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名可以用两个没关系的字凑在一起吗?并赋予其含义!另外不用姓氏开头也可以吧!

笔名可以用两个没关系的字凑在一起吗?并赋予其含义!另外不用姓氏开头也可以吧!,第1张

可以啊,先看看你是什么星座的……

相信的话就来看看:

摩羯座12月23日~1月20日:地象、阴性的星座。 摩羯男:有一股难以形容的阴气,所以可以取一个与天、火、团圆等等有关的笔名。 笔名举例:比邻、炎之西、全日。 摩羯女:女孩子的名字里要是能有和任性有关的字眼,将来做各种事情都顺利。笔名举例:雪落红炉、幽草、风吹帘。

水瓶座1月21日~2月19日:风象、阳性的星座。 水瓶男:是很藏得住才华的家伙,所以可以取一个表面低调,但很经得起反复推敲的笔名比较好。 笔名举例:闲筝、落萧、了了蓝。 水瓶女:有个风花雪月的名字能提升你的运气。 笔名举例:踏雪寻梅、翩翩、伊莎。

双鱼座2月20日~3月20日:水象、多情的星座。 双鱼男: 多愁善感的性情,行事又有些急噪的你最好取一些有浩然之气的笔名,定定自己的神。 笔名举例:空城落日、河东。水瓶女:有时过多的柔情,未必能讨好所有的朋友,所以不防给自己一个硬朗、爽朗一些地笔名。 笔名举例:临界水、玲珑、可馨。

白羊座3月21日~4月20日:火象、阳性的星座。 白羊男:要体现出自己的阳刚,又能画龙点睛地表示出我很温柔那可就更妙,这样的笔名让MM一看,就很倾慕哦!笔名举例:欢喜天忧、旷野天。白羊女:总是兴高采烈、充满活力的你不妨取一个突显自己活泼、生动的笔名。举例笔名:夕颜、云朵朵、舒展。

金牛座4月21日~5月20日:地象、阴性的星座。 金牛男:性格温顺,心胸宽广的金牛男适合一听就气势磅礴、叫起来响亮的笔名。 笔名举例:跃然、干戈、逆水千帆。 金牛女:充满母亲魅力的你,适合温文尔雅的名字,另外要注意的是,字眼必须显得有内涵才好。 笔名举例:以沫、雁如眉。

双子座5月21日~6月20日:风象、阳性的星座。 双子男:思维敏捷的你,在÷名字里首先就该体现速度感以及活力,你甚至不妨多起几个笔名轮着换着用。 笔名举例:斗阑干、独步千军。 双子女:双子MM有时一不小心就会显得有些飘,所以笔名对你来说正可以起到中和你过于飘忽的气质作用哦! 笔名举例:六月草、梦亦菲。

巨蟹座6月21日~7月22日:水象、阴性的星座。 巨蟹男:扎实的个性有时候不免叫人觉得过于沉闷,所以要取一个奇妙的笔名。 笔名举例:游程、好天气、随随意。 巨蟹女:多情的你可以选择一个温情脉脉的笔名,或者一个纯情而清爽的笔名,都很适合的。笔名举例:茶蘼、蔷薇雨、伊甸。

狮子座7月23日~8月22日:火象、阳性的固定星座。 狮子男:生机无限的性情,有时也令你的生活过于忙碌,所以取一个显得安静、平和地笔名。笔名举例:南岭寒、江畔、台痕。 狮子女:里里外外都应付过来的好女孩,你的干练有目共睹,所以,笔名也应该是简洁上口的好。 笔名举例:肖肖、阿楚、小菲。

处女座8月22日~9月22日:地象、阴性的星座。 处女男:你是一个多面手,并且行事谨慎周到,所以一个古雅的笔名对你来说很贴切。 笔名举例:五岳散人、醉烟、漫天。 处女女:你的细心、灵动、柔情似水,都应该由你精致的笔名向大家传达。 笔名举例:微微语、花开未落、徐徐。

天秤座9月23日~10月22日:风象、阳性的星座。 天秤男:稳重是首选,四平八稳,甚至看上去有点古板的笔名也不错,将来有机会到领导就知道它有多有用了。 笔名举例:谭易、萧星、叶枫。 天秤女:曼妙的笔名既中听又能体现天秤女协调的生活节奏,会被大家崇拜。 笔名举例:璞玉、璐伽、清音。

