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去保险公司(上海的),不知道哪个好

我想去保险公司(上海的),不知道哪个好,第1张

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财险公司17家,寿险公司31家,保险公司8家

财险公司:17家

机构名称: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9-24

机构地址: 卢湾区 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52楼

联系电话: 021-6103610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Peter Henry Flint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1997-01-17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405-2409室, 2208室

联系电话: 8621-68823351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陈耀棠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8-07-22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 汇丰大厦38楼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梅田道夫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1997-01-17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405-2409室, 2208室

联系电话: 8621-68823351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陈耀棠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8-03-17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0楼

联系电话: 021-385548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Michael Jakeman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8-02-01

机构地址: 静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中信泰富广场13楼1301-1312室

联系电话: 021-232566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Michael James Casella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7-23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4楼

联系电话: 021-6877780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水落敬太郎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1-04-24

机构地址: 上海市 延安西路2200号上海国际贸易中心8楼

联系电话: 021-6208008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裴昊敬

中资外资: 外资

保险机构详细信息

机构名称: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3-01-08

机构地址: 天河区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101室、5107-08室

联系电话: 020-839667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傅渴思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5-07-01

机构地址: 西岗区 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森茂大厦10楼

联系电话: 0411-83603093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木下启史郎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9-21

机构地址: 渝中区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35层

联系电话: 023-89038737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Thomas C Ramey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4-09-22

机构地址: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6楼

联系电话: 028-85268806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于巍东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6-05-17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大厦A座21层

联系电话: 010-84547799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赵亦斌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3-02

机构地址: 朝阳区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8 号现代汽车大厦 508 室

联系电话: 010-8442810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朴仁秀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4-13

机构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9层

联系电话: 010-5960181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王亮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爱和谊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7-05-31

机构地址: 和平区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75号1603、1606室

联系电话: 022-2332006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井上高宏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财产险

设立时间: 2008-08-28

机构地址: 徐汇区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0楼

联系电话: 021-610322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马万居

中资外资: 外资

寿险公司31家:

机构名称: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8-11-25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32号安联中心

联系电话: 021-616536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马春光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9-04-12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上海招商局大厦12层

联系电话: 021-587922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宋玉芳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0-09-18

机构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60楼6002—6008

联系电话: 020-87521966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王川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0-07-27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21层

联系电话: 021-588822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时国庆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0-11-24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2203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白春韶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1-31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座办公楼第18层和19层

联系电话: 010-587639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王林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4-22

机构地址: 和平区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4层

联系电话: 022-233911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许斌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6-11

机构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

联系电话: 8610-6568-333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赖祥麟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2-09-29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7号友邦大厦

联系电话: 021-535999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张剑锋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7-16

机构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山西路1号银河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 025-832600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徐正广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5-10-30

机构地址: 越秀区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18-222号捷泰广场1、2、3、9、14、18、19楼

联系电话: 020-813218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赖均良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9-10-19

机构地址: 罗湖区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2、6楼

联系电话: 0755-82463830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殷晓松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1999-11-17

机构地址: 南海区 桂城南海大道中桂城35街区南海新闻中心大楼七楼及八楼部分单位

联系电话: 0757-812168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洪志强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7-25

机构地址: 蓬江区 江门市篷江区东华一路61号金华商业中心第六层A区601—619

联系电话: 0750-31300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唐锡源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东莞支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07-25

机构地址: 东莞市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商住广场A座4层B、C、D 单位、16层全层、17层全层

联系电话: 0769-2241862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周健森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8-11-11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办公楼4区36层

联系电话: 021-504721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崔少华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11-19

机构地址: 大连市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世界贸易大厦37层

联系电话: 0411-825316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冯春勤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2-12-11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19层

联系电话: 010-844008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邬小蕙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3-04-16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5楼

联系电话: 021-3878486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吴孟飞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3-08-04

机构地址: 深圳市

联系电话: 0755-83196209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马蔚华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3-09-23

机构地址: 静安区 上海市南京西路1468号中欣大厦37楼

联系电话: 021-62476633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蒋松涛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3-12-01

机构地址: 和平区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2座17-19层

联系电话: 022-58826666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胡丽云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4-01-06

机构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0层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李爱庆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4-02-16

机构地址: 东城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二办公楼十二层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张志忠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5-12-23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国际大厦12层

联系电话: 010-852885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刘立清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4-12-29

机构地址: 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2层

联系电话: 021-6100616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徐昭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5-08-10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2楼

