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历上面的字,好像是《论语》上面的句子,也可能不是。求大神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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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出自《孟子·尽心上》,挂历上面的字是: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
是两千多年前孟子对柳下惠的由衷赞许,看起来似乎很平常的话所承载的信息颇多,让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一解析。

一、 析词义

  就字面而言,在“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里只有“三公”和“介”两个词较为费解。
  对“三公”一词,现在大都将其视为“荣耀地位”的代称。如《济宁古代简史》说:“他(指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是说不因谋求三公的荣耀地位而改变操守,不丧失人格。”
  但历史实际并不完全如此。据文献记载:周朝始有“三公”之称,一说系对太师(掌管军事的官员)、太傅(辅佐君王的官员,“辅”为“傅”的本字)、太保(负责照料君王身体的官员)三位掌管一国军政大权的重臣的合称。一说是对掌管军政和军赋等军务的司马(因当时称军队为“师”,故又称司马为“太师”)、掌管土地和人民事务的司徒(因为是辅佐君王实施管理的,故又称司徒为“太傅”)、掌管城池、宫殿等土木工程的司空(因城池宫殿等土木建筑是对人生命财产起保育作用的,故又称司空为“太保”)三位国内最高行政长官的合称。总之,周朝“三公”的地位最高(在君王之下百官之上)、权柄最大,如遇到君王年幼或君王暂缺的情况,这三位重臣还可联手代替君王处理国事。
  两汉时期的“三公”仍是握有实权的三位重臣,不过名称有所变化。西汉改称司马为太尉,改称司徒为丞相,改称司空为御史大夫;东汉保留了太尉的名号,但将丞相名号改回称司徒,将御史大夫名号又改回称司空。
  三国时期,这种情况开始有了变化:魏国虽依然设置太尉、司徒、司空“三公”之位,但“三公”已经不参预朝政了。到了南北朝时期,北周不但改变了“三公”的名称:将太尉改称太师,司徒改称太傅,司空改称太保,还将“三公”之位彻底改作了无职无权的虚衔。后来的唐宋明清各朝虽稍有变化,但基本上沿袭北周的作法,即把“三公”设置成没有实际职位、也没有任何权力的最高荣誉称号,如“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等,将其作为对亲王和臣下的特殊加衔。皇帝以封赠“三公”之衔表达对臣下的恩宠优渥之意,而臣子们则以能领受到该衔而倍感荣耀。
  可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界划“三公”有无职权的标志线:在此之前,“三公”是有职有权的高官重臣;此后的“三公”才变作了无职无权的荣誉称号。《济宁古代简史》用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的标准来评说周朝“三公”的地位,显然是欠妥的。
  “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中的“介”字,在这句话里并非虚词。汉末训诂学家刘熙认为“介”字在这里应作“节操”或“操守”讲,是个名词。而宋代的儒学大家朱熹则将“介”字解说为“有分辨之意”,似乎认为“介”字是个动词。1999年版的《辞海》对“介”字的释义之一是“节操,独特之行”,而所举之例正是孟子的“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这句话。这里刘熙和《辞海》对“介”字的释义应较为恰当。
  综前所述,“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这句话的字面直译就应该是:“柳下惠决不会因为当上高官重臣就改变了自己的操守。”

