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杀人犯的追诉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追诉期规定: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为无限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法律》,谋杀罪的追诉期为无限期。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没有时效限制的重罪包括谋杀罪、绑架罪、恐怖主义罪、针对联邦政府的某些罪行等。各州的追诉期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大多数州的追诉期为数年至数十年。
加拿大:根据《刑法典》,谋杀罪没有追诉期限制。
欧洲大多数国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谋杀罪没有追诉期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些犯罪没有追诉期限制,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起诉。此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犯罪的界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长度等也有所不同。
法律主观:
不一定的,根据罪 刑法 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审判判决的,不认为是犯罪,即无罪。 刑事诉讼 追诉期已过,一般情况下 公诉 机关不再追究,法院也不会审判,就是无罪。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 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能是无罪。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此案的最根本原因是这个男生太偏激,虽然不了解这个男生的性格,但可以很武断的说,这个男生的心理状态不健康。作为一名成年男性,他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思考能力,这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一、男生多次表白被拒捅死17岁女同学2018年男生因为高考失利,所以选择复读一年,在复读班的时候就喜欢上了同班女同学,9月开学,11月表白,被女同学以高考后再谈感情为由拒绝。随后男生多次表白,但都被女生拒绝。据同学所说,男生在表白失败以后的反应就不算太正常。后来男生向班主任请假,再请假以后却没有回家,消失了两天没有人知道他在哪里,两天后回到学校。
后来在学校附近的商店内买了水果刀,带着断线钳、锯条,据五金店老板所说断线钳、锯条是男生在事发前一月购买。男生拿着这些东西割开了护栏,潜入了女同学的宿舍,然后将其在熟睡中杀害,随后自杀,但是却被医院抢救过来。之后男子被判处死刑,但是在二审的时候又被改为死刑缓期两年。而死缓基本上都会改成无期,然后再减刑。
二、造成此案的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男生的想法太偏激,他这个人的思想很不正常。而且作案工具在事发前一个月就已经购买,那个时候他还没有表白,不管他当时想做什么,他那个时候就有了潜入女生宿舍的想法。也有一部分原因,就是防护力度不够,这个男生为了打开护栏,大概花了三个小时,从凌晨2点一直到凌晨5点,这么长的时间都没有发现他,当然这并不是主要原因,毕竟没有人能想到会有这样的人存在。
三、个人看法这个男生应该是9月入学,他选择在11月的事后表白,再参考他购买作案工具的时间,他可能在10月初的时候就盯上这个女生。这是喜欢吗,仅仅一个月的时候,感情来的就有那么热烈吗,还是说这是一种心理不成熟的表现。这位男生在被拒绝以后的表现就很不正常,据说还曾经割腕。这个时候就应该警惕,不要轻视心理偏激者,可笑的是这个男生还曾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为由争取减刑,然而经过检查,他并没有精神病,他就是单纯的心理不健康、不正常。
法律主观:
杀人案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尚未立案,且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是十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是二十年;杀人案如果是已经立案追诉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律客观:《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最轻为3年,最重可能被判处死刑。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刑事犯罪,因此,如行为人因故意杀人被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建议行为人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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