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里的“师生恋”老师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吗?

大学里的“师生恋”老师是一种职务犯罪行为吗?,第1张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教师不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就不包括教师(学校领导另当别论)。教师不会成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师生恋就更谈不上职务犯罪了。如果女大学生是未满14周岁的,教师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是职务犯罪而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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