的人来说,不仅仅是通往梦想、实现梦想的大门,大学生活是每一个有志少年,都想要的生活体验。很多没有上过大学的人,后来都特别后悔自己这辈子没有上过大学,那种遗憾是做任何事情都无法弥补的。所以,我们也不难理解,人家陈春秀拒绝私了。
目前,顶替者的学籍被取消了,接着她还面对了单位与之解约的遭遇。而此时陈春秀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奔走多个部门,进行维权。而在维权的道路上,遇到了一个难题:我该如何证明我是我自己。
连自己是谁都证明不了,可见陈春秀维权路上,是多么不容易。
后来,这件事持续发酵。
虽然陈春秀很不理解,别人是通过什么手段,拿走了属于自己的学籍。但是带着上进心,和莫大不甘的她,最终还是向山东理工大学提交了重新入学的请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大学却以“无此先例”而拒绝了陈春秀的入学请求。
而陈春秀事件之后,有又14所高校查出了242人涉嫌顶替他人入学的消息。对于陈春秀被顶替一事,山东省教育厅也发布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这件事,表达了零容忍的态度。然而,陈春秀事件中,仅仅是对一个顶替者进行追责就可以了吗?那么,有谁该为陈春秀逝去的青春负责,又有谁该能挽回陈春秀被改写的命运?一如白岩松所说:一个曾经考上过大学,最终被人顶替,无缘大学的人,难道就不能有上大学的机会了?她的维权之路,到底还有多远?
驾车路线:全程约2178公里
起点:山东理工大学
1淄博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青年路行驶800米,右转进入南京路
2) 沿南京路行驶26公里,右转进入荣兰线
3) 沿荣兰线行驶45公里,朝滨州/莱芜/S29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贾黄立交桥
4) 沿贾黄立交桥行驶700米,过淄博新区互通立交约470米后,直行进入滨莱高速
5) 沿滨莱高速行驶81公里,朝济南/青岛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房镇立交桥
2沿房镇立交桥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青银高速
3沿青银高速行驶641公里,朝北京/石家庄/国际机场/聊城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830米,过唐王立交,直行进入青银高速
5沿青银高速行驶66公里,过机场枢纽立交,直行进入京沪高速
6沿京沪高速行驶221公里,朝聊城/齐河/G2001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7沿匝道行驶13公里,过表白寺枢纽立交约540米后,直行进入济南绕城高速
8沿济南绕城高速行驶143公里,过晏城枢纽立交,直行进入青兰高速
9沿青兰高速行驶780公里,过聊城东立交,在聊城东出口,稍向右转进入聊城东立交
10沿聊城东立交行驶830米,过聊城东立交,右前方转弯进入光岳路
11聊城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光岳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光岳路
2) 沿光岳路行驶140米,在第3个出口,朝黄河路/长江路方向,进入光岳路
3) 沿光岳路行驶34公里,右转进入湖南路
4) 沿湖南路行驶22公里,右转
5) 行驶90米,右转
6) 行驶290米,左转
7) 行驶10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聊城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0-09-04 作者: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助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自主意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推动学校用人制度改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开展好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的劳动获取的合法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在校内设立的助教、助研、助管等长期的相对固定的岗位,还包括校内外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立的短期的临时性岗位。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性强等极易对学生人体造成伤害的行业,不能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学生依法享受劳动保护权,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该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勤工助学学生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勤工助学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勤工助学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有损人格、违背公德、危害社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适合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应优先提供给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指派专人担任勤工助学指导教师,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该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照顾,以帮助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中心同意,并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组织学生有秩序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挂在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学生 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中心下设两个学生组织 勤工助学管委会和勤工助学服务社。勤工助学管委会和勤工助学服务社都是在勤工助学中 领导下的实现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团体组织。根据职责的不同,勤工 学管委会分为综合办公室、校内管理部、社会业务部、家教家政部、技能培训部、督察维 部、财务管理部、宣传策划部等八个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勤工助学服务社分为 刷发行部、数码影像部、通讯业务部、爱心超市等四个职能部门。勤工助学管委会和勤工 学服务社的学生工作人员均由公开招聘、择优选拔而产生。
第九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在校学生参与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制定、修改与勤工助学有关的规章制度;调节、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发放勤工助学劳务报酬;通过各种途径,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勤工助学基地;推荐学生上岗时,充分考虑其学习和专业特长,要注重发挥勤工助学活动的育人功效;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学生岗前培训工作。
(二) 勤工助学管委会和勤工助学服务社在勤工助学中心领导下,负责协助处理勤工助学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
(三) 各学院学生科要切实掌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认真组织各班级发放《勤工助学资格证书》,建立完善的特困生档案,协助勤工助学中心安排本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资格证书》按班级人数的20%发放,没有《勤工助学资格证书》不允许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基金来源
(一) 按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拨出的专款。
(二) 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
(三) 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四) 其它。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
(一) 勤工助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二)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 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如需要使用基金,必须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发放
(一)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根据上岗学生的工作表现由勤工助学中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
(二) 储蓄存折实现集中的电子化支付,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小时/月,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根据岗位差别和实际考勤的情况发放。
(四) 校内勤工助学设岗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学生勤工助学工资表报送勤工助学中心,由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审验后连同等额支票一块移交给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大学分理处,由农业银行于15日前发放到各勤工助学学生的专用账户。
(五)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其工资标准依据勤工助学用工协议的相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条件
第十三 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条件
(一) 具有山东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二) 家庭经济困难,持有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发行的《勤工助学资格证书》。
(三) 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四) 受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上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报程序
(一) 学生本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申请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二) 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料录入到勤工助学管理系统,并接受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
(三) 学生持《勤工助学上岗证》,到指定岗位直接上岗或参加设岗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
(四) 同一时期内,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五) 勤工助学学生如要中途退岗,必须提前一周向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老师递交离岗申请。
第十五 条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申报程序:
(一) 校内各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首先登陆勤工助学在线网站tp://wwwqgzxcn,下载《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填写完相关内容并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根据部门提供的《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派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设岗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细则》,包括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内容,并报送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对于符合勤工助学设岗条件的单位,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其要求,一周内安排培训后的学生上岗。
(二) 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首先通过面访、热线电话、勤工助学网站等形式与勤工助学中心取得联系,提出招聘要求,由勤工助学中心发布用工信息,并配合用人单位组织面试。选聘结束,由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学生本人三方当场签订《山东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社会用工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每年12月份评选,每年共计150名。
(二)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指导教师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奖励,每年12月份评选,每年共计10名。
(三) 评选“山东理工大学自强之星”,对在逆境中奋发成才,自强不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特困生予以表彰奖励,每年6月份评选,每年共计30名。
第十七 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一) 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海报、散发宣传材料者,未经勤工助学中心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者;
(二) 私自组织或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者;
(四) 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 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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