天蝎座10月23日~11月22日:水象、阴性的星座。 天蝎男:有汪洋之气,并且行动力也很强,要取一个让人感到容易接近的笔名会全面提升内在和外在地魅力。 笔名举例:今昔何惜、旷。 天蝎女:能干的你,有很强的创造力,要取一个对自己体制有所帮助的笔名,可保你一身平安哦! 笔名举例:弄墨、辛夷。

射手座11月23日~12月22日:火象、阳性的变动星座。 射手男:锋利的笔名能够帮助你勇往直前,突破人生险滩上一个又一个难关,将来的成就业会因此更加卓越。 笔名举例:寒噤、风霜一剑。 射手女:找一个充满幻想的神秘色彩的字眼,会让射手的你很幸福。 笔名举例:暮色四合

白羊男和摩羯男:最怕极品娇贵女

尽管说男人天生有保护女人的欲望,但前提条件是保护一个真正需要保护的人,而不是处处养尊处优,娇气矫情得要死的女人。这样的女生,吃不了一点儿苦头,这对于直线思维的羊男,对于崇尚个人奋斗的摩羯男,是最怕遇到的,因为这样的女人,随时随地是要拖人后腿的啊。

金牛男和天蝎男:最怕极品拜金女

虽然很多人都说,男人有钱还怕找不到女人?但是对于金牛座和天蝎座的男人来说,即使自己有钱,也坚决不找那种极品的拜金女。这一类的拜金女,眼中只有钱,为了钱而与自己在一起,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哪怕她貌若天仙,过于拜金,毫无感情可言,价值观都不正确,牛男与蝎男是不可能会轻易认同的。

双子男和射手男:最怕极品无聊女

极品的无聊女人,她们不懂得开玩笑,不懂得生活的乐趣,没有什么兴趣爱好……在兴趣多样的双子座和射手座男人的眼中,这样的女人是一看见就要立即逃开的,不然空气都会像是要凝结了一般。如果与这样的女人一起生活,那更是无法想象,日子有多无聊,了无生趣,让人产生满满的抑郁和负能量。

巨蟹男和处女男:最怕极品懒女人

对于懂得操持家务,喜欢干净整洁的巨蟹座和处女座的男生来说,如果一个女人平时挺粗爆的,但是家里上上下下都打点好来,凶点儿也没有什么,反正他们有一些受虐倾向,何况哪个女人不凶呢?但是他们最无法接受的就是那种极品的懒女人,家里乱七八糟的,这会让他们连呼吸都不敢。

狮子男和水瓶男:最怕极品自我女

对于狮子座的男生来说,最忌讳的就是挑战他们的尊严,如果有人敢挑战自己的自尊,那简直就是找死。极品的自我为中心的女人,在狮子男的眼中,就是那种自己一无是处,还要处处觉得自己特别高尚的人。而水瓶座的男生则会认为,这样的女人脑电波完全和自己不在同一个频段上,无法沟通。

天秤男和双鱼男:最怕极品丑女人

不得不说,在审美上,天秤座和双鱼座的男生基本旧站在同一条战线的。虽然说人人都喜欢美女,但不少男生是丑的也有一定包容性,比如如果对方身材好的话也可以加不少分。可是对这俩星男来说,如果是丑女人,貌容丑的女人,他们一定是怕得要死,多看他一眼都会折寿的感觉。

  百回本《西游记》问世近五百年了,我们一代一代读书人读这本书,一代一代读书人研究这本书,我们真正读懂和研究透了这本书吗?没有!因为,我们所能看到的对《西游记》的定论是:一部伟大的浪漫主义的长篇小说。二十世纪初,曾有鲁迅、胡适两位文坛权威对《西游记》做了些点评,结论还是:神魔小说(鲁迅),神话小说(胡适)。“小说”这个定论,就象压了孙悟空五百年的“五行山”,权威们的评论就好似贴在五行山上的“压帖儿”。

  难道真的会象《西游记》的作者们所预言的:五百年后才会有“唐僧(寻求解脱自性迷的众生)”揭去“压帖儿”,放出“心猿(‘心愿’的谐音)”孙悟空,“悉发”出“菩提心”来吗?其实,《西游记》的作者们早已用“弼马温”告诉众生:《西游记》就是一篇“笔骂文(‘弼马温’的谐音)”。我们应该认真苦读中国典籍,跳出纯文学的樊篱,真正搞清楚这部以神魔当笔头骂世的“笔骂文”究竟是在骂什么。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地重新解读《西游记》。

