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118名)
于来山 马勇 王石齐 王安安(女) 王阳娟(女) 王志英(女) 王填 文会国 文花枝(女) 甘霖(女)
叶文智 田儒斌(土家族) 代朝霞(女) 朱雪琴(女) 伍冬兰(女) 任玉奇 向文波 向平华(土家族) 刘本之 刘平建 刘晓武 刘爱平 刘捷 刘期武
刘翔浩 刘湘娥(女) 刘潭爱 许仲秋 许菊云 阳国秀(女) 李亿龙 李开喜 李友志 李友妹(女,苗族) 李巧云(女) 李华 李江 李志轩 李建新 李适时 李健 李祥红(瑶族) 李焕然 李维建 李曦(女) 杨正午(土家族) 杨绍军 杨莉(女) 杨晓嘉(女) 肖自江 肖利琼(女) 吴艺珍(苗族) 吴正有(苗族) 吴向东 吴建平(女) 何仁春 何运才
余爱国 张苹英(女,土家族) 张放平 张建林 张春贤 张剑飞 张剑波 张硕辅 张德明 陈代富 陈光正 陈晓琼(女) 林武 卓新平(土家族) 罗和安 罗美元(女) 罗祖亮 周玉清 周本顺 周兆达 周昌贡 周强 郑柏平 赵小明 赵湘平 赵富栋 胡伟武 胡国初 胡建文 钟发平 种衍民 姜玉泉 姜仕 祝学军(女) 姚建年 姚媛贞(女,土家族) 贺国强 贺铿 秦希燕 莫德旺 徐克勤(苗族) 徐宪平 郭光文
唐九红(女) 唐建强 黄兰香(女) 黄志明 戚和平 龚武生 龚佳禾 康为民 彭爱华(女) 蒋安荣 傅锡和(苗族) 释圣辉 谢子龙 谢勇 谢辉 蒙兰凤(女,侗族) 谭艳(女) 颜坚生
姚成林
姚成林,汉族,男,山东省庆云县人,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中国公证员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山东省司法行政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1998年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担任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法律研究室主任、《山东法制报》副总编、《大众法制》主编等职务。
中文名:姚成林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山东省庆云县
出生日期:1951年2月
职业:法官
代表作品:《普及法律常识名词解释》《齐鲁文化大辞典》“法制篇”(主编)
主要著作
《普及法律常识名词解释》(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齐鲁文化大辞典》“法制篇”(主编),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行政诉讼法实用指南》(参与撰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1901~1995年山东律师志》(副主编),齐鲁书社1998年出版。
主要论文
《试论基层司法行政》发表于司法部1998年6月召开的“全国县级司法局基层工作理论研讨会”,获司法部优秀理论调研文章二等奖;《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表于《山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获司法部1996年“金剑文化工程”文章类二等奖、司法部1995一1996年度优秀论文三等奖;《论企业的依法管理》发表于《当代司法》1996年第1期、《山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获山东省领导干部优秀法制论文二等奖人论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保障》发表于《山东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试论合伙型企业集团》发表于《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1998年第1期;《关于依法治国制约因素的理性思考》发表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8年第4期、《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当代司法》1998年第4期;《法人合伙问题研究》发表于《山东法学》1998年第2、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2期。2011年1月被补选为山东省人大代表。2011年2月1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省十一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补充人选名单,补充通过姚成林为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省人大秘书长
周忠良,男,汉族,1953年12月出生,贵州平坝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197012——197611,铁道兵12师发电营四连通信员、文书,给水发电营通讯班班长、书记; 197611——197910,铁道兵12师政治部保卫处干事;
197910——198212,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挥部政治部保卫处干事;
198212——198702,贵州省平坝县委组织部工作员、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8409-198607在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专修科学习);
198702——198906,贵州省平坝县白云区委书记;
198906——199005,贵州省平坝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正科级);
199005——199106,贵州省平坝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106——199108,贵州省平坝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
199108——199111,贵州省平坝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组织部部长;
199111——199203,贵州省平坝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199203——199509,贵州省平坝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509——199708,贵州省安顺地区行署副专员(199409—199707在贵州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509—199511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挂职学习);
199708——200003,贵州省安顺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003——200011,贵州省安顺地委副书记;
200011——200206,贵州省安顺市委副书记;
200206——200301,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长级,分管常务工作);
200301——200711,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长级,分管常务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其间:200409—200706在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711——200801,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200801——20080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
200803——201101,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厅主任、机关党组书记; 201101——,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1月22日补选周忠良为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 周忠良同志是贵州省纪委委员,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看待蒋超良辞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这件事情应该根据事实理性分析,不能只看事物的表面,更不能盲目听信网络谣言,要具备辨别事件的真假的能力,以有关部门的官方消息为准。此次事件牵扯的消息众多,自己应该要有明辨是非的意识。
据《湖北日报》消息,3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蒋超良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蒋超良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超良生于1957年8月,曾任湖北省副省长、交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2008年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行长,2011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黄湘平
个人简介
姓名:黄湘平
职位: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
中文名:黄湘平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湖南平江
职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
代表作品:《资本经营理论与实务》
历任职务
黄湘平先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党委书记、教授,1949年出生于湖南平江。历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长、研究室主任、湖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主任兼党委书记、武汉稽查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第七届人大代表、湖南省第七届政协委员、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代表。
工作范畴
黄湘平长期致力于经济体制及金融领域的研究,努力推动制度改革和创新,主持协会工作以来,不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能,积极推动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建立投资者教育保护机制,在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构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我约束的证券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黄湘平会长的领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维护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被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和“中国改革开放30年全国120家优秀集体”之一。
学术成果
黄湘平近20年来一直致力于我国股份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证券期货市场改革的学术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主编和参与编写了《资本经营理论与实务》、《中国证券全书》等多部学术著作。
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4、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5、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陕西人民政府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陕西人民政府,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陕西人民政府:刘国中
