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送达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送达规定是什么?,第1张

在现在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发生在我们身边,而关于 刑诉法 送达规定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平时都是我们不去关注的,而现在,因为社会的发展,导致了我们需要更多的学习,要我们学到老活到老这样的一个态度,不然高速发展的社会会很快的将我们淘汰下去。现在我来具体讲一下这个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 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 当事人并通知 公诉人 、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 诉讼 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关于送达对象的规定 刑事诉讼 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 送达对象: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我国的刑诉法{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 证人 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没有送达家属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限的规定,在案件审结之后,需要做出判决书,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的半个月内,需要将判决书寄送至辩护人以及当事人等,没有将判决书寄送给家属的规定。在送达之后,接收人需要签字,对于没哟理由但拒不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送达期限的规定,在案件审结之后,需要做出判决书,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的半个月内,需要将判决书寄送至辩护人以及当事人等,没有将判决书寄送给家属的规定。在送达之后,接收人需要签字,对于没哟理由但拒不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1、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 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在知道了 刑诉法送达规定 什么的问题之后,我们就要明白多学习,勤学习这样态度,应该在我们的生活习惯中具备。学习虽然不能让我们走在社会的最前沿,但是一直都在学习是可以保证我们不被社会所淘汰的。尽管是一些比较冷门的一些知识问题。我们也应该有一个热情的心。

作者:高铭暄,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

本文原载于《法学家茶座》第一辑

我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已逾半个世纪,但对我怎样喜欢上刑法学这门学科,我却从来没有形诸文字。

说来话长,童年在故乡(浙江省玉环县鲜迭村)上小学时,我就听人说我的父亲在上海做“官”,至于当的什么官,我并不知道。后来稍稍长大一些,才知道他是在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当书记官。这件事给自己思想上多多少少打下了一点烙印,觉得自己是“法”门子弟,与“法”字天然有点联系。当然,那时对什么是“法”,我一无所知,不过感性上感觉得到:法院就像古代的衙门,是打官司的地方,打官司就得去法院。以后去温州读中学,从初中到高中,亲眼看到过法院门口挂的牌子,也看到过不少律师事务所的牌子,报纸上也有一些有关的报道,我的升学志愿就形成。我立志将来考大学要报考法律系。

1947年高中毕业时,我按自己的志愿去办,先后报考了南方的三所著名大学即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法律系,有幸都被录取了。因为那时我的父亲在杭州工作,任杭州市地方法院推事(也即法官),我想借父亲的一点“光”,将来求职容易一些,同时也想图个生活方便,就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就读。

当时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是李浩培。李先生是被浙大校长竺可桢从武汉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岗位上聘任过来的。李先生早年留学英国,是国内著名的国际法专家。说来也巧,我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刑法总则课就是李先生讲授的。据李先生后来讲,当时没有聘请到刑法教授,他就亲自上阵,他一辈子也就讲过这一次刑法课。李先生的讲课分析细致、条理清晰、娓娓动听,对我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引起我极大的兴趣。我本来就对他仰慕,此时就更肃然起敬了。所有的课,我最喜欢听的是李先生讲的刑法课。刑法学的对象明确,体系完整,内容生动,逻辑严密,并且所见所闻与实际生活距离非常之近,听起来毫无枯燥之感。所以听了李先生讲的这门课之后,我就暗地下了决心:好好学习刑法这门课。当时模模糊糊地也意识到将来选择职业也许就在这一方面呢!