  百回本《西游记》是读者最多,影响面最广的我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自问世以来,由于《西游记》中的主题、作者等谜,引发历代文人墨客不懈探求,但终因人人只为“紫金钵盂”之“人事”,不肯将“紫金钵盂”交给神仙,故不可能尽知其中暗传的“密谛”。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曾批评一些“三教之徒”,对《西游记》“皆得随宜附会”,指出:“然作者号儒生,此书则实出于游戏,亦非语道”,也无“微言大义”。胡适在《西游记考证》中则称:“全书以诙谐滑稽为宗旨”,是“世界上的一部绝大神话小说”,“是有人的意味的神话”,“《西游记》至多不过是一部很有趣味的滑稽小说,神话小说,并没有什么微妙的意思,他至多不过有点爱骂人的玩世主义”。二位大师的高论后来赞同者甚少,但由于二位大师威高言重,后世的探讨者们又缺乏更有说服力论据和论证,故至今《中国文学史》、《辞海》等教科书、辞典中,均以浪漫主义的神话或神魔“小说”给《西游记》盖棺定论了。虽然后来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合理的观点,但因权威们的定论,这些合理的观点均被视为“牵强附会”的“街谈巷议”之类了。胡适曾提到了《西游记》“是有人的意味”、“有一点爱骂人”和“玩世不恭”,几乎就要走入百回《西游记》中八十一难所形成的“众妙之门”,但毕竟是擦“门”而过,《西游记》还是“弼马温”而不是“笔骂文”,不能“入流”。

  如果我们以“汉字六书”为读解方法,感受着生活认真读书,认真深入地研究一下《西游记》中究竟有何“人的意味”,究竟如何用笔来“骂人”,究竟如何“玩世”。如果用《西游记》中已提到的“婴儿之本论”和明代思想家李贽的“童心说”来解读“弼马温”,也许就会发现,《西游记》这篇“笔骂文”原来就是用笔来探讨“人的意味”,来“玩世”,来“骂人”的文章。

  既然《西游记》是文章,就应该让其“入流”,不要再给炎黄子孙们留下种种猜谜般的遗憾了。

  一、《西游记》中以“人的意味”为主体的思维体系自古三教为儒道佛,九流为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则被列为九流之外,《西游记》的作者们因此而戏称《西游记》是“未入流”的文章。《西游记》中有意写了个“弼马温”,那么怎样将其理解为“笔骂文”,怎样将其视为能“入流”的文章,这篇文章又是入的何“流”呢?要解读此迷,只要仔细分析一下《西游记》的章回结构中“人的意味”是什么?“意味”在中国古代称“意象”,也就是精神现象,“人的意味”就是人生百态中所反映出来的精神现象,“人”就是这个精神现象的“主体”,用这个“主体”去分析百回本《西游记》的篇章结构,就可以解得其中的奥密。

  首先,分析第一回至第七回,作者从“心性修持大道生”的一场大闹天宫写到“五行山下定心猿”,就是写“自性迷”的众生之“心”。《西游记》中的天宫是什么?就是众生想入非非的象形的精神世界。“心性”又是什么?就是众生的精神本体,众生的一切行为莫不由此而动,俗称心动才有行动。因此,心性又是相对于众生之肉身的内在之物,《西游记》中有诗曰:“内观不识因无相(第一回)”,即指众生没有外观形象与之对应的内心世界或精神现象所在,书中巧妙地“借”用一只神猴的行为来生动形象地描述这种没有外观形象与之对应的内心世界或精神现象,《西游记》中也有诗曰:“借卵化猴完大道(第一回)”。一场大闹天宫写了七个章回,正象《庄子。内篇》那样,形成了一个以人的内心世界或精神现象为主体的《西游记》“内篇”,这是一个很完整的有“人的意味”的思维体系。第一回写了个山名叫“花果山”,这座山名中的“花”字,其实就是暗指“名”,《老子。第一章》云:“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其中的“名”,就是指人的内心世界或精神领域的产物。因为“名”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故中国古代思想家一直将“可名”又“非常名”的“名”,作为中国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命题。