二、 析文义

  弄清了“三公”和“介”的确切词义,我们就可以进而探究“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这句话的内涵了。重点是“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的“其介”二字,即首先要弄清楚柳下惠的操守是什么。
文献记载说,柳下惠在鲁国当过士师。
  周朝官制中确有“士师”一职,是司寇下属的官员,任该职的人身份和地位虽然不高,但其职责范围和权力却很大。据《周礼》记载,士师执掌禁令(即宫禁、官禁、国禁、野禁、军禁)、狱讼和刑罚,负维护社会秩序之责。宋代儒学大家朱熹研究过周朝士师的权限,认为周朝的执法者中唯士师有权批准处决罪犯,并可随时面见国君,“谏刑罚之不中者”,对量刑轻重提出意见和建议。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了一批汉代竹简,其中汉代法律文书《奏谳书》中有一案例,正是柳下惠与鲁君讨论对人犯量刑的记录。这一发现证实了朱熹的说法是可信的。
  文献记载说:柳下惠28岁时任鲁国士师,29岁被黜;34岁再任士师,36岁再次被黜;40岁第三次就任士师,41岁第三次被黜;49岁时第四次复职,但几个月后又遭贬黜。
  对柳下惠屡任屡黜的原因,文献缺乏记载。但我们从汉简《奏谳书》中柳下惠与鲁君商讨断狱时所说的话来看,可以认定他是一个执法严格、赏罚分明的人;再从《吕氏春秋》记述齐鲁争鼎、齐侯要求柳下惠鉴定真伪的史实看,可以认定他是一个说真话、讲诚信的人;又从《国语鲁语》中记载的柳下惠多次对鲁国权臣臧文仲处事失当的严词批评看,更可认定他是一个坚持原则、不畏权贵的人。将以上三个方面与春秋时期社会动荡、司法黑暗的时代背景,与《和圣年谱》所载柳下惠“油油之民,将陷于害,吾能已乎?且彼为彼我为我,彼虽裸裎,安能污我”的自我表白联系起来看,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在春秋时期那样一个社会混乱的环境里,具有坚持原则、断狱严明、讲求诚信、不阿权贵品格的执法者柳下惠,不被强大的黑恶贪腐势力仇视是不可能的,而他屡遭陷害贬黜则是必然的。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先秦有不少古籍都有当柳下惠遭受多次贬黜后,许多人劝他离开鲁国的记载。《列女传》里还特别提到妻子对柳下惠的委婉指责:“今当乱世,三黜而不去,亦近耻也。”实际上是骂丈夫柳下惠受到被黜的侮辱但不离开鲁国这个是非之地为不知耻。
  但柳下惠的答复却很干脆,他说:“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即像我这样耿直而坚持原则的人,走到哪里任职都逃不过被黜的结局;如果硬要我到别处去昧着良心逢迎上司,那我又何必离开祖国呢?这是柳下惠就自己品格而言的第一个不离开鲁国的理由。柳下惠的又一表白“且彼为彼我为我,彼虽裸裎,安能污我”,则是他从别人的不正之风影响不了自己的角度说明自己不离开鲁国的第二个理由。孟子则进一步地明确指出“柳下惠不羞污君”,即柳下惠不会因在品行不端的君王手下做事感到羞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先秦人物在处理社稷与君王的关系时是很清醒的:他们认为社稷就是社稷,君王就是君王,社稷和君王、国家和政权之间并不一定时时刻刻都能够划上等号。社稷代表了国土和国土上百姓的利益,在君王的所作所为不能保证国土完整和有损百姓利益的情况下,君王与社稷这二者是绝对不能够等同的。柳下惠在品行不端的君王手下、在黑恶贪腐的官场里任职,能不为歪风邪气所左右而坚持原则、公正执法,就是以实际行动展现了自己时刻维护司法公正、时刻以百姓利益为先的爱国节操。由此可见,柳下惠的屡屡被黜根本不是对他个人的羞辱,而恰恰是君王劣行和官场黑恶贪腐的一次次大暴露。对此,柳下惠看得非常清楚,故而在多次被黜之后,他依然在家乡教育门徒、依然严词批评鲁国权贵、依然就任委吏等低微职务、依然智退进犯鲁国的齐国军队,把自己的知识智慧完全献给了社稷而不是君王。
  我们可用“热爱祖国、坚持原则、讲求诚信、不阿权贵”16个字来概括柳下惠的品德,这些品德就是“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中“其介”二字的内涵,也正是孟子着力赞扬的柳下惠的高尚操守。

三、析孟子评价历史人物的方法论

  柳下惠连做士师这样的低级官吏都遭到多次贬黜,当然更没有可能爬升到司马、司徒、司空的“三公”高位。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么,孟子何以要说“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
我们说,这句话是孟子对柳下惠的推论性评价。
  推论,也就是“推理”,即由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导出另一个未知判断的思维形式,也是我们在进行科学研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孟子在研究早于自己两三百年的历史人物柳下惠时就是使用的这种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孟子阅读了他所能收集到的有关柳下惠的全部文字材料,对柳下惠所处的时代和柳下惠的人品很快就做出了判断——在春秋时代混乱的社会里,有耿直性格、坚持原则的柳下惠不因居于下位和屡屡被黜而仍为国家社稷的兴旺尽责。接着,孟子又从柳下惠身处低位屡遭贬黜都能坚持原则一心为国这一已知判断出发进行或然性推理,导出了柳下惠即使是居于极高地位、握有极大权柄时也决不会做出任何不利于国家社稷行为的判断,即“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最后作出了无论官位大小、地位尊卑都不能够左右柳下惠品格的结论。孟子的这一推论性评价更加凸显出了柳下惠道德人品的崇高,使人们对柳下惠的高风亮节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和更为崇敬的心情。
  总之,通过对孟子“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这句话丰富内涵的解析,不但增进了我们对孟子评价柳下惠思想方法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让我们对柳下惠的道德操守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柳下惠热爱祖国、坚持原则、讲求诚信、不阿权贵的节操,经孟子的赞扬而被无数后人景仰和承传,构成了我们中华民族得以延续数千年而不败的精神支柱,正有待我们继承和弘扬。这或许就是今天我们在这里重新解析孟子“柳下惠不以三公易其介”这句话、重新探究柳下惠节操意义的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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