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问题

刑法的问题,第1张

问题一:甲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这个题与司法考试的一个题比较类似,基本上是原题,因此,就不详细介绍原因,可以查阅司法考试刑法类书籍,在关于犯罪构成那一章有详细的介绍。

问题二,不能,首先公诉机关的行为就已经违法,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怀孕指的是在审判期间,羁押期间发现其怀孕的状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也说明了,在此期间内不适用死刑,因此,虽然该乙已经被强制流产,但是流产的时间发生在羁押期间,因此,不能适用死刑

问题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点是在于是否实行犯罪行为,当蒲某进入房间的那一刻起,就可以认为抢劫行为已经实行了,但是由于该妇女的丈夫在家而没有得逞,因此是属于犯罪未遂

问题四,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图,同时实行共同犯罪行为,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梁某与陈某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意图,并实行了犯罪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梁某在盗窃过程中由于害怕处罚而没有进入仓库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其他停止形态相比有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犯罪的法定既遂结果没有出现,换句话说就是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梁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害怕,没有进入仓库,有中止的意思,但是他把钥匙给了陈某,行为导致了仓库失窃,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梁某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既遂。

回答比较仓促,可能有些地方说的不够明确,欢迎随时来问。

河南南阳有一名初一男孩,午休时认真看刑法,其中可以注意到男孩伶俐的眼神和害羞的表情。除了看刑法之外,在上学期都已经看过了民法典,可见对法律的方面十分感兴趣。有一些人认为这本书极其无趣,里面的内容太过隐晦难懂。这位小男孩却并不这样想,直接把刑法书籍带到学校,老师也感到十分意外,在拍摄时男生感觉到特别不好意思,还一直不停的躲闪,那么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河南南阳初一男孩午休认真看刑法

男孩穿着黑色T恤,靠在桌上,班里还有其他同学也在看书,偏偏这位学生看的时候引发了老师关注。看的竟然是刑法,从拿书的姿势可以看出,已经看了书的一大半,老师表示肯定能够看懂这些内容,一直在研究相关方面问题。老师表示这位孩子平时智商和情商都双高,不少人调侃这位男孩长大之后,必定会成为罗翔一样的人物,对法律有着极高热情。

二,其中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主要有两点信息值得关注,第一点,男孩的眼神。从男孩的眼神可以看出是一个坚定的人,很难被其他事情所影响,并且情商很高,也能够为自己梦想而努力。第二点,老师的态度。老师态度无疑也是对小男孩行为的认可,相信通过这一次观察之后,也会更加关注小男孩,父母们也要把把小男孩往这方面引导,就可以如愿以偿做自己想做的人。真正的为社会上做贡献,这样的人生是才最有价值。

总之,这位小男孩在年龄如此之小的时候也能发现自己的爱好,这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许多人成年了都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在哪里,希望他能够持之以恒找到人生目标。

法律主观:

邮寄送达,是 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 诉讼 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客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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