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惠州学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邮政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惠州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本科属第二批A类。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非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惠州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惠州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院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统考专业的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统考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美术类、音乐类校考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校考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按术科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年3800元,理工、体育、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年43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一级公寓每生每年1200元,引资公寓每生每年14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学院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2)针对当年毕业生设置成功考研奖和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名额、标准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3)针对科技创新、出国留学和成功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学院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名额、标准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6企业奖助学金

(1)奖学金:设有“TCL集团”励志奖学金、“少康”奖学金、“旭日”奖学金、“中国移动”奖学金、“金融成长计划”奖学金、“安东尼”奖助学金,奖励名额、标准按学院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2)助学金:真维斯助学金、“奖门人”助学金、“鸿升实业”助学金、“佳雅实业”助学金、“金通”助学金、“福彩”助学金等,资助名额、标准按学院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7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惠州学院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黄欣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于4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惠州本地户口和外地迁入惠州的户口,侍遇一样。

(国办发[201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2]662号)精神,结合我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要求,特制定《惠州市居民户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出生登记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新生儿,可登记本市居民户口。

(一)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二、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登记、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恢复户口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退役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未成年人管教期满后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原具本市户籍、非定居出国(境)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四、人才引进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才,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惠单位、办事机构及人事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了录(招、聘)用或调动(包括调任、转任及人事代理)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才。

7、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8、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的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9、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10、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政策性安置

(一)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婚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符合省、市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退军人,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有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符合国家、省、市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其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六、家庭团聚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夫妻投靠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二)父(母)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来投靠父(母)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三)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来投靠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七、购房(或自建房)入户

实际在房屋所在地居住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房主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购买合法批建的成套商品住宅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

(二)购买合法转让的”二手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且房产地址没有户口。

(三)有合法批建的自建住宅房,面积达65平方米以上。

八、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非定居出国(境)人员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并已领取相应部门签发(批准)的证件(证明),可申请本市居民户口。

九、集体户口办理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迁入本市集体居民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迁入所在学校的临时集体居民户口。

(二)驻惠办正式工作人员,可迁入所在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集体居民户口。

(三)符合积分制入户规定的异地务工人员、租住政府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人员、合法承租有一定期限私人房屋的人员,可迁入所在居委会(或用人单位)的集体居民户口。

(四)购买”二手房“,因原户主户口未迁出不能入户的,参照九(三)办理。

十、附则

(一)本准入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二)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房屋;租住政府公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

(四)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入户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五)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校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校集体临时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惠办事处居民集体临时户口的工作人员。

(五)本文件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是指:申请迁移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并同被投靠人或照顾人共同生活在一起。

(六)在本市居住的时间以居住证记录为准。

(七)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年以上“含本年限,”……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八)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九)对符合准入基本条件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户籍管理部门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十)本《基本条件》与《惠州市居民户口准入实施细则》一并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高考# 导语 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惠州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邮政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惠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内,体育类和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外,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成绩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依次排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天津市、湖南省、湖北省、辽宁省、河北省、福建省、重庆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高考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功能材料、建筑学、服装设计与工程、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不招色盲;学前教育、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风景园林、园林、体育教育等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等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

  表演(服装表演)专业不招色盲。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80cm,女身高低于170cm者慎重报考。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免、减”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省监委驻惠州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2-2529005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授权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惠州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证书颁发和管理细则  毕业证书是学生取得学历的重要凭证,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发证验印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 为了确保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认真做好毕业资格审查,严格把好毕业关。  二、学生在校按照批准录取的学制、专业,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本校相应办学形式、层次的毕业证书。  三、 学生毕业前经第二次补考后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四、 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随下届同类专业的班级补写,进行答辩。补考及补写毕业论文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填发时间以换发毕业证时间为准。  五、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有成绩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六、毕业证书应于颁发前一个月进行制作等准备工作。毕业证书内容填写一律打印,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照片使用教育部委托新华社采集拍摄的照片;毕业证编号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统一编排。  七、教务办制作《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名单》一式两份,于毕业证书发放前半个月连同当年“新生录取审批表”送成教处领导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学校盖印后方能颁发证书。  八、 入学报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卡应由各教务员审核封存入学生档案袋内,学生在领取毕业证的同时领取本人档案。  九、毕业证书的颁发,由成人教育处教务办负责,制作《毕业证书领取登记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在指定的时间内签字领取。  十、 2001届以后的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准毕业证书的真实性。  十一、 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损毁不得补办,可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并附原毕业证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一并交到教务办,经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明书。  十二、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你好,中专生考大学可通过三种途径:1、参加普通高考(以社会考生资格);2、三校生对口高考;3、成人高考。针对中专学生的学习基础较弱的特点以及后续社会发展,建议你参加三校生对口高考。

对口高考的含义:对口高考的规范说法是普通高校单独招生考试,所谓“单招”,是国家有目的、有计划地从职业中学毕业生中招收高校学生的专项措施,以满足职业中学毕业生升入大学继续深造的要求。也是国家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促进教育公平,突出以人为本,改革评价制度,完善职教体系,推进集团化办学,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和形成特色而设立的一种考试制度。对口高考招生的对象只限于职业中学毕业生。单招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因名额很少,鲜为人知。近年来发展很快,近三年来招生计划不断增长。单独招生录取的大学新生同一性质,按专业编在同样班级学习,毕业后待遇等也完全相同。

  对口招生是指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的应历届毕业生,主要考试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达到一定分数线后,由本省自行选录。有专科、本科两种选择。

  对口升学和普通高考的区别是:A、命题单位不同:前者由省教育厅统一命题,后者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B、命题内容不同:前者主考语文、数学、英语、政治、计算机基础等基础课,另加考与学生在校期间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后者主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基础课和大综合科目,另要选考考生所报考学校所规定的相应科目。凡准备继续升学的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安排辅导,参加对口升学考试。

编辑本段对口高考与普通高考的区别  1、考试时间相同都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统一组织,同一时间考试。

  2、考试形式相同,内容不同。考试都是采用“3+X”的形式,三门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分别为150分,共计450分,“X”300分,满分750分,不同的是对口高考的“X”为专业综合。对口高考所开设的课程难度都低于普高,特别是数学和英语,教材的难度比普高教材低,这对中等及偏下的高中生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3、录取的渠道和方式相同。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分别划定普通高考及对口高考建档线,网上统一录取。

  4、升学后待遇相同。对口升学的考生在大学期间无论是师资安排、课程设计还是学生奖学金、毕业文凭以及学位授予、就业待遇等方面,同普高考入的学生无任何区别。

编辑本段对口高考考试时间  每年的6月7号-8号 和高考同步。部分省份可能提前几天。

编辑本段对口高考报名条件  具有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由所在学校审查推荐,均可报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农业大学

5、华南师范大学

6、广东工业大学

7、深圳大学

8、南方科技大学

9、广州大学

10、汕头大学

11、东莞理工学院

12、广东财经大学

13、广东海洋大学

14、五邑大学

15、广东金融学院

16、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7、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18、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9、韶关学院

20、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1、韩山师范学院

22、肇庆学院

23、惠州学院

24、深圳技术大学

25、嘉应学院

26、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7、广州航海学院

28、岭南师范学院

29、南方医科大学

30、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31、广州中医药大学

32、广州医科大学

33、广州美术学院

34、广东药科大学

35、广州体育学院

36、广东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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