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绰号属于侵犯姓名权还是侵犯名誉权

其绰号属于侵犯姓名权还是侵犯名誉权,第1张

法律主观:

给人起外号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所以不算是侵犯姓名权。但如果外号有侮辱性质的,是损害名誉权,可以进行维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1、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在实践中,我们一概以故意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姓名权,过失则不构成侵害姓名权,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则要由被告自己举证加以证明。,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2、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3、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民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但起侮辱性质的绰号侵犯名誉权。法律保护姓名权,可以通过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例。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徐诚被某市招生办派往下属某区招生办协助进行中专、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桦以“徐成”的名义,向省招生办公室写检举信,声称考生张剑“在入学考试时,系他人冒名顶替参加”。

并在信中称“我是市招生办干部,现协助某区招生办进行本年度中专、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对此事予以反映,本着对国家、对学校、对张剑本人负责的精神,恳请省招生办领导予以查处此事。”省招生办接信后对此事认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考卷笔迹鉴定。

8月28日,省招生办复信“徐成”,说明“参加考试系张剑本人所为,无冒名顶替现象”。徐诚接信后,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办及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调查事实真相。

2001年3月,经鉴定:检举信是被告李桦书写。在调查取证及进行鉴定的7个月内,徐诚因精神压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损害。 

案例二

江某为能赶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单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需要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借用身份证。

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薄,与林某一起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江某的假冒行为后被张某发现,张某认为江某的假冒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并因此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于是要求江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例三

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即争议商标)由案外人名乐公司于2003年5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9月被核准注册,其专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建联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评审期间,易建联提交的新浪网网页打印件等证据载明: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2002年入选广东队,同年入选国家青年队。2002年获得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冠军,2003年获得全国男篮甲A联赛亚军。

网页打印时间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33584号《关于第3562067号“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易建联系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易建联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易建联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易建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

几年前,高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期房购销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保证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内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如现房实测面积与期房预测面积发生变化时,按实测面积交纳相关税、费。

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产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印花税,高先生交纳了全部费用,并将私人印章交给房地产公司。因高先生购买的期房实测面积大于预测面积,办理产权证需按实测面积重新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房地产公司在高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3份内容相同的《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同时在乙方签字处填写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盖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证、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给高先生,并向他讲明新合同是为了办房产证而签订的,双方仍沿用旧的期房购销合同。

后高先生起诉至通州法院,称签订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减少了许多对他有利的条款。房地产公司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产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与高先生实际履行的仍是旧合同,没有给高先生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失,不构成侵犯他的姓名权。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某全家搬迁,户籍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王某随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亲戚,称未婚妻户籍登记丢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想用方某的户口薄和身份证附李某的照片去办理结婚登记。

当时方某在外务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儿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不会有什么问题,就同意把女儿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借给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记结婚,结婚证上是方某的名字。

后方某务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两人要求用他们自己真实姓名登记结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双方真实姓名重新登记结婚。方某户籍薄上留下了“离异”字样,引起了男友对其有“婚史”的误解,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在墙上捞人真的有人会联系。在表白墙上捞人是大学校园里常见的一种交流方式,大学里面校园大,不认识的人很多,表白墙是拥有大部分学生的****的,表白墙发个朋友圈,好多人能看到,被捞的那个人或者朋友看见了,会联系捞人者。

法律主观:

一、侵犯肖像权的告真的有用吗

自己的肖像权被别人侵犯没必要报警,可以直接收集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 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民法典》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表白墙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有需要可以找本地律师,对于表白墙上传照片的事情,如果上传过后发现并没有通过你的本人同意,以及影响到你的平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是在本人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就不算是侵犯肖像权。

三、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 自然人 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问题一: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 1、私下协调解决;2、法院诉讼

问题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有哪些? 没经过他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这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未造成影响只是违法情节轻微。

问题三:当姓名权受到侵犯时法律应该如何判决 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侵犯姓名权的情况主是: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父母强迫子女随自己的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办班收费等。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他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四:怎么告别人侵犯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编辑词条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包括以下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为名人奋斗的历史通常能给人以巨大的激励,人们爱屋及乌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种姓名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以通过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支付事业报酬等方式实现。这其实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从以上内容来分析,为精神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姓名权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艺员的艺名以提高票房价值。但是,在具体人格权中,自然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不仅与法人、商号的名称权相差悬殊,而且与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限于商业领域,严格要求身份属性的,不能转让姓名使用权。即不得准许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周某被某矿务局招收为煤矿工人,因怕艰苦,擅自离矿返家,协议由邹某去该矿务局冒名顶替,邹某以周某姓名在矿上工作。后来周某主张其侵害其姓名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原来关于姓名使用的协议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驳回起诉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

问题五:侵犯他人姓名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这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不会受到刑事或者治安类,亦或者是行政类的处罚。被侵权的一方,会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赔偿主张。被告只需要执行法院支持赔偿的那一部分就好。

问题六: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姓名权问题 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公民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

问题七:侵犯姓名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八:什么是侵犯了姓名权? 广义的姓名包括公民的姓氏和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狭义的姓名仅指公民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死后,仍享有姓名权,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后。我们认为,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公民死后,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

问题九:无意间侵犯别人的姓名权要负责任吗? 侵犯别人的姓名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般都是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问题十:被人侵犯了名誉权和姓名权怎么办…该怎么起诉他… 搜集证据起诉 。具体操作律师帮助!

这个一般不能成功捞人。

每个人的感情和喜好都是不同的,有些人可能会对表白墙上的表白感到不舒服或者不感兴趣。此外,表白墙上的表白也可能会被其他人看到,这可能会对被表白的人造成压力或者尴尬,因此被表白的人会选择逃避。所以一般不能成功捞人。

如果想要成功找到心仪的人,最好还是直接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的感受和想法,以及是否有相同的感情。直接的交流可以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也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感情。这样可以避免在表白墙上表白被其他人看到,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对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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