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流程

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流程,第1张

法律分析

业委会更换物业流程如下:1、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投票表决,若2/3以上同意,则可更换物业公司。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招标工作,制定管理要求和费用,做标书。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管部门进行物业招标。4、由业主组建评标小组,或请房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5、评标,选出中标的物业。6、由业委会向业主宣布招投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和结果,业主对结果进行投票表决。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新老物业进行工作交接,新物业进场。8、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主观:

更换物业公司的步骤有: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公开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可以解聘现物业公司;表决通过后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办理解聘手续;业主确定新的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公开物业招标;竞标公示评标,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公司进行交接,新物业公司进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4、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专家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 5、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6、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最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 8、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或从步骤5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一、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二、物业的职责是:

1、及时了解并掌握所辖物业的动态,保证所辖物业在合法、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2、负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时收取应收款项,完成年度经济指标;

3、热情与客户沟通,主动协调客户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质量;

4、负责所辖物业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管理并督促相关设施的配备;

5、做好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6、负责所辖物业的维修申报和其他后勤服务;

7、做好相关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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