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第1张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5、要站在高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

 要耐心听取法官意见,从维护稳定与和谐的角度协助法官尽量多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不要一味追求胜诉的结果,而是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三、执行阶段。

 律师在执行阶段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无法联系执行法官;

 2、法官执行不力;

 3、被法官施加压力,强行要求执行和解。

 对于这样的情况,谭律师建议,律师还是要尽量与法官多联系,甚至需要催促。

 如何联系与催促,谭律师谈了一些小技巧。

 如有可能,律师尽量提供执行线索、和解方案。

 总之,谭律师说,律师在与法官沟通的过程中要从多方角度去考虑问题,

立案多数指的是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的一种申诉活动,那么立案后要主动跟法官联系吗?

对于立案后是否要主动跟法官联系,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法官认为有事情需要联系当事人,就会主动联系当事人,反之亦然。

民事诉讼的主要流程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3)法院立案庭受理原告起诉状后,将案子在系统内随机分配给主审法官,案卷分到主审法官处,由法官助理为被告送达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

4)被告接到开庭传票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结果以调解或判决两种形式。

5)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没关系,随便录。有时我还会把法警叫过来,大家一起互相录。任何一个踏实做业务出来的法官,都不会在庭后的交流对话中向你泄露审判秘密。那些纪检政治部没办过案件出来抢员额的货,讲起大道理的水平更是比你高到不知道哪里去了。怎么可能会跟你说任何违纪的话?庭后的交流对话,一般也就做做调解工作,难道你还想录到法官说我收了对方钱这个案件一定要怎么怎么判这种话?会说出这种话的智商是当不了法官的。要是真有法官在庭后跟你说判决风险很大,基本也就是暗示你败诉可能性大了,调解对你更为有利。你把这录了去举报,大不了法官以后不说这话呗,你爱调调,不调就判,反正我也不差写多你一个判决。所以我一直说,法院工作人员不要把司法公开当做负担。事实上,司法公开,才是保护法院干警的最好手段。我程序无误,秉公司法,有什么不能公开呢?为什么要害怕别人录音录像?国庆前有个劳动争议的讼棍被我驳回诉情,在立案大厅大吵大闹,不单他的同伙在录像,旁边其他立案的群众也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在录像。我处理时首先找了个法警同样录像。讼棍大骂说我凭什么把他起诉用人单位维权说成是恶意诉讼,他要去上访。我现场调出他在全市各法院各劳动仲裁庭的案件记录,直接回怼:一个在半年内从十余家用人单位离职,每次入职工作不超过半个月,每次离职都说用人单位刻意针对的人,不是恶意诉讼是什么?有哪个用人单位无聊到花费时间金钱去招工回来然后刻意针对再炒掉他?我敢作出这样的判决,我敢说自己对得起国徽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你看看你的案件记录,敢摸着良心说自己没错吗?敢说入职是为了凭劳动赚取工资而不是为了索赔吗?我要怕你上访,就不会当法官。当场就有围观群众律师边录像边鼓掌。讼棍一看闹不起来自己就走了。回到问题,如果你录到法官或者法院干警有什么违规违纪的行为,毫不犹豫去举报,我支持你的这种行为,不屑与这种法官为同事。但是,如果你是被迫害妄想症发作,把法官劝你调解的话调动全部想象力想象成法官收了对方好处来坑你,你不妨也去举报,会有人对此进行核查,究竟是确有其事还是只是你的想象力丰富。我只是提醒你一句,类似我这样的法官,不怕举报,但是被核查过后,就不会再给你提任何建议,你的诉讼风险诉讼策略,请自行把握,别再来问我意见找我去做对方的调解工作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开庭原告应该先搜集证据写好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在七日内立案。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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