2018年10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2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将223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或者依法委托给有关市县区或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实施,其中下放37项、委托186项。取消、下放事项自规章发布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委托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委托给有关市县区或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后续监管,承接机关要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陕西人民政府: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4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或者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23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一、对下列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一条。
2.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陕西人民政府,修改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陕西人民政府的单位陕西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陕西人民政府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和第二款中的“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二、对下列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5.《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6.《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1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政协委员”)的联系,接受人大和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使之逐步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委员会议开会期间向本级政府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政府***对话中提出的建议、评价和意见。
(五)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其它方式、其它渠道向本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条 凡属各级政府应当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由提出建议的代表所属人大常委会办理建议的工作机构或提出提案的委员所属政协常委会办理提案的工作机构,将建议、提案交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属于省政府应当承办的分别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属于地、市、县、区、乡、镇各级应当承办的逐级转交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乡、镇政府办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办公室)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本级政府所属各委、办、厅、局或科、室(以下统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做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协调工作。
(三)督促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
(四)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六)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经验。第五条 在建议和提案办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应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加强联系和协作。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议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可组织承办任务较大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能加大会议案组工作,逐件研究审定建议、提案的转办意见,并选择若干有条件办理的建议、提案,组织承办单位与会答复和解决问题。第六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解决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不得推诿;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除向上级反映外,应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好解释工作。第七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委员会闭幕之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通过会议或发文,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的部门或下级政府(行政公署)办理,如确属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单位的,由收支单位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将建议或提案原件退回政府办公厅(办公室)重新转办。收文单位不得自行将建议或提案直接转交其它单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查收登记。对所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应逐件填写《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指定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主办单位起草,会办单位会签。
(三)催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对建议和提案应按期进行催办,并及时深入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办公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认真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一般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审定,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定。
(五)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经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承办单位向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抄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或政协办公厅(办公室、联络组)。
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函复、并分别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具体承办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直接答复提出建议或提案的各个代表或委员,同时分别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或在同政府领导对话中提出的建议,以来信来访方式提出的建议,以及在承办单位走访座谈时提出的建议,应随接收随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后的三个月以内答复代表、委员。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认真、诚恳、负责、求实,并应按照规定格式正式打印,加盖公章。由于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要重新办理。
(六)总结。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办完建议和提案后,要对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一次承办任务在二十件以上的,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写出专题书面总结。在每次人大、政协会议的建议、提案办完之后,要由同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本级政府协委员会和下次政协全体委员会分别作出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书面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陕西人民政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陕西人民政府,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第二条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通报和共商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陕西人民政府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第六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陕西省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省政府秘书长或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起草,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省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第八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负责同志,省总工会副主席、常委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办。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大八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市和县(区)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d57531--020125ccj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现任领导:中共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赵一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陕西省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王东文 文小华 文国安 尹胜生
邓怀春 朱水清 朱林春 刘运定
刘奇湘 刘跃中 刘新岳 汤小奇
阳满生 李力生 李上峰 李槐秋
李慧星 邱初开 邹仲龙 张新华
陈 鑫 陈玉琼 陈和平 周旭华
单春芽 赵亚军 赵西平 贺建昌
曹玉芽(女)曹建军 曹昭英(女)常 力
梁亚林 彭建社 谢建桂 蔡立雄
谭鸿辉(女)熊少林 颜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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