  第二,分析第八回至第十四回,作者从“观音奉旨上长安”寻找取经人唐僧写到“心猿归正,六贼无踪”,就是写“自性迷”的众生之“身”。《西游记》中的唐僧是什么?就是用“借”的手法来写“性本善”,但却“自性迷”的众生之“身”。六贼是什么?就是“借”指众生的“六欲(眼耳鼻舌身意)”,众生的一切行为莫不因“六欲”所致。故唐僧是“借”指相对于众生的心性的外在之物,《西游记》中有诗曰:“外合明知作有形(第一回)”,即众生的“肉身”所在。观音寻找取经人又是写了七个章回,也正是象《庄子。外篇》那样,写成了一个以“性本善”却“自性迷”的唐僧为“人”这个“主体”的《西游记》“外篇”。在第九回(有的版本为“附录”)虚拟出了一个唐僧的父亲名叫“陈萼”的故事,这与实际事实显然是不相符的,但这个人名中出现的“萼”字,则是暗指中国古代的哲学概念“实”,即相对于人的内心世界以外的实物形态的“肉身”。这个“肉身”不是指有真名实姓的具体的某某人,而是“假他名姓配丹成(第一回)”的众生的躯体。这个人名中的“萼”与前七回中的山名中的“花”相对应,正是“花与萼”,即“名与实”,这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讨论哲学问题时经常用到的一个最基本的哲学范畴。

  第三,分析第十五至第九十八回,作者用了十二组基本上是以“七”为结构的寓言故事来描述神魔争斗,神好乎?魔坏乎?莫可言赏罚也。这正如《庄子》之风格,“以谬悠之说,荒唐之言,无端崖之辞,时恣纵而傥,不以畸见之也。”用神魔故事之幻笔和戏笔,描述神魔变幻恍惚之事,“亦每杂解颐之言(鲁迅)”,借此以娱乐、消遣为形式,实则在“游戏中暗传密谛(李贽)”。故此,《西游记》也如同《庄子》,能达到“以卮言为曼衍,以重言为真,以寓言为广”,能够“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万物,不遣是非,以与世俗处”的社会效应。因此,推论这十二组寓言,正是仿《庄子。杂篇》。在第十五回中又写了一个地名“里社祠”,并解释为“里者,乃一乡里地;社者,乃一社土神。”这是暗指在某一个地方积聚着一些“土神”,这些“土神”很可能是指一群“未入流”的读书人,这些读书人在这里结社聚集干什么呢?当然是讨论他们感兴趣的问题。至此,有了“名”,有了“实”,又有了个讨论问题的“社”,实际上已经将《西游记》中要讲的“名实论”完完整整地推论出来了。“名实论”正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哲学最基本范畴的命题。

  至此可以断言:《西游记》是用神魔故事为表达形式,借用古代老庄学派的思维模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思维体系,其真实内容是,通过这个完整、系统的思维体系来讨论“名与实”的辨证关系问题,并对中国古代三教九流思想进行批判地继承,以达到让后人在欣赏神魔故事的“游戏”中,不断“悉发菩提心(第一百回)”的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小说,更不是宣扬什么三教九流。因此,《西游记》这个“弼马温”应该解读成“笔骂文”,应该入老庄学派之流。这里有个问题要加以说明:老子、孔子、庄子、孟子等都只是古代的思想家,他们的思想既是“萼”,又是“花”,但更多的是他们留给我们的系统思维方法,而不应该将他们的思想定格为什么三教九流,并拜为教主。将他们拜为教主,只是无知的后人创作的恶作剧,《西游记》故事中用调侃的手法一再强调了这点。搞清楚了这些,我们就不要再在《西游记》中去考证什么“金丹大道”、“佛老之理”了,而应该在“花与萼”、“名与实”中去探讨真正的“有人的意味”的主体性哲学问题。

  (注:有学者考证《庄子》古本为二十八篇,均以七篇一组,《内篇》、《外篇》各为七章,其余的为《杂篇》,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后人增补过的《庄子》)。

  二、要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思想除了用百回本《西游记》的章回结构以及其中有“人的意味”的精神现象来证明《西游记》不仅仅是神魔小说,而是与《庄子》相类似的“大卮言、大重言、大寓言”外,我们还可以用考古法则,即用最接近《西游记》问世时代的评论文章,以及《西游记》的作者们的观点来点评其为何书。

  俗语常言中,暗藏天机;戏谑笑谈处,显露心法。古人所不敢道者,真君道之;古人所不敢泄者,真君泄之。一章一篇,皆从身体力行处写来;一辞一意,俱在真履实践中发出。其造化枢纽,修真窍妙,无不详明且备。……自悟一子陈先生《真诠》一出,诸伪显然,数百年埋没之《西游》,至此方得释然矣。但其解虽精,其理虽明,而于次第之间,仍未贯通,使当年原旨,不能尽彰,未克尽美而未尽善耳。(《西游原旨叙》)。

