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限制结婚天价彩礼,你觉得合理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限制结婚天价彩礼,你觉得合理吗?,第1张

要我说,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固然,婚嫁彩礼作为一个陈规陋习,随着攀比之风是水涨船高,令婆婆家苦不堪言,在这样的背景下,下限令大有急刹车的必要和合理性,然而,就是这个彩礼才给婆婆家来了个下马威,娘家言下之意就是让你看在钱的份儿上,知道心疼并且珍惜下自己的女儿呗!但是这样的举动往往都是收效甚微!婆家可认为娶来的媳妇儿是买的马,任婆家欺来任婆家打!往往彩礼不仅仅痛失约束力,反而成了话把子!根本就与爱无关!真成了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辩证关系!因此大大需要提升双方对婚姻与家庭和谐的认识和思想意识等等素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这是真的!!!

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国家公务员带头吧!这些人办喜事收红包,嫁女儿要彩礼,儿子结婚买房买车的话一律开除党籍公职,制订民法通典的领导,您请带头做到。

要管的话,先管管房价吧。

首先纠正一点,题主所说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限制结婚天价彩礼的描述和实际是有出入的,容易引起误导,在此纠正一下。

正确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仔细品读这条规定,你要注意规定所要表述的真正含义或者说重点,重点在于最后一句“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

如果双方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那么给不给彩礼,或者给多少彩礼,理论上都不违反相关的规定。

实际上这条规定有点像针对那种“骗婚”的行为而制定的,比如说双方商议要结婚,女方索要一定数额的彩礼,而此数额明显超过男方的承受能力,但是为了可以结婚,男方东拼西凑凑齐了彩礼。

但是婚后不久,女方提出离婚,且不愿返还彩礼,这就触犯了民法典对于“彩礼”的相关规定,法院也相对会支持男方的退彩礼之诉求。

说白了就是女方不能借着婚姻的由头,“变相”的索取财物,特别是索取远超男方经济能力之外的高额彩礼。实际上也非常好理解,如果诚心奔着结婚去的,彩礼多少不会成为障碍,如果不是奔着过日子去的,彩礼必定会成为双方之间的阻碍。

高额彩礼已成一个 社会 问题

彩礼自古有之,并且延续了几千年,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如今彩礼却被写进法律之内,足见彩礼已经成为一个 社会 问题,需要立法来加以管束。

近些年人们的收入有了大幅提高,随着而来的还有结婚彩礼的大幅提高,并且彩礼提高的幅度和速度甚至远超收入提高的幅度和速度,这就造成许多青年因为彩礼无法结婚,甚至因此发生一些刑事案件。

这样一种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降低了。

男方对于女方高额彩礼的要求,表现出一种不信任,普遍认为女方有“敲诈”之嫌,想借此为娘家多捞点。女方则普遍认为,彩礼要低了显得掉身价,或者抱有一种给自己买个“保险”的想法。

的确,由于种种原因,现在的离婚率很高,女方怕自己有一天也会面临离婚,所以想在结婚前收个“保障”,将来也好有备无患。实际上男方不愿多出彩礼也是一样的担心,也怕自己最后人财两空。

很明显,这就是相互不信任的直接表现,并且成为一种恶性循环。

爱情作为基础的婚姻才是最好的保障

归根结底,彩礼只是婚姻成立之初的一种“契约”,也可以看做是双方第一次实打实的相互“表白”,用真金白银来表达对接下来婚姻的忠诚。

不过婚姻是一辈子的事,维系婚姻的关键因素始终离不开爱情,并以此为基础。那些白头偕老共度一生的典范夫妇,都是因为深爱着对方,并且将爱进行到底。

过日子需要物质基础,爱情条件也必不可少,缺少了爱情的婚姻,实际上就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这样的话,跟谁过有什么区别吗?

我一直认为门当户对非常重要,并且是维持婚姻长久的基础条件之一。

男人要了解自己的实力,要看清女方的人品,她是奔自己来的还是奔彩礼来的。

女人同样要了解自己的实力,自己究竟“值”多少彩礼,对面那个男人是奔自己来的,还是仅仅为了结婚而结婚。

高额彩礼可以买回一式两份的“结婚证”,未必可以买到长久的幸福。

低价彩礼同样也可以买回“结婚证”,未必就不能长久幸福。

对于结婚彩礼,我们的口号就是:不求最高,只求最合适。

不用控制要彩礼,男人不娶老婆,女人就没地方要彩礼,女人要彩礼越多,男人越不娶老婆,看谁能熬过谁。

光棍多,剩女也不少。光棍难,剩女愁,光棍苦,剩女烦,光棍没有家,剩女家没有。光棍喝大酒,剩女酒喝够。白天假笑脸,夜晚犯思念。男女那个不思春,彩礼彩礼坑死人。

要彩礼,要彩礼,一个要字卖了人。要的是卖价,讲的是买卖。不是卖人是卖啥?争的礼不是礼,有粉谁不愿意涂脸上,抹到屁股上那有人知道啊!赠送的是礼,表的是心意。瓜子不炒在人心吗!不管彩礼多与少,只要人性好。

民法典,典法人,交易场合没外人。你不说,他不说,手指一抓定个价。马市交易都在行,彩礼要的法不知,这与买卖有何异?