我上了大学之后,父亲有一次对我作了明确的表态:“我不管有什么困难,一定供给你到大学毕业。至于毕业以后,你是出洋留学,还是将来当大学教授,那就看你自己的了。”这段话给我留下难忘的印象。首先是激励我必须很好完成大学学业。这个强烈愿望在下述一件事上表现得尤为明显。1949年5月杭州解放,其后不久浙江大学法学院即被当时的省军管会文教部撤销(可能与废除旧“六法全书”有关吧),对此,李院长和我们广大同学都表示不能理解,但又无可奈何。同学们纷纷参加当时省里举办的人民干部学校,以便接受短期培训后去从事革命工作。但我坚持要完成大学学业。既然浙大法学院宣布撤销,我就在李浩培教授的帮助下,想方设法转到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就读。在解放后的北大,我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其中也听到了著名刑法学家蔡枢衡教授的刑法课和黄觉非教授的刑事政策课,进一步提高了我对刑法学的兴趣。

1950年,新中国第一所新型的正规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宣告成立,该校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任教。这对我有很大的吸引力,令我心驰神往。当1951年7月我在北大毕业,法律系领导征求分配去向志愿时,我就毫不犹豫地提出愿意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刑法研究生。法律系领导经过研究满足了我的志愿。这样,从1951年8月起我就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当了刑法研究生。在两年研究生学习期间,我先后接受贝斯特洛娃、达马亨、尼可拉耶夫、柯尔金四位前苏联专家的专业教育,对刑法学有了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的了解,研究的兴趣也越来越浓。这就为我的专业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一再沉思,我已与刑法学结下不解之缘,今后我恐怕只有吃刑法学这碗“饭”了。果不其然,研究生毕业之后,我就被留校任教,而且一干就是50年。我已由一名青年变成老者,如今还在“老骥伏枥”。

回顾我走过的路程,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父亲的叮咛激励我完成大学学业,我没有辜负他的遗愿;二是李浩培教授的讲课使我对刑法学产生浓厚的兴趣,决定了我的人生走向;三是三所大学(浙大、北大、人大)的教育奠定了我的专业基础,使我对母校哺育之恩永志不忘。就我自己来说,我只是有股傻劲而已,认准了刑法学,就执着地追求,专业思想自始至终没有动摇,既不想当官,也不想经商,就想做一名合格的教授。平凡如此者,也就没有资格再罗嗦什么了。

  不犯罪,亲人之间互相送礼不构成犯罪条件。也无这方面的罪行。

  但是给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犯了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问题一:甲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这个题与司法考试的一个题比较类似,基本上是原题,因此,就不详细介绍原因,可以查阅司法考试刑法类书籍,在关于犯罪构成那一章有详细的介绍。

问题二,不能,首先公诉机关的行为就已经违法,同时我国刑法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怀孕指的是在审判期间,羁押期间发现其怀孕的状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也说明了,在此期间内不适用死刑,因此,虽然该乙已经被强制流产,但是流产的时间发生在羁押期间,因此,不能适用死刑

问题三,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点是在于是否实行犯罪行为,当蒲某进入房间的那一刻起,就可以认为抢劫行为已经实行了,但是由于该妇女的丈夫在家而没有得逞,因此是属于犯罪未遂

问题四,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图,同时实行共同犯罪行为,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梁某与陈某达成了共同犯罪的意图,并实行了犯罪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梁某在盗窃过程中由于害怕处罚而没有进入仓库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与犯罪其他停止形态相比有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犯罪的法定既遂结果没有出现,换句话说就是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虽然梁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害怕,没有进入仓库,有中止的意思,但是他把钥匙给了陈某,行为导致了仓库失窃,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梁某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应属于既遂。

回答比较仓促,可能有些地方说的不够明确,欢迎随时来问。

  我国刑法成文法典源于夏朝的“禹刑”,以后各代均有刑律。据甲骨文记载,商代不但有了刑法,而且有了司法结构,设置了监狱,使用了刑具,并有了专门的司法人员。《书、泰誓》:“罪人以族。”即一人有罪,刑及其家族。《史记、殷本纪》:“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即炮烙之刑。足见商代刑罚之残酷。周朝制定了“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杜预注:“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春秋时期,郑晋等国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称之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后来邓析又用竹简造刑法书,称为“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战国时期,成文法典进一步增多。魏相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制定了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等篇章的《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变法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补充修订,刑法内容相当丰富,刑罚相当残酷,颁行全国。汉承秦制,成文法典洋洋大观,总称《汉律》。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序》:“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十八篇及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是为《汉律》。”晋、北齐、北周、梁、隋各朝代都有统一法典,虽原文佚亡,但篇目有史籍为证,斑斑可考。

