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社区矫正的优缺点

管制刑社区矫正的优缺点,第1张

法律主观: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1、被判处管制的;3、被 暂予监外执行 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 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二、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1997年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出台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 缓刑考验期限 ,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处理家庭重要事务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结婚、离婚、分娩(含配偶),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事项,春节期间探望父母,清明节期间墓祭,确需本人外出处理的近亲属婚嫁、病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长城社区地处县城城郊结合部,是全县

 农民和城市居民混居,外来流动人口、暂住经商户、务工人员较多的一个社区,人员构成比较复杂,犯罪频率较高,相对而言,吸毒、刑满释放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人员较多,因此,在我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几点思考,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

  一、 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为了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小组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区资源,以召开研讨会、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全面深入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宣传。通过一系列的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构建网络,夯实队伍。

 为确保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县司法局和镇司法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书记任组长,县、乡派驻干部任副组长,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针对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可行的实施办法,形成有上级部门领导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各司其职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经验,好作法奠定了基础。

  三、 开拓创新,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帮教协议、监督协议及矫正对象的思想分析、矫正措施、矫正方案等,建立了电话汇报登记簿、谈话登记簿、请假登记簿等,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一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强化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及时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二是在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标准管理矫正对象,以利于他们适应社会正常生活。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四、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人施教。

 一是开展感化教育。认真制定矫正个案,全面细致地

 分析矫正对象的不同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家庭背景、生活状况、思想状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并定期考核,随时调整方案。二是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我们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组织他们在单位、学校、敬老院参加公益劳动。另外,为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特长,由其自定时间,为群众义务维修小家电,为社区出宣传栏,到社区卫生所服务病人,到老年活动室打扫卫生和送茶倒水等。

  五、 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好监督人的作用。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人绝大多数是矫正对象的配偶、

 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他们绝大多数同矫正对象同吃同住,对矫正对象活动和思想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在工作中,我们定期与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沟通信息,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督人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切实发挥好监护人的作用。

  六、 大胆探索,不断提高矫正质量。

 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的工作方法和措施,逐步积累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开展打好基础,在工作中勤学习,多思考,常交流,总结成功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

 同志们,社区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工作,是我国刑法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扎实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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