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表白相亲对象吗,对方是个律师

可以表白相亲对象吗,对方是个律师,第1张

可以。如果说你特别喜欢这个女孩,你感觉她非常适合你的择偶标准,那你完全是可以跟她表白的。如果说你觉得你们相处还不是很熟,还需要一个过程去加深对彼此的了解,那你可以再过一段时间再去表白也是可以的,这个问题要根据你自己的想法和喜好去决定。

一、要及时发现

被骗的钱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发现,发现自己被骗的钱后,要及时采取行动,有效地追回被骗的钱。

二、收集证据

收集被骗的钱的证据,包括被骗的钱的凭证、收据、双方的短信、通话记录等,这些证据将会是你追回被骗的钱的有力证据,可以拿到法院作为证明。

三、找专业人士

找专业的人士,如律师、法律顾问等,他们可以帮助你收集证据、组织证据、分析证据,以及提出合理的追偿要求,从而有效地追回被骗的钱。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被骗的钱较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明确第一点,被骗金额是否达到5000元以上,该金额是符合诈骗罪的最低立案标准。

2、是否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诈骗?例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买的赃物、签署的文件、行骗的网址、犯罪团队的电话****、管辖等等。

3、被害人如实陈述,对整个被骗经过,最好报案前,形成一个书面文件,按时间顺序,条理清晰地整理出来。

4、是否有其他被害人,尽量建立联系,人多力量大,一起报案维护合法权益。

5、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这一点很重要,如何整理报案文件、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汇总报案材料,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这要专业的刑事律师才能胜任。因为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对案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现在的骗局让人防不胜防,其实就是利用大家贪欲的心理,只要我们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坚信一分收获一分耕耘,就不会掉入骗子的陷阱之中,泰州市陈女子被骗4万余元,结果后面仍然想要给骗子转账30万,幸亏民警及时介入,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大家千万不要有一夜暴富的心理,你想要别人的高收益,可是别人想要的却是你的本金。

陈女士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投资人,在对方的推荐之下购买了一些投资产品,而且获利很高,陈女士觉得这里面有利可图,于是在后面就准备加大投资,没有想到在当天陈律师就收到了一条反诈预警的短信,但陈女士也对此保持着一种怀疑的态度,于是就想将之前投资的48万元提现出来,结果却发现根本就无法提现,陈女士也感到非常的着急,于是立即向民警求助。

而陈女士遭遇的就是典型的虚假投资诈骗,后来想到陈律师已经陷入很深,根本就不听这些民警的解释,而且还在与投资人进行联系,准备再次向这个骗子转账30万,以此来解封之前投资的账户,而在民警多次的劝阻之下,陈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遭遇到对方的诈骗,最终放弃了转账的念头。

现在网络上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很多,有不少就打着高收益的幌子来骗取他人进行投资,可能投资人在刚开始会尝到一点甜头,如果后面加大投资,那么诈骗分子就会拿着本金携款逃走,到时候受害人想要把钱追回来根本就不可能,所以我们不要轻信任何陌生人,也不要去购买一些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因为收益越高风险越大,自己的钱存在银行才更加的靠谱。

不得不说,你的眼光很高,律师都是很冷淡的职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很想受到别人关心的人。不会轻易相信别人,但只要她动心了,那么便会忠于一个人,但你不要辜负她,不然,法庭上见。。。。。。

你应该是之前和她约过几次吧,那么考虑你提前约个时间,然后一起去游玩,地方不需要很远,景色有了就行,律师压力也是很大的,你可以从这点上去劝说她出来放松放松,可能会拒绝,那么不要着急,慢慢来,不怕愣头枪,就怕死心眼。成功约出来后,绝对不要提工作,问问有啥爱好啊,或许你也有这个爱好,还有,不要不懂装懂会很尴尬的,容易聊死。

加油!!!