  自唐迄清,不少法典尚存。唐太宗初期,对《武德律》增删修订,编成《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又有《永徽律》十二篇,后补充完善编成《唐律》,是封建社会一部较为完备的的封建法典。宋代法律甚多,名称各异,现存宋《刑统》三十卷,以《唐律疏议》为体例,结合实施的格、敕法令分类编成,犹刑事法规的汇编兼训释。元代刑法名目更杂,其《典章》以中央机关名称为篇目,是继《唐律》又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明代有《大明律》、《明令》、《问刑条例》等,刑法条文更加明细。清代初期,斟酌《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从康熙时起,以后各朝代仿《明会典》先后制定《大清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等。

以下是一些单本超厚又难啃的法律学书的推荐:

1《国际私法》(第2版)(作者:姜明诚):这本书是国际私法的经典教材之一,全书共分三卷,总共2000多页。其中第一卷主要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则;第二卷讨论国际私法的各种问题,如国籍、民事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第三卷则介绍国际仲裁、国际司法等相关内容。

2《刑法学》(第4版)(作者:陈述):这本书是刑法学的重要教材之一,共有三卷,总计2400多页。全书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各罪名、刑法的适用等多方面对刑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

3《民事诉讼法学》(作者:石仲泽):这本书是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之一,全书共有两卷,总共近2000页。全书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方方面面,包括起诉、举证、调解、判决等等。

4《经济法学》(第4版)(作者:陆嘉怡、陈松林):这本书是经济法学的重要教材之一,共有三卷,总计2800多页。全书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

这些书籍都是非常经典的法律学著作,涵盖了广泛的法律知识,但由于篇幅较长,难度较大,需要读者有较强的法律基础和阅读能力。

河南南阳有一名初一男孩,午休时认真看刑法,其中可以注意到男孩伶俐的眼神和害羞的表情。除了看刑法之外,在上学期都已经看过了民法典,可见对法律的方面十分感兴趣。有一些人认为这本书极其无趣,里面的内容太过隐晦难懂。这位小男孩却并不这样想,直接把刑法书籍带到学校,老师也感到十分意外,在拍摄时男生感觉到特别不好意思,还一直不停的躲闪,那么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河南南阳初一男孩午休认真看刑法

男孩穿着黑色T恤,靠在桌上,班里还有其他同学也在看书,偏偏这位学生看的时候引发了老师关注。看的竟然是刑法,从拿书的姿势可以看出,已经看了书的一大半,老师表示肯定能够看懂这些内容,一直在研究相关方面问题。老师表示这位孩子平时智商和情商都双高,不少人调侃这位男孩长大之后,必定会成为罗翔一样的人物,对法律有着极高热情。

二,其中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主要有两点信息值得关注,第一点,男孩的眼神。从男孩的眼神可以看出是一个坚定的人,很难被其他事情所影响,并且情商很高,也能够为自己梦想而努力。第二点,老师的态度。老师态度无疑也是对小男孩行为的认可,相信通过这一次观察之后,也会更加关注小男孩,父母们也要把把小男孩往这方面引导,就可以如愿以偿做自己想做的人。真正的为社会上做贡献,这样的人生是才最有价值。

总之,这位小男孩在年龄如此之小的时候也能发现自己的爱好,这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许多人成年了都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在哪里,希望他能够持之以恒找到人生目标。

刑事谅解书的写法:

首先需要写上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等;其次写明侵犯的事由和谅解的内容,以及写明具体的赔偿方案等;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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