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第1张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作出了以下新规定: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在法典的第五编,一共五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婚姻篇与之前的婚姻法的变化主要,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等五处较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__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修改了关于民法总则,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收养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文,使其更符合当代中国的民情,是法官在判决时有法可依。

民法典新增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新增三大抗疫规定

监护人“失联” 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近些年来,我国离婚率比较高。有些人结婚很盲动,上午要结婚,下午就去离婚,结婚过于冲动,离婚也过于冲动。那么,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以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性骚扰是个顽疾,在各个社会都有,有些还特别严重。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0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变化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格尊严权的尊重,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

2、确立了合同中心主义,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

3、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民法典各个部门法独立成编,取消了原来的各部法律,同意规定在民法典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是不合法的,不可以登记处理。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事实婚姻的财产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分:,(一)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财产进行判决;,(二)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当先补办结婚证,双方有补办结婚证的,财产可以按照婚姻财产分割,双方未补办结婚证的,双方只能算作同居关系,财产只能按照共有财产分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原则规定: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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