十分合理,我们国家还不是富裕国家,普罗大众更不是钱袋饱满,而嫁娶动不动就要十万八万,甚至二三十万,真的是一娶穷全家,这也为日后家庭的不稳定埋下祸根。于男方来说,这老婆是我用钱买回来的;于女方来说,我家人收了人家的大钱,过来后腰子难挺直,事事要看婆婆脸色。这样的婚姻根本就与爱无关,只是买卖关系。

不合理,愿打愿挨的事情,管的还真宽

不过这个 社会 是不允许男人吃亏的,舆论走向也是男人来定,所以真出台了政策,而且政策也是男人来定的,女人不倒贴男人就吃亏了,所以明年出台这个我也不奇怪

总之就是被人骂,我也实话实说,我可能愚昧,封建,自私自利 一个女儿我也不愿要 就酱紫

限制天价彩礼,初衷是好的!但是,从限制的角度上讲,是不是就相当于国家政府给出一个价位呢?咱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就是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都不一样,不要说不同地域就是同地域不同家庭对天价概念的定位都是不同的,所以,所谓拒绝天价彩礼,我觉得只要在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就好。另外,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彩礼以及嫁妆,都是传统民俗礼法,过彩礼要的不仅仅是钱物,也是对双方家庭的一种尊重对新婚夫妻的一种祝福,更是对传统的一种传承,所以国家制法限制天价彩礼也是对彩礼的一种认可!具体何为天价,那就看每个个体的经济实力了。

不要彩礼,国家包分配新娘房子车子陪嫁不?

彩礼可以不出,但媳妇你也别娶,民间婚丧嫁娶不是靠制度约束的,政府一直提倡不要大操大办,可有谁照办了呢,尤其天价彩礼,我们县已高达20万左右,你出不起彩礼,有人出的起,因此年轻小伙都去打工挣钱,目的就是靠自已的劳动娶个媳妇,天价彩礼不但制止不住,反而会越来越高。

法律主观:

一、民法意思表示是什么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与效果意思。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在德国、日本还是在我国大陆和台湾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同时主张三要件说的观点,又由于内部构成要件有所区分而体现出不同。学生分析国内外各种观点,根据意思表示的产生过程进行分析,个人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组成。

是指表意人欲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而产生法律上的效果的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必备要件。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和前提。目的意思通过效果意思表达于外,是表示相对人得以确认表意人意思产生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法律关系

是指表意人将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想要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即连接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的桥梁。关于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中外学术界都有很大的争议。将表示意思作为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根据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产生在表示意思之前。

将表意人内在心理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要件。表示行为时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如果缺少表示行为,表意人即使具备效果意思,也仅仅局限于心理内部无法表达于外部。从外部上看,亦无法查明、确认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故缺少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但在判断表示意思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表示行为必须在表示人意志控制之下。若表意人在梦游、昏迷等无法对自己行为作出意识判断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表示行为,而意思是否出于本人真意则再说不问。第二,表示行为没有固定的模式,表意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动作、作为或不作为等多种形式进行表达。只须使相对人在客观情况下可以理解、辨认即可。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有哪些

(一)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债务免除 、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 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的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遇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二)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

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

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其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

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

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

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

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民法典》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

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区分要式与否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别方式,此即为要式的意思表示。

我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依法定方式进行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其一,原则上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后果,原则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视为合同已经成立(第36、37条),及其在 租赁合同 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二,经补正有效。

(四)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意思表示是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表示主要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

法律分析:看情况。如果涉及个人隐私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想结婚了当然是可以的,但是要具备结婚的条件首先。考虑到家庭的负担经济承受能力等等要想得比较周到一点了才能结婚。

结婚需要男女双方满足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批准结婚。一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条件,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相关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司法解释之彩礼没结婚是否能退还

没有领 结婚 证相当于没结婚,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一)男方需举出何时何地向女方交送彩礼的书面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包括彩礼的名称、数量及价值。

(二)谁主张,谁举证。女方无需自证自己是否收到彩礼,只要对男方提出的主张加以反驳即可。但如男方提出了交送彩礼的证据,则女方须就是否收受了彩礼、所收彩礼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这方面要根据男方的举证情况来决定己方的取证、举证内容。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双方的书面证据较少(书面的主要就是购物发票之类),大多是证人证言方面的证据。

(三)嫁妆的问题。同样需提供购买、陪嫁到男方方面证据,至于已被损坏,可根据发票或收据计算出金额,男方应予退还或折价赔偿。

(四)所述的这些费是没有要求男方赔偿的法律依据的。诉讼费则是由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判决的。

(五)基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此类案件对订婚中自愿赠与的财物,对于交付的信物,一方要求归还的则应归还。

二、彩礼返还需要什么证据

在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要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一)这种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二)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丢失无法恢复,那么还能依靠当时双方谈话时涉及婚嫁的录音,后期对方承认双方关系的录音亦能派上用场;(三)双方之间举行过订婚仪式;(四)双方曾一起拍过婚纱照。但在这里特别提醒一句,双方共同生活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除此以外,还需要证明彩礼支付的情况。

三、彩礼返还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一:各位老师:你们好,请问<<民法通则>>欺诈要件中表意人是什么意思感激涕零:) 被欺诈者

问题二:学法律常听到一个“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

问题三:意思具体是什么意思??? 表示主观要素的分析应基于共时观的立场,结合特定的表示行为而进行。鉴于意思表示的行为自主性及私法自治工具的特征,可确定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项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欠缺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应在对行为人的自我决定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进行利益衡量后做出妥适的制度设计。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是指自主观方面来看意思表示所包含的成份。这些成份具备与否关系到意思表示是否成立。意思表示究竟有哪些主观要素可谓意思表示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深弧认识意思表示的各项具体制度,对于主观要素欠缺诸情形的处理尤具指导意义。惟在此方面学界的见解并不一致,故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考察颇有必要

问题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什么意思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换言之,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互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一种合意,此种合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起初意思不相符合,此种情况称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能够生效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具体确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如何保护表意人的正当权益,又要考虑如何维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确认此种意思表示无效。但如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那么原则上麻将此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无论如何,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都不是确切有效的合同。

问题五:采取错误是什么意思 错误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双方错误和单方错误。所谓双方错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交易所发生的错误,即双方当事人在为交易行为时对于此种行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具体包括:关于标的物存在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性质的错误,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关于契约履行之可能性的错误,关于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的错误。所谓单方错误,指仅一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产生错误。长期以来,传统法律认为,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错误存在,否则,仅就一方当事人所发生的单方错误而言,不允许当事人撤销。现代法律则允许表意人就其单方错误行为予以撤销。错误是否为无效或是否为可撤销,取决于法律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意思表示采取表示主义,则错误行为为有效行为,不允许以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如果采取意思主义,则错误行为为无效。而如果采取折衷主义,则错误行为原则上为可撤销的行为,例外的不得撤销。对于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因错误行为被撤销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表意人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为恶意第三人,则不得要求表意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六: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条件之一是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请问其中的表意人指谁? 表意人就是作出意思表示的人――也就是犯了重大误解的那个人,即出现了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人。

例如:

案例回放:彭某去郭某家,见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一个和其他几件物品。郭称系其妻张某母亲的物品。彭某以为是文物,便以4万元买下。几个月后,彭某发现所买物品多梗仿制品,遂向张某提出退货返款的要求,被拒绝,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

这里头的表意人就是“彭某”。

问题七:劳动合同如何证明不是真实意思 可以找证人,用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不是真实意思

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证明

如果劳动合同书不是本人签字,可以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的方式证明不是本人真实意思

如果用工单位也可以自认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问题八:意思表示的分类及其意义 有相对人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依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特定的,如要约和承诺。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如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相对人的所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遇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也有的在意思表示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中,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如口头(包括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等;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由信函交往而订立合同。区分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其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若因相对人是生理上有客观障碍的聋哑人或者对外语能力不足者以外语表示,则相对人是否已经了解,应斟酌相对人的反应动作和表示行为加以判断。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较为复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4)了解主义,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如《合同法》第16条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非要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上或当事人不要求以特定方式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必要。区分要式与否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的成立要求特别方式,此即为要式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法,对法律行为未依法定方式进行的后果,未设统一规定。其一,原则上不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后果,原则上不成立,其例外,即在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视为合同已经成立(第36、37条),及其在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不甘落后 ,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二,经补正有效。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者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行为人真意的或者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胁迫、错误情形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具备一定条件时,表意人可以撤销。区分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问题九:什么是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实质上就是通谋,但它并不必然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既可能是当事人双方通谋,也可能是通谋后为虚伪表示;既可能是当事人双方通谋,也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通谋。

问题十: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同。 一、单独虚伪表示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单独不愿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而为意思表示。但该单独虚伪表示,因相对人明知与否,效果不同。原则上,该意思表示有效,但例外的若相对方明知的则意思表示无效。例如甲开画展,乙再三赞赏,甲表示愿意赠A画,原本期待乙的拒绝,但不料乙竟为允诺接受。因在公开场合,甲于展览后不得不将A画赠于乙时,其意思表示有效,乙取得该画的的所有权。假设乙明知甲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只是一种谦让,其债权及物权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乙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二、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实意思,并须表意人非真意这表示与而与其为非真意的合意。若仅一方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而表示与真实符意思者,尚不能指为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包括合同,及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等,无论其财产上还是身份上行为,皆有适用余地。实务上最常见的是,为诈害债权人而通谋虚伪为不动产的买卖或设定抵押权。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的,应当适用该他项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例如甲乙本欲为赠与合同,但是不想为他人所知,故作成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则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赠与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1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或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应从一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一、欺诈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2)须有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第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第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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