  清代的点评家大多称《西游记》为“参禅修道”的奇书,具有代表性的人有悟一子陈士斌、悟元子刘一明、张书绅等。刘一明,号悟元子,著有《西游原旨叙》一书,他把《西游记》看作一部深奥的谈禅讲道的奇书。张书绅在《新说西游记总批》中则将《西游记》点评为儒学经典《大学》。当然,这都是未真正解得《西游记》之密谛的可笑之谈。但是,刘一清在书中对《西游记》质疑道:“怪怪者,在儒可成圣,在释可成佛,在道可成仙。”很显然,《西游记》为什么会与三教合,悟元子也未悟到其所以然。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他们都认为《西游记》决不仅仅是小说。我们可以再往明代求索。

  故以大道观,皆非所宜有矣。以天地之大观,何所不有哉?故以彼见非者,非也;以我见非者,非也。人非人之非者,非非人之非;人之非者,又与非者也。是故必兼存之后可。於是兼存焉,而或者乃示以信。“

  文不幻不文,幻不极不幻。是知天下极幻之事,乃极真之事;极幻之理,乃极真之理。故言真不如言幻,言佛不如言魔。魔非他,即我也。我化为怫,未佛皆魔。魔与佛力齐而位逼,丝发之微,关头匪细。摧挫之极,心性不惊。此《西游》之所以作也。说者以为寓五行生尅之理,玄门修炼之道。余谓三教已括于一部,能读是书者,于其变化横生之处引而伸之,何境不通?何道不洽?而必问玄机于玉匵,探禅蕴于龙藏,乃始有得于心也哉?至于文章之妙,《西游》、《水游》实并驰中原。今日雕空凿影,画脂镂冰,呕心沥血,断数茎髭而不得惊人只字者,何如此书驾虚游刃,洋洋纚纚数百万言,而不复一境,不离本宗;日见闻之,厌饫不起;日诵读之,颖悟自开也!故闲居之士,不可一日无此书。

  明代也有点评《西游记》的,具有代表性的人有李贽、谢肇淛等。明代的大思想家李贽,号卓吾,著有《西游记总批》一书,他把《西游记》看成“决不是以单纯的娱乐、消遣为宗旨,而是在游戏中暗传密缔”的文章。我们读一读李贽的《焚书》、《藏书》等,就能感觉得到理同途殊。《西游记》写了孙悟空这个心性,《焚书。解经文》则有:“以为吾之真心如太虚空”之论;《西游记》写了唐僧这个“自性迷”的众生之身,《焚书。解经文》则有:“既以妄色妄想相交杂而为身”之谈。二者观点妙合也!谢肇制则称:“《西游记》……以猿为心之神,以猪为心之驰,其始之放纵”,言明人自由放纵的本能与社会必然会加以约束之间的矛盾,“盖亦求放心之喻”。也未将《西游记》仅仅界定为小说。

  再品味《西游记》作者们在《西游记》中的300首诗(词),更能说明他们创作《西游记》的良苦用心,他们决不仅仅是为了写一部小说,而是为了求得“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西游记》第一百回)。《西游记》的作者们既不崇儒,也不媚道,更不信佛,但是对于儒佛道三教的实际存在也并不排斥,而是主张三教合一,九流交融,在扬弃中共同发展。写儒佛道三教只是“借卵化猴完大道,假他名姓配丹成(第一回)”。

  至此,应该将《西游记》定义为:是以神魔故事为表现形式来讨论中国人的精神现象,由用(心)求体(身),剖析众生之心以求知国人行为的哲学启蒙教科书,即在中国封建社会焚书坑儒的文化厄史中,扭曲了表现手法的,有中国特色的精神现象学。

  三、《西游记》研究需要官方重视和文史哲三学合力《西游记》这部东方的“精神现象学”比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早问世270多年,却被压在我们精神世界的“五行山”下,还要贴上“压帖儿”,真可谓藏在深山人不知。可叹啊!马克思曾称“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起源和秘密(马克思:《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有了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就有了系统的西方哲学;我们重新解读《西游记》后,能否建立起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哲学体系呢?当然,这需要中国学界文史哲三家合力探究,方可有成。

  我们的报告文学家写《歌德巴赫猜想》,不就是因为这是有中国人解出了外国先人设下的谜吗!那么,中国人的祖先在《西游记》中设下的谜,我们的报告文学家是否也应该写出些什么猜想来呢?