联系电话: 021-68609688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沈若雷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5-05-18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8层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马须伦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6-05-11

机构地址: 渝中区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50层

联系电话: 023-63816666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李英儒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8-09-03

机构地址: 朝阳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北京北京万达广场B座写字楼15层#

联系电话: 010-59216666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闻安民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人身险

设立时间: 2008-11-10

机构地址: 厦门市 厦门市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7楼

联系电话: 0592-2992999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吴小敏

中资外资: 外资

再保险公司:6家

机构名称: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3-09-27

机构地址: 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 LG双子座大厦东塔23层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陆勤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3-09-05

机构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701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王真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德国科隆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4-07-30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803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蔡端绵 (Chua Tuan Miang)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7-03-15

机构地址: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3301-3304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Ian Faragher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8-02-03

机构地址: 北京市 建外大街1号国贸1座1218-1219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吴敏

中资外资: 外资

机构名称: 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

机构类别: 再保险公司

设立时间: 2008-05-15

机构地址: 静安区 上海市南京西路1468号中欣大厦1708室

联系电话:

传真:

邮件地址:

负责人: 黄育德

中资外资: 外资

2001年的911将美国双子大厦(世贸中心)改写为一个永远的历史名词。10年后的这一天,我们依然会想起这个曾经被举世注目的双子星。

目前,世界最高的双塔楼“双子大厦”是吉隆坡石油双塔所(The Petronas Twin Towers)。它坐落于吉隆坡市中市(Kuala Lumpur city centre) 简称KLCC计划区的西北角,共88层,高达1483英尺(452315m)。在2003年10月17日被台北101超越前,它曾经是世界最高的摩天大楼,目前是世界第四高的大楼,别称:佩重纳斯大厦、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大厦、国家石油双塔、双子塔。

2006年度

2006年8月8日,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同年,阳光海天相继接管英特公寓、昆仑饭店、清华同方大厦等4个项目的停车场管理。

2007年度

2007年,阳光海天相继接管金融街购物中心、LG双子座大厦、西单大悦城等6个高端项目的停车场管理服务。

期间,阳光海天先后成为北京停车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阳光海天方庄住宿培训基地建立,开启了后勤保障、员工培训的规范化之路。

阳光海天成为凯莱物业(中粮地产)停车管理指定合作伙伴。

2008年度

2008年,阳光海天相继接管CBD万达广场、长安兴融中心、凯恒中心、第五广场、国际财经中心、朝阳园、中建一局大厦、瑞辰国际中心等共计15个项目的停车场及外围秩序管理。

阳光海天成为第一太平戴维斯、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万达商管等国内外知名地产或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指定合作伙伴。

期间,中共阳光海天党支部正式成立;

阳光海天成为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站,全面启动阳光海天在职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勤工助学工程。

阳光海天成为全国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停车管理公司。

2009年度

2009年,阳光海天相继接管石景山万达广场、中国有色大厦、海航大厦、远洋 光华国际中心、中铁建设大厦、中粮福临门大厦、中国生物技术中心、远洋新干线、华润大厦、中坤大厦、利星行广场、远洋公馆、远洋万和城、中冶大厦、长河湾、华熙乐茂、资和信百货等共计23个高端项目的停车场及外围秩序管理。

期间,阳光海天被授予“北京市大学生实习基地”荣誉称号;阳光海天共青团支部成立;阳光海天志愿者服务站成立。

阳光海天荣获“儒风泰山杯”中国青年创业成功案例五十佳称号。

阳光海天成为中远酒店物业、中铁建设集团物业、中坤集团物业停车管理指定合作伙伴。

2010年度

2010年,阳光海天相继接管大钟寺中坤广场、中信银行T3航站楼贵宾停车服务区、远洋国际中心、金鼎大厦、银泰中心、凤凰置地广场、朝阳大悦城、SK大厦、光彩国际公寓、环球金融中心、盘古大观、金地中心、环球贸易中心等17个高端项目的停车场、外围秩序管理和物业助理。

第一家汽车美容店——远洋新干线店正式营业。

阳光海天成为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金隅物业停车管理指定合作伙伴。

阳光海天被远洋中远酒店物业有限公司评为“年度优秀供应商”。

阳光海天创业团队高管受邀做客中关村创业讲坛。

期间,校企合作和人力资源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先后在山东商务技工学校、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电子职业技术学院、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和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等共计五所院校设立“阳光海天班”。

2011年度

2011年新年伊始,阳光海天与北京大嵘佳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的合作将共同打国内一流的“停车场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