现在是信息社会发展的高速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交友聊天的平台。但是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陷阱。

佟女士陷入网恋

近日,罗平有一个佟女士来到县公安局腊山派出所报案,她声称自己被骗31万元。据了解,佟女士在一个社交软件认识了一个自称自己是从事金融行业的男子。他们通过网聊,彼此相互觉得比较聊得来,于是他们便互通了微信。一来二去,他们聊得很投机,很快他们相互之间产生了情愫,便以男女朋友相称,佟女士便陷入一场网恋当中。

佟女士上当受骗

在一次聊天中男子发一条关于他想投资一个叫“股指期货理财”项目,由于他自己本身就是证券公司的员工,不能注册,想请童佟女士帮他注册操作。佟女士没多想,就答应了男子的请求,按照男子的提示进行注册。注册成功之后,男子就往账号充值了20万,佟女士就按照男子的指导进行投资。果不其然,真的像男子说的那样,不到10分钟就赚了1万多。到了晚上,男子就把赚的钱截图给佟女士看,佟女士看到这男子真的是赚钱了,自己也动了心思。

随后男子便告诉佟女士,他的朋友也在玩这个“股指期货”,如果佟女士感兴趣的话,也可以小玩一下也无妨。童佟女士对此深信不疑,随后自己也注册了这样一个账号。一开始佟女士只是往账号充值5万元, 最终佟女士盈利了3000多元,看到自己盈利了,于是她不断在里面充钱。后来该名男子告诉童佟女士,投资得越多回报率越高。童女士每次看到自己的投入都有收益,于是她没多想就一次性投了15万,最后累计总共投资了30万之后,发现这个网站已经进不去了,这时她才醒悟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了。

目前该案件还在做进一步审查当中,该事件告诉我们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也不要与陌生人涉及金钱交易,也不要向陌生人提供自己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不要轻信甜言蜜语,在爱情面前要保持理智的头脑,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随着现在网络的健全,人们可以无视地点在网络上聊天,于是就有很多人在网络上寻求自己的另一半,“网恋”一词便应运而生。但是凭心而论,网恋成功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而大多数都是打着网恋的名头诈骗的,而每年因此上当的人也不在少数。2020年6月6日,广东中山民警接到一名女子的报案,该女子称自己遭受到了诈骗,而被诈骗金额将近60万元,这到底是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始末

该报案女子称,2020年5月17日,一名男子在社交软件上添加她为好友,两人在网络上聊得火热,没过多久两人便互相添加了微信成了好友,随后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刚女子常年独自生活,所以对于自己这个“男朋友”也是言听计从,这才让该女子最后追悔莫及。在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该男子向女子推荐了一个理财平台,并且称只要将钱放进去就会获得收益。该女子刚开始 也是非常警惕的,于是存了1000块充值进了网站,没过几天就连本带息获得了1100元,这让她大喜过望,并且对这个“理财网站”非常的信任。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该女子马上就想着第二次,该女子在自己男朋友的怂恿之下,网络贷款充值了588万元,此时她还在做着拿到一大笔利息的美梦,但是随后该女子便发现网站里的钱已经提现不出来了。该女子连忙联系了他的男朋友询问解决方法,没想到被回复“自己也赔了很多钱,所以解决不了”,随后便将该女子的微信删除。这个时候该女子才发觉自己是被骗了,自己的男朋友与自己建立关系只是为了从自己身上骗钱,反应过来后该女子也是连忙报警。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马上展开侦查,并且迅速取得了突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让被害女子魂牵梦萦的男朋友居然是两名女子,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警方在广东番禺成功抓获嫌疑人朱某和莫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为什么有人会相信网恋?

这起案件也是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现在的网络时代,是真是假都是要依靠自己的判断,而该被害女子只能说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如此大金额的调动居然被刚认识的人怂恿了,只能说该女子防骗意识非常的淡薄,希望这次教训能够让她好好记住。

一般来说,相信网恋的都是年龄较大的中年人,对于网络上的东西没有判断能力,所以才容易被骗。对于中年人的防骗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社区与家庭都能够同时开展,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不会上当,律师是帮助当事人的。一位优秀的律师,最主要的就是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即可。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一、请律师辩护会上当受骗吗

      一位优秀的律师,最主要的就是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即可。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当犯罪嫌疑人做出违法行为后,是一定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那么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服务时,也会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诉讼等金额来确定律师费用,具体的律师费用也可以通过双方来协商决定的。

是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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