  我们中国的祖先设在《西游记》中的种种哑谜,被我们这些不负责任的后人不认真读书,不详究本原,还没有找出其中最根本的“中国精神”来,就牵强附会,胡批乱判。《西游记》中重言最多的是故事就是:唐僧总是到了要被妖怪吃掉的时候,才会喊“悟空救我!”我们都会唱的《国歌》中也有句“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每个人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这就是“中国精神”,这就是中国人最根本的精神。虽然大多数中国人现在过上了神仙般的日子,但人们的思维紊乱,身康心衰,道德败坏,诚信灭失,麻将声四起,黄赌毒泛滥,人人崇拜“孔方兄”,社会对哲学的态度可以用“冷漠”二字概括。

  《西游记》中连猴都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的基本道德准则,我们现代人怎么能忘了?我们的政府如何为政?我们应该清醒,中国人不要总是“到了最危急的时候”,才“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义勇军进行曲》)”。

1、黄培

黄培(1603~1669),字孟坚,号封岳,即墨城里人。其祖父黄嘉善,明万历年间兵部尚书、赠太保衔。

明亡后,黄培返归故里,忧郁悲愤,常以诗文抒发情感。清康熙五年(1666年),因自刻《含章馆诗集》致祸,遭姜元衡告发,史称“黄培诗案”。

黄培被囚禁于济南,清廷判曰:“黄培因系明朝世宦,隐怀反抗本朝之心,刊刻逆书,已属不法,吟咏诗句,尤见狂悖,且宽袍大袖,延用前朝服制,蓄发留须,故违当朝法令,大逆不敬。应按隐叛诽薄之罪,但律无正文,无从援引,谨援他律比附,定拟绞罪”。

黄培于康熙八年(1669年)四月初一被处以绞刑,临刑时,昂然阔步,从容吟诗明志。终年六十六。

2、黄嘉善

明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黄嘉善出生于即墨城,字惟尚,号梓山。黄嘉善从小聪慧,渐大学习勤奋努力,他少年时入崂山石门西麓的上、下书院就读,饱读经史子集,精心体会治国安邦的道理,所作的文章流畅优雅,胸有韬略。黄嘉善成年后仪表端庄伟岸,风度儒雅,人品出众。

3、秦纮

秦纮(1426年-1505年),字世缨,山东单县人。明朝名臣。

景泰二年(1451年)进士。官至三边总制、户部尚书、太子少保。弘治十八年(1505年)卒,年八十,赠少保,谥襄毅。《皇明经世文编》有《秦襄毅公奏疏》。

秦纮长期在西北和南方边区担任巡抚和总督,兢兢业业,忠心耿耿,为明代边疆地区稳定,尤其是西北九边重镇的巩固做出了极大贡献。《明史》赞其“文武兼资,伟哉一代之能臣矣!”

4、尤淑孝

尤淑孝(生卒年不详),字孟仁,大兴人。清乾隆十九年(1754年),尤淑孝被任命为即墨知县。在任十几年间,为即墨地方兴利除弊,政声显著。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他将位于县城南偏西的龙王庙移建至南门外偏东处。当时,位于县城西南的淮涉河(今墨水河)大坝,由于年久失修,经常被洪水冲溃,不能预防河水泛滥。

为使百姓免受洪水之灾,尤淑孝组织民工,重新修建了大坝。同时,由于位于城北部的北大河(今龙泉河)桥年久失修,早已倒塌,为方便地方百姓,1760年,对其进行重建。

尤淑孝还十分重视地方文化建设,在任期间,他组织人员,搜集整理地方史资料,甄别真伪,确定体例,重新编纂了《即墨县志》,共计12卷,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地方史料。

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即墨百姓在县南三里的登高埠建造了遗爱祠,四时奉祀。

5、郭孟泽

郭孟泽(1913—1972),山东省平度县(今平度市)人。七七事变后投身抗日活动。同年冬,受中共胶东特委委派,来平度协助郭士先组织抗日武装。

1938年10月加入中国***。1941年3月任平南县行署主任兼县大队大队长。1944年3月任中共平南县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财政部监察司监察专员、甘肃省高级法院办公室主任、中共民勤县委书记、武威地委纪委书记等职。1972年病逝于青岛。

参考资料:

-黄培

参考资料:

-黄嘉善

参考资料:

-秦纮

参考资料:

-尤淑孝

参考资料:

-郭孟泽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①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四)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 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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