2011年3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批准,给予公司十余个外地生源进京落户指标。

2011年4月,阳光海天被湖南省常德市政府聘为 “常德市城区道路泊车停车收费服务项目”的顾问公司。

2011年4月,阳光海天停车产业集团天津分公司成立。

2011年4月,阳光海天汽车服务中心店平安金融中心店开业。

2011年5月,阳光海天承办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2011现代服务业校企合作高峰论坛”。

2011年5月,阳光海天西部基地启用。

2011年6月,阳光海天东部基地启用。

2011年8月,阳光海天汽车服务中心店远洋万和城店开业。

2011年8月,阳光海天成为大连凯丹天地项目停车场设计顾问公司,阳光海天进军大连市场正式启动。

2011年8月,阳光海天接管上海长风景畔广场地下车库改造项目,并成为该项目的停车场管理服务提供方。

期间,阳光海天相续接管中环世贸中心、翠微百货翠微店、通泰大厦、融华世家、太平洋保险大厦、鸿坤理想城、五彩城、天津环球金融中心停车场等高端项目的停车场及外围秩序管理。

2012年度

2012年1月,阳光海天控股收购北京企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打造“全方位安保解决方案提供商”,先后接管SK大厦、天津中心、玫瑰城等高端项目。

阳光海天荣膺北京停车行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为上海北岸长风、大连凯丹天地、武汉泛海国际、北京同仁医院等项目提供了停车场规划设计或建设工程;2012年4月,在“中央电视台新址机动车库设施完善、日常运行与管理项目”的招标中,阳光海天中标,正式成为央视新址停车场指定合作伙伴。

公司接管新光天地、华贸公寓、京禧阁、天津瑞吉酒店等高端项目。

阳光海天Easy Car Life业务进一步扩展,先后开业朝阳无限店、龙湖花盛香醍店、天时名苑店、万科公园5号店、上第MOMA店、万科西山庭院店、万国城MOMA店、万科金阳店、上海绿色米兰广场店,同期进场装修及年内开业的店面数量将总量60家以上。

北京保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是真的。北京保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已经注册商标、经过工商部门认证、有营业执照,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502室简介:北北京保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5月29日,注册地位于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澳怡大厦1502室。

 赵善坤与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终字第16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善坤,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1号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2007年4月24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中心,其中有赵善坤 134 2131元利润,还有4个月的工资4800元,要求京安保安中心支付。另外,赵善坤为此项目进行了价值27 566元的投资,要求京安保安中心返还给赵善坤。

 京安保安中心在原审中答辩称:

 京安保安中心从未与赵善坤有过关系。赵延晗擅自拿了京安保安中心盖章的空白合同向其他单位承揽保安业务,未告知过京安保安中心,并且京安保安中心也没有向阳光宏业公司收取过保安费。2007年底,京安保安中心发现了赵延晗的行为向阳光宏业公司说明情况,与阳光宏业公司重新建立了业务关系,此业务与赵善坤无关。赵善坤和赵延晗之间的协议京安保安中心不清楚,故不同意赵善坤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5月1日,赵延晗持盖有京安保安中心印章的《保安服务委托合同》与北京阳光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宏业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约定以京安保安中心名义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为阳光宏业公司所属的北京世纪天乐大厦提供保安服务,全年总计保安服务费663 600元。

 审理中,赵善坤主张自己从事了阳光宏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与京安保安中心为挂靠经营关系,为此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写有赵延晗签名的《合作协议》1份,以证实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关系。赵延晗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亦否认自己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京安保安中心否认《合作协议》与己方有关。

 二、付款单位为阳光宏业公司、收款单位为京安保安中心的2007年6月27日、7月30日、8月28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1张;付款单位为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京安保安中心的2007年8月30日、9月30日的保安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一张,以证实京安保安中心在此期间收取了保安服务费。京安保安中心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否认,陈述从未收到过该笔费用,此发票不是京安保安中心的发票。

 三、3份证人证言,证人就赵善坤的出资及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挂靠经营关系进行了证明。京安保安中心主张从未见过3位证人,证人均为赵善坤组建的原保安队队员,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以上事实,还有《保安服务委托合同》、赵延晗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定:

 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善坤主张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并提供了《合作协议》和证人证言进行证实,其中《合作协议》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亦未体现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薄弱,仅凭此认定双方的挂靠经营关系证据不充分,故对其主张是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经营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赵善坤不能证明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其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既无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赵善坤的诉讼请求。

 赵善坤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以及认定的事实极为不公,如果未与京安保安中心的法人张建军达成口头协议,赵善坤能够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吗证人、证言、服装被褥的欠条证明了赵善坤投资的事实,没有签订书面的投资挂靠协议,就能否定赵善坤投资人的事实吗京安保安中心的代理人不认识证人,证人的证言就无效了吗原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及各项事实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保安服务委托合同》是真实的,上面有赵延晗的签字和电话,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不承认赵延晗是其公司的职员,赵延晗否认其是京安保安中心的职员,原审法院却采信了谎言是真的。

 三、在事实面前,京安保安中心否认自己提供票据的真实性,就连写着京安保安中心抬头的支票都没有收到,那张建军又怎么会在没有收到支票的情况下,亲自送31 800元工资和820元早餐费到世纪天乐大厦保安队和西红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并追加诉讼请求166 5791元。

 京安保安中心针对赵善坤的上诉答辩称:

 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没有任何挂靠经营关系。在原审时,赵善坤请出的证人要证明和京安保安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之间有来往,但不是事实。赵善坤的证人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旁听了该案,在第二次开庭时又作为证人出庭,不符合证人出庭的规则。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赵善坤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善坤主张其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并提供了《合作合同》和证人证言,其中《合作合同》上没有京安保安中心签章,且从内容上也未体现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薄弱,仅凭此不能认定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存在挂靠经营关系。因此,赵善坤以挂靠经营为由要求京安保安中心分配经营利润、支付工资并返还投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善坤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六百三十二元,均由赵善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红建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李 仁

 二0XX年 十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奥

 保安公司挂靠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XXX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

 此条约本着公道、公正的准则,经两边协商而配合订立。

 第一条 条约目标  经两边协商,同等批准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运营许可证规模内的运营名目。同时,甲乙两边订立本条约,明白两边的权力与任务及其挂靠期内两边的守约责任和注重事变。

 第二条 甲方的根本权力和任务与守约责任

 权力: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人夷易近币 万元整,作为治理效劳费。

 (2)乙方运营营业必要以甲方名义所开发票,则乙方需向甲方按票面金额的 %缴征税款。

 (3)甲方有权监视乙方在甲方受权规模内的运营运动。

 任务:

 (1)甲方在本协定生效之后,向乙方提供相关运营营业所需的手续证件和运营许可手续。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优越的效劳。

 (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陵犯或调用乙方的人民币款。

 守约责任:

 (1)甲方若没有在条约划定日期之内把乙方人民币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将依照逐日千分之五向乙方付出守约金。

 (2)甲方若非法占用、调用乙方人民币款,乙方有权经由过程司法道路取回所得人民币款,同时甲方需退还乙方今年已缴效劳费。  第三条 乙方的根本权力和任务与守约责任

 权力: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其上述任务的许诺和兑现,如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定见。

 (2)享用甲方所提供的买卖营业所需天资及运营许可。

 (3)充足应用甲方企业的天资,在甲方受权的规模内,完全自立的开展相关运营营业。

 (4)运营上履行内部自力核算,自傲盈亏。

 (5)统统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预。

 任务:

 (1)在运营运动中严厉遵照国度司法律例和甲方规章轨制。

 (2)卖力办理运营变乱,相关运营前提自立卖力办理。

 (3)对因乙方惹起的司法纠葛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用和形象,不做任何冒充、欺诈、侵权、损誉的工作,若产生此类变乱,甲方有权究查乙方的司法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

 (5)乙方运营名目不得跨越甲方运营许可证所划定的规模,如超越甲方运营许可证规模的名目,乙方自行卖力。

 守约责任:

 (1)乙方在条约生效时代若从事有损甲方康复处或声誉的行动,甲方有权片面终止条约,今年已缴效劳费不予退还。

 (2)乙方所得到甲方承认或受权的运营运动,不得再转授其他任何人,不然即视为守约。

 (3)若司法界定乙方的运营款子为违规或违法,甲方有权先于截留,并帮忙司法执行,乙方不得追溯,如有产生由此招致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担并卖力司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在运营运动中,若呈现平安事故等重年夜不测,均有乙方自力负担,甲方不负担统统责任,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条约以签署日期为生效日,有用期一年,一式两份,甲、乙两边各一份。

 甲方具名:

 甲方盖印:

 年 月 日

 乙方具名:

 乙方盖印:

 年 月 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表白网

原文地址:https://h5.hunlipic.com/xing/233151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9
下一篇